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物 |
释义 | 物,为多意向词。 汉字释义基本信息拼音:wù部首:牜 部外笔画:4 总笔画:8 笔顺:31213533 编码:CJK 统一汉字:U+7269 五笔:TRQR 仓颉:HQPHH 基本定义物wù <名> (形声,从牛,勿声。“勿”是一种杂色旗,表示杂色。本义:万物) 同本义 [object] 物,万物也。牛为大物,天地之数起于牵牛,故从牛。——《说文》 杂色牛 [varicolored ox] 三十维物,尔牲则具。——《诗·小雅·无羊》。毛传:“异毛色者三十也。” 杂色的旗 [motley flag] [九旗] 杂帛为物,以杂色缀其边为燕尾,将帅所建,象物杂色也。——《释名》 司常掌九旗之物品,各有属以待国事:日月为常,旃龙为旂,通帛为旃,杂帛为物…。——《周礼》 释义:客观存在的;名词(1)东西,动物;(2)指自己以外的人或跟自己相对的环境;(3)与人相对的客观世界。 法律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法律上所说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可以说,除人们个人身体以外的、凡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的,并且有可能为人们所支配或控制的一切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均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概念: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能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为人们所现实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 详细解释物 wù 〈名〉 (1) (形声,从牛,勿声。“勿”是一种杂色旗,表示杂色。本义:万物) (2) 同本义 [object] 物,万物也。牛为大物,天地之数起于牵牛,故从牛。——《说文》 物以群分。——《礼记·乐记》 四时之散精为物。——《淮南子·天文》 物也者,大共名也。——《荀子·正名》 九曰物贡。——《周礼·太宰》 (3) 又如:物品(各种财货、物件);物母(万物的本源);物曲(物的性能);物如(事物的本源);物序(事物的规律);物祖(万物之祖);物际(事物的界限);物恺(愿各物安乐);物灵(万物之灵);物用(百物器用) (4) 物件,东西 [article;thing] 庞然大物。——唐· 柳宗元《三戒》 润物细无声。——唐· 杜甫《春夜喜雨》 一物无所持。——明· 魏禧《大铁椎传》 夺其物。 (5) 又如:物外(有形事物之外);物变(事物变化);物隐(事物的隐秘);物端(东西,物品);物诱(为外物所引诱);物势(事物的趋势、态势);物惑(外物的诱惑);物则(事物的法则);物像(样子) (6) 事;事情 [affair] 有物有则。——《诗·大雅·烝民》。传:“事也。” (7) 又如:物务(事务);物事(事情);物格(事理得到穷究) (8) 社会,外界环境 [the outside world] 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荀子·劝学》 (9) 又如:物外人(尘世以外的人);物道(世道);物运(世运);物外交(超世脱俗的交谊) (10) 杂色牛 [varicolored ox] 三十维物,尔牲则具。——《诗·小雅·无羊》。毛传:“异毛色者三十也。” (11) 杂色的旗 [motley flag] [九旗] 杂帛为物,以杂色缀其边为燕尾,将帅所建,象物杂色也。——《释名》 司常掌九旗之物品,各有属以待国事:日月为常,旃龙为旂,通帛为旃,杂帛为物…。——《周礼》 (12) 牲畜的种类、 品级 [category] 辨六马之属,种马一物,戎马一物……驽马一物。——《周礼》 (13) 又如:物类(同类,物的同类;种类);物汇(物类) (14) 颜色 [color] 比物四骊。——《诗·小雅·六月》 (15) 又如:物采(色彩) (16) 哲学用语。物质,与“心”相对 [substance;content] 自其不变者而观之,则物与我皆无尽也。——苏轼《赤壁赋》 (17) 又如:唯物论;物气(物质性的妖气);物观(客观) (18) 物产 [products] 此物故非西产。——《聊斋志异·促织》 (19) 又如:物图(物产分布图);物殷俗阜(物产丰盛,风俗淳厚);物阜民康(物产丰富,人民安康);物阜(物产丰盛) (20) 他人;众人 [the others] 损己以利物。——唐· 魏征《十渐不克终疏》 (21) 又如:物听(众人的言论);物意(众人的心意);物师(众人的师表);物鬼(人鬼);物迹(人迹);物轨(众人的榜样);物宗(众人所景仰的人);物和(人和);物物(人对于万物的役使、支配);物忌(众人忌惮或忌妒);物心(人心);物望(人望;众望) (22) 景物 [scenery]。如:物华(自然景物);物是人非(景物依然,人事已非);物景(景物) (23) 财富,财物;特指不动产 [property]。如:物业(家业;家产);公物 (24) 物品。某一有形物品 [article]。如:物帛(物品财帛);物殉(用物品殉葬) (25) 神灵 [deities] 辑江淮物,会大海气,以合 泰山。——《汉书》 (26) 标记,记号 [mark] 叔孙氏之甲有物,吾未敢以出。——《左传·昭公三十二年》 词性变化物 wù 〈动〉 (1) 选择 [choose] 以物地事授地职,而待其政令。——《周礼》 (2) 观察 [observe] 物土方,议远迩。——《左传·昭公三十二年》 康熙字典《唐韵》文弗切《集韵》《韵会》《正韵》文拂切,𠀤音勿。《说文》万物也。牛为大物。天地之数,起於牵牛,故从牛。勿声。《玉篇》凡生天地之闲,皆谓物也。《易·乾卦》品物流形。又《无妄》先王以茂对时,育万物。《周礼·天官·大宰》九贡,九曰物贡。《注》物贡,杂物,鱼盐橘柚。 又《玉篇》事也。《易·家人》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恒。《疏》物,事也。《礼·哀公问》敢问何谓成身,孔子对曰:不过乎物。《注》物,犹事也。《周礼·地官·大司徒》以鄕三物敎万民,而賔兴之。 又《诗·小雅》比物四骊。《传》物,毛物也。《又》三十维物,尔牲则具。《周礼·春官·鸡人》掌共鸡牲,辨其物。《注》谓毛色也。又《夏官·校人》凡军事,物马而颁之。《疏》物卽是色。《楚语》毛以示物。 又《周礼·地官·卝人》若以时取之,则物其地,图而授之。《注》物地,占其形色,知咸淡也。草人,以物地相其宜而为之种。《左传·昭三十二年》物土方。《注》物,相也,相取土之方面。 又《玉篇》类也。《左传·桓六年》丁卯,子同生。公曰:是其生也,与吾同物。《注》物,类也。谓同日。 又《周礼·天官·酒正》辨三酒之物。《疏》物者,财也。以三酒所成有时,故豫给财,令作之也。 又《周礼·地官·司门》几出入不物者。《注》不物,衣服视占不与众同,及所操物不如品式者。 又《周语》神之见也,不过其物。《注》物,物数也。 又《广韵》旗名。《周礼·春官·司常》杂帛为物。 又叶去声。《唐韵正》符沸反。《扬子·太玄经》人人物物,各由厥汇。《阮籍·东平赋》及至分之国邑,树之表物,四时仪其象,隂阳畅其气。 又叶微律切。《班固·东都赋》指顾倏忽,获车己实。乐不极盤,杀不尽物。又叶微月切。《蘇轼·四达斋铭》孰如此闲,空洞无物。戸牖盍开,廓焉四达。达,陀悦切。 考证:〔《周礼·春官·鸡人》掌共鸡牲,办其物。〕 谨照原文 办改辨。〔《班固·东都赋》义不极盤,杀不尽物。〕 谨照原文义改乐。 说文解字【卷二】【牛部】物 万物也。牛为大物;天地之𢿙,起於牵牛,故从牛。勿声。文弗切 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 万物也。牛为大物。牛为物之大者。故物从牛。与半同意。天地之数起於牵牛。戴先生原象曰。周人以𣁬,牵牛为纪首。命曰星纪。自周而上。日月之行不起於𣁬,牵牛也。按许说物从牛之故。又广其义如此。故从牛。勿声。文弗切。十五部。 法律上的“物”物的特征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民法上的物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而不能是人身。现代法上人只能为主体,而不能为客体。不仅人身不能成为客体,人身上的某一部分包括各种器官在未与人体脱离前也不能成为物。以人身上的某一器官为交易对象的,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人身的组成部分只有在与人体脱离后才可成为物。人死亡后已无生命,不为主体,因而尸体可成为物。 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只有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物,才为民法上的物。因为只有这样的物,才能满足主体的个体需要,才能用于交易。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支配自然的能力增强,物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例如,电、热、声、光、气等自然力,在不能为人实际控制和支配时不为物,而能够为人力控制和支配后则成为物。 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民法上的物须具有可使用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因为只有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才可为主体所有,才可用于交换。不能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实际需要的物,在法律上没有意义。 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民法上的物一般仅指有体物。所谓有体,是指具有一定的形体,能够为人的感官感触到。民法上的物还须独为一体,即能够单独满足人们的需要。如不能独成一体,则不能单独用于交易,不为民法上的物。 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阳光和空气能满足人的需要,在通常情况下却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原因在于它们是无限地供给的, 不具有稀缺性。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用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其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则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依我国法规定,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为不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为动产。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在于:第一,法律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调整原则不同。法律对动产一般赋予其流通性,而对不动产一般不赋予自由流通性。第二,权利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要件不同。动产上的权利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权利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第三,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法律的适用不同。第四,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则不依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 禁止流通物 根据其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物可分为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区分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主要意义在于: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否则交易无效;禁止流通物则不得为交易的标的物。 主物与从物 根据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由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效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则是指畏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从物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与主物同属同一人所有;第二,须独成一物;第三,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区分主物与从物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主物处分的效力及于从物,从物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 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间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 原物为产生孳息的物,孳息则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根据其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非消耗物,又称不消费物,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根据其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其在交易中确定方式,物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的。特定物既可是因物自身的特征而区别于他物的物,也可以是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确定的物。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根据其可否由他物替代,物可分为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代替物,是指得以同一种类、品质及数量的物代替的物,不代替物,是指不能以他物代替的物。 法律上的意义物在民法中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物为物权关系的客体。物又是最常见的交易对象,因而债的客体也常涉及物。第二,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一方面,物会影响到法律关系的效力,如以限制流通物进行交易的,若在限制的范围内,可有效,若超出限制交易的范围,则无效。另一方面,物会决定某些法律关系的类别。第三,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会因物的性质不同而受不同法院的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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