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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习水县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释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精神,切实做好全县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遏制和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整治,形成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化、经常化和制度化;坚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着力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强化企业的安全基础工作;坚持管住源头,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提高办矿准入条件,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入生产领域。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抓好本次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习水县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袁健宏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吴杰、县煤管局局长蔡志飞、县发改局局长鲁玉刚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李平(县财政局局长)、王帝飞(县环保局局长)、何润民(县发改局副局长)、穆传明(县科技局局长)、刘绍银(县安监局副局长)、廖秋(县煤管局副局长)、谌永健(县人劳局副局长)、陈盛强(县国土局副局长)、各产煤乡镇(区)分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煤管局,由廖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事务。

三、工作目标

——事故多发势头有效遏制。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力争全年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为零,不突破年度事故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秩序逐步规范。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私开矿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煤矿;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达到100%。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有序推进。瓦斯等级鉴定率达到100%,安全程度评估为A、B类的矿井比例达到80%以上。

——矿井安全装备水平明显提高。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率达到100%;矿井生产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瓦斯断电仪和掘进工作面两闭锁装置安装使用率达到100%;“双突”矿井和靠通风能力不能解决的高瓦斯矿井安装瓦斯抽放系统率达到100%;煤矿采用后退式壁式正规采煤方法的矿井达到100%。

——采煤工作面金属支柱控顶全面实施,使用率达100%,单体液压支柱控顶逐步推广,使用率达到20%以上。

——全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成效显著,达标率达到50%以上。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

整治时间:2005年全年。

整治重点:

——2000年以来发生过瓦斯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矿井,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

——安全程度评估为D类,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矿井;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的矿井;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限期内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治措施的矿井。

——“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整治十二字方针未落实到位,瓦斯、水、火灾害威胁严重的矿井。

——未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的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的矿井;未实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的矿井;没有按时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矿井。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要以对安全生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负责实施,主管部门指导,安监部门监督,有关方面联动,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落实各类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严格要求,依法加强源头治理。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矿井,必须坚决实施停产整顿,限期达标,逾期未能达标的,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上报至省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坚决不允许生产,对新建矿井和技改矿井,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和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严格煤矿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审批和竣工验收,严禁以基建、巷探等名义从事非法采煤生产活动,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三)坚持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强化“一通三防”管理。全面落实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对以下十类矿井要坚决停产整治:

1、矿井或工作面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3、矿井或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抽放的;

4、矿井没有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

5、矿井自救器和监测设备、仪器设备配置不全或不能正常运转和使用的;

6、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的;

7、矿井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

8、采掘布置不合理的;

9、未按规定校验瓦斯传感器的;

10、5月1日起未安装使用井上下程控电话通迅的。

(四)标本兼治,强化治本。要按照《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发改能源〔2005〕457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对照开展检查。

1、全面实施后退式壁式采煤方法和采全负压通风的壁式采煤方法,禁止采用非正规、落后的采煤方法。

2、市煤管局明确为“双突”矿井和瓦斯等级鉴定为高瓦斯的矿井必须按省市要求和规程规定进行瓦斯抽放设计安装瓦斯抽放系统,进一步完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做到先抽后采。高瓦斯矿井和高瓦斯区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二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风电、瓦斯电闭锁)。

3、煤矿必须有具备按审批权限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按时测绘的图件。

4、煤矿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自然倾向性、煤尘爆炸指数鉴定。

5、煤矿必须按规程规定安装使用防雷设备,并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6、煤矿必须安装完善矿井防尘系统,防尘洒水运转使用正常,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尘粒密度符合规程规定要求。

7、健全瓦斯检查制度,审批制度。

8、进一步完善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值班制度和瓦斯报表审签制度。

9、井下局扇供电线路、设备实行强制性停电检修,局扇管理视同地面主扇进行管理。

10、煤矿企业必须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完善瓦斯监控联网工作。

11、矿井应建立防突、抽采、通风、监测监控机构和专业队伍,石门揭煤工作必须由防突专业队伍或石门揭煤专业化队伍承担。

12、瓦斯检测工与爆破工不得兼职。

13、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瓦斯超限谈话制和分级追查处理制(瓦斯浓度低于2.0%由矿总工程师负责追查处理,2.0%及其以上由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14、开采布局和巷道布置合理,有突出危险采掘面的回风严禁直接通往其它采掘面。

15、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的巷道,特别是距突出煤层间距小于20米的掘进巷道,必须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地质构造,巷道掘进至少每隔100米要施工地质探测钻孔控制层位,防止瓦斯异常涌出或误穿突出煤层。

16、以突出煤层瓦斯地质图为基图编制防突预测图,全面反映掘进工程范围内的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瓦斯、巷道布置、防突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等有关信息。

17、防止突出煤层采掘面相互之间应力集中的针对性措施定量化。开采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设计应避免造成应力集中。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在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背向)回采和相向(背向)采掘的两个工作面的间距均不得小于100米。

18、提前预警非突出煤层转化为突出煤层。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如出现吸钻、夹钻、喷钻、瓦斯涌出异常等情况时,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6条规定收集“四项指标”资料,若全部指标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应进行突出倾向性鉴定。

19、采煤工作面采用综合抽采技术,凡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钟,或者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以高抽巷或顶板走向钻孔为主、以穿层和顺层孔、上隅角采空区抽采、地面钻井等为辅的综合治理瓦斯措施。

20、煤矿要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支付保险费,并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五)明确职责,严格执法,强化责任追究。

1、安全管理人员对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收受贿赂,包庇袒护非法开采和违法、违规、违章生产,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各有关乡镇(区)要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要求,切实承担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管理要坚持做到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对工作不负责任、检查督促不到位的有关人员,要严格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对各煤矿死亡事故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严肃追究发生事故煤矿法人代表、矿长、工程师的事故责任。

(六)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将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新闻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广泛宣传本次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全社会都来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煤管站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举报煤矿违章生产的线索,要立即到矿调查,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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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6: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