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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五权宪法
释义

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孙中山在十九世纪就有这种酝酿,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见于文字。五权宪法乃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

简介

民国十年三月二十日(1921年),孙中山发表演讲阐述五权宪法,说“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古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他认为传统西方资产阶级宪法在政府机关采取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制度仍有流弊,因此认为应该再加入中国古代盛行的考试权与监察权。他说这是“破天荒的政体”。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大致采取了这种政治体制。

五权制学说基础是孙中山的“权能区分”学说,即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政权归于人民,但中国国情不便全面行使直接民权,由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国民大会可以选举并罢免总统,对监察与考试两院院长行使同意权,另有修宪权。

特色

五权宪法有其特色﹐但基本上是从三权分立(见分权学说)的制宪原则演化而来。孙中山承认自己的构想并非“杜撰”﹐“就是将三权再分弹劾及考试两权”﹐“不过三权是把考试权附在行政部分﹐弹劾权附在立法部分”。他把“外国的规制”与“本国原有的规制”加以“融合”﹐借用了中国古代社会政治制度中的考试﹑监察机构及其职能﹐以期比之三权“较为完善”。在他看来﹐考试制度“最为公允”﹐可避免“盲从滥选”和“任用私人” 的弊端﹐有利于人才的发现和擢用﹔而“独立”的监察制度和机构也是可资借鉴的﹐对廉政和效率大有裨益。根据五权分立的准则﹐国家的体制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组成。

孙中山把五权宪法的理论依据﹐放置在“自由”与“权力”的“平衡”上。他认为社会政治生活中存在着相互逆反的两种力量﹐“自由的力量”和“维持秩序的力量”﹐类似物理学中的离心力和向心力。“政治里头的自由太多﹐便成了无政府﹔束缚太过﹐便成了专制”。因此﹐必须使得“机关分立”﹐“相待而行”﹐“无伤于统一”。权力的制衡原则是五权宪法的基石。

影响 五权宪法的构想充分体现了分权主义﹐具有防止封建专制主义的意义﹐也包含了对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宪法的某种批评和修订。孙中山这种希图“救三权鼎立之弊”的探求﹐显示了他执着于民主主义的政治观念。然而﹐孙中山不仅未消除“三权鼎立”原则的弊病﹐却把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放在大总统的统一领导之下﹐实际上又否定了他自己设想的分权制衡原则。后来﹐蒋介石正是利用这个漏洞实行个人独裁。

政府只能行使“治权”,总统作为元首,由国民大会选出。

总统提名行政院长,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对立法院负责。行政院长之提名需要立法院投票,由总席次超过二分之一的多数可决为同意,总统才能正式任命。总统发布政令必须经由行政院长副署。立法院近似西方国会,行使立法权与预算权。另外将西方国会的调查权分出,由新设的监察院行使,并赋予监察院中国古代的弹劾权,以及现代国会的审计权。监察委员类似中国古代的御史,由各省与各直辖市议会间接选举产生。另外把政府公务员考试与人事考核权由行政权分出,另设考试院,主管全国公职考试命题典试等业务。司法院则仍行使司法权,内设大法官会议,专司解释宪法。司法院下另有最高法院,为三级三审的终审机关;以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监察院通过弹劾之公务员的惩处,由此委员会主管。司法院也负责管理各级法院。

五权宪法的演变

目前的中华民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总统由公民直选产生,国民大会被废除,行政院长近似总统之幕僚长,早已与原始的五权设计相去甚远。主要政党民主进步党基本反对五权宪法制度,认为是在中国大陆所制订,不适合台湾政情之现状,多数倾向全面修改或制订新宪,具体落实美国式和法国式兼容的三权分立半总统——半议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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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3:4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