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欧采邑制 |
释义 | 西欧采邑制(Western Europe,feoff system in) 西欧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之一。 简介采邑原指西欧中世纪早期国王封赏给臣属终身享有的土地。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时期,国王对于服军役或执行其他任务的臣属,已封赐土地或金钱等作为恩赏,称作采邑(采邑一词的原意即恩赏,拉丁文为beneficium)。在查理·马特任墨洛温王朝宫相时,出于战争的需要,不断扩充自己属下的封臣,并向他们封赐一块土地作为采邑,以保证他们的生活和提供服军役时的马匹及武器装备。加洛林王朝时采邑制大为发展,不但国王封赐采邑,许多大封建主也分赐采邑给自己的封臣。作为采邑封赏的主要是土地,但往往也包括伯爵等国家官职和教会职务。同时,逐渐形成了采邑制的一些惯例。受领采邑者必须服军役,如果封臣不履行军役义务,则采邑应该收回。受封采邑享用期以封君或封臣在世时为限,双方任何一方死亡 ,采邑都应交回;但得到采邑的封臣都力图把采邑变成自己世袭占有的土地。后来随着加洛林王朝的衰落,采邑世袭已成为不可阻遏的趋势。转化成为世袭领地的采邑,习惯上称作封土(英文feoff,拉丁文feodum)。采邑的封赏使一些农民沦为封建主的依附农民,促进了西欧封建土地制的发展和封建主阶级的强大。 中国分封制与西欧采邑制的区别先有爵后有地,先有地后有爵1、中国先秦时代尤其是西周时代的分封往往是先有爵后有地,而欧洲封建制往往是先有地后有爵。即是说,先秦的分封制大多有两个基础,一是与王室有较近的渊源,二是有较大的功绩。这些具备了,就封给一个适当的爵位,然后指给一块地建国,有爵(指公侯伯子男五等,各国内部的等级爵位不算)者互不从属(当然战国的几个新兴诸侯是用政治军事的方法取得的实权)。而欧洲的封建领主,往往是通过武力、联姻、继承等手段取得土地,然后再宣誓效忠某位更高级领主,获得爵位。 从属关系上差别较大2、从属关系上差别较大。先秦的分封制是层层从属,从礼制上讲,诸侯效忠于天子,大夫效忠于诸侯,如此大夫也效忠与天子,即效忠于上级的上级直至天子。而欧洲各级封建主之间只效忠于直接上级,隔级之间无效忠关系,这也正是欧洲很多国王国土广阔却无法调动国内的骑士的原因。 继承权3、由于以上的爵位关系和从属关系的不同,在继承上就有了不同。先秦的土地继承是严格按照宗法制的男系继承,女系及外戚无权继承,而且理论上讲诸侯的继承都要受到王室的节制,王室有权否认继承(实际操作是另一回事,但诸侯的丧事和爵位继承都要通报王室)。而欧洲虽然有着更加严格的长幼制度(即长子继承全部,幼子什么也得不到。先秦宗法幼子降一级分封),但在继承权上相当松,女儿有继承权,外戚也有继承权,这就造成了大诸侯跨国领有土地、同时从属于两个上级领主、继承纠纷国际化等情况的产生。 总体4、总体来说,欧洲封建制没有分封制那么严格。先秦诸侯只能从属于天子,不服就要受到讨伐。等级森严,一成不变。而欧洲效忠关系十分松弛和自由,没有严格的宗法与分封制度。等级也有可能随着国力的改变而改变。 贡赋制度的不同5、以上的不同又导致了贡赋制度的不同。先秦的贡赋制度其政治意义远胜于经济意义。诸侯贡赋为各地方物,代表这方土地属于天子。其贡献之物多为军事和祭祀物资,内容以林、猎、渔、矿为主,偶有谷类,也主要用于祭祀,如黍、椒(豆子)、麦、稻等。《左传·僖公四年》记载管仲伐楚时借口“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征。”即反映了这个问题。天子及王室日常用度出自王室领地,公卿又各有专门的采地,如周、召、单等,这些并不依靠诸侯,因此从经济上来说诸侯与天子之间并无从属关系。而欧洲各级封建领主之间的供赋更像是租税,经济意义十分明显。内容以农牧产品为主。封建领主的日常生活主要就是靠直接农民的地租和下级领主的供赋来维持的。领主之间主要是经济从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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