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署名。属都察院。掌弹压地方。分中、东、西、南、北五城,每城各设察院,其长官称巡城御史或巡视五城御史,由给事国或御史中简派,满、汉各一人。初为半年更换一次,后改二年,各狱词案件,杖罪以下自行完结。徒罪以上送刑部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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