词条 | 习水县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
释义 | 为加强尾矿库(含电厂灰渣库,下同)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79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710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做到依法整治,联合执法,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防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健全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运行状况;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切实使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水平得到明显改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袁健宏任组 长,罗利强(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国教办主任)、封月培(县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任 剑(县发改局副局长)、张绍康(县经贸局副局长)、王章良(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范开胜(县安监局副局长)、高庆华(县环保局副局长)为成员的习水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由范开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行政辖区内有尾矿库的乡镇(区)政府(管委)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专项整治。 四、各有关单位职责 安监局: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并逐级上报省安监局提请省政府决定关闭。 发改局: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环保局: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国土局: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查处未批先用土地和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行为。 经贸局: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强对尾矿库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督促企业制定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整改治理方案和整改资金。负责检查尾矿库技改工程的立项备案核准情况,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相关工作。 五、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核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情况 1、核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情况。 2、检查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情况。 3、检查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情况。 4、检查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 5、检查尾矿库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6、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情况。 7、检查尾矿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情况。 8、检查尾矿库尾矿再利用情况,包括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情况。 9、检查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情况等。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1、对于非法生产、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2、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3、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4、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5、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力度;对于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已投入运营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对于未经安全评价确定的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六、专项整治行动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一)部署落实及自查自改阶段(2007年) 1、本辖区内有尾矿库的乡镇要按照黔府办发电[2007]93号、95号、102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于2007年8月31日前报县安监局。 2、相关部门要在10月底前提出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 3、相关部门要对已掌握的尾矿库隐患,认真督促企业自查自改,加强现场管理,采取应急措施。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建设审批、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巡查制度,加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县领导小组在11月组织力量对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布置和监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隐患整治阶段(2008年) 继续关闭取缔非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9年上半年) 继续做好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尾矿库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做好验收工作。 七、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做到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地点和办公条件四落实。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评价且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许可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各种证照,提请政府依法关闭。专项整治行动既要体现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落实治理资金。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环境污染的尾矿库,由生产企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 (四)严格验收,防止反弹。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五)严格情况报告制度。专项整治行动期间,相关单位每季度要向县安监局报送一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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