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武汉市新洲区地方税务局 |
释义 | 武汉市新洲区地方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11月,隶属于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现设有7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计划统计科、社保规费科、人事科、监察科;2个直属机构:稽查局、征收分局;11个派出机构:辛冲税务所、徐古税务所、凤凰税务所、汪集税务所、仓埠税务所、双柳税务所、城关税务所、阳逻税务所、第一税务所、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 工作职责武汉市新洲区地方税务局工作职责是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武汉市新洲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纳税人进行地方各项税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积极为推进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征管税费按照税收管理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武汉市新洲区地方税务局对下列税费、基金进行征收管理:1、营业税;2、资源税;3、企业所得税;4、个人所得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6、车船税;7、房产税;8、城镇土地使用税;9、土地增值税;10、印花税;11、契税;12、耕地占用税;13、教育费附加;14、堤防维护费;15、价格调节基金;16、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17、排污费;18、文化事业建设费;19、地方教育费附加;20、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21、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资金;22、工会经费。 内设机构1、办公室 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后勤保障;起草和批转有关文件、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工作督办、协调、信访、保密、保卫、调研和信息工作;负责税法宣传工作;负责制定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政策法规科 负责本地区各种地方税收的政策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负责协调个体、私营经济、集贸市场地方税收管理;负责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工作的管理;调查研究并处理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负责办理法定减免税的审核、报批和跟踪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地方税收的法制建设、制发综合性税政文件,研究提出地方税制改革建议,组织实施税收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和公示制等有关工作;负责税收法规的汇编与公告;办理税收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承办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地方税收法定减税、免税、延期缴纳的集体审议和行政处罚工作,承办区政府涉税文件的修改及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地方税收的建议和提案;负责与检察院、法院涉税案件的联系工作。 3、征收管理科 负责组织实施《征管法》和地方税收征管办法,制定与其配套的征收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措施;负责制定区局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征管体系和征管手段现代化工作;负责税源户的监控和管理工作;负责地方税务发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征管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4、计划统计科 负责组织收入工作和对重点税源进行监控管理;负责汇总分析区局税收计划、会计、统计信息数据,拟定税收计划和相关的会计、统计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制定区局税收票证制度、做好纳税凭证的发放和检查管理工作;负责区局的税务经费、财务、装备、服装和资产管理;负责区局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制定并监督检查区局各单位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编报审核区局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拔;负责区局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完成与其职能相关的其他工作。 5、社保规费科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文化事业建设费、堤防维护费、价格调节基金、工会经费、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规费的政策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 6、人事科 负责管理区局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拟定有关制度;负责区局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管理监督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中层领导干部和相应级别干部;负责区局公务员考核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和工会工作;负责区局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区局干部职工专业教育和学历教育等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区局承办局机关统战、双拥、计划生育工作。 7、监察科 负责检查区局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落实情况;负责区局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 实施税收执法监察,受理群众关于区局党员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信访并进行查处;负责区局行风建设工作、政务公开工作、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科、所长离任审计及内部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完成与其职能相关的其他工作。 直属机构武汉市新洲区地方税务局设直属机构2个,即:稽查局、征收分局。 1、武汉市新洲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负责区局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的具体实施以及专项稽查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与公安、检查、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工作;负责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武汉市新洲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负责办理纳税人各种税务登记,发放税务(注册)登记证,录入登记管理信息;按规定发售发票,办理发票核销、 缴销等手续,编制上报发票领购计划;负责受理纳税申报资料、税款的征收,核对缴款,录入当期申报和征收情况及相关内容;执行各类违章补税、罚款、滞纳金的解缴入库,办理各类纳税保证金的收取手续;负责受理纳税人有关法律法规及纳税事宜的咨询和解答;定期与有关部门核对税务登记情况;定期反馈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税源情况分析,反馈纳税人税款缴纳的信息,对未按规定报缴税款的纳税人,下达催报、催缴税款的税务文书,并送达到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发布税法公告,协助纳税人查询办税情况,发放各类税收宣传资料,整理纳税人咨询情况,向有关部门传递信息等。 派出机构武汉市新洲区地方税务局设11个派出机构,即: 1、辛冲税务所 负责辛冲镇、旧街街道办事处、火车站范围内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2、徐古税务所 负责徐古镇、潘塘街道办事处、道观河风景旅游管理处范围内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3、凤凰税务所 负责凤凰镇、三店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4、汪集税务所 负责汪集街道办事处、李集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5、仓埠税务所 负责仓埠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6、双柳税务所 负责双柳街道办事处、涨渡湖农场、龙王咀农场范围内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7、城关税务所 负责邾城街道办事处、邾城新区管委会范围内(中央、省、市及区直企业除外)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8、阳逻税务所 负责阳逻街道办事处范围内(中央、省、市及区直企业除外)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9、第一税务所 负责城关地区范围内区直及区级以上企事业、区内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和社保规费的征管工作。 10、第二税务所 负责阳逻地区(包括阳逻开发区)范围内区直及区级以上企事业、外迁落户企业、全区范围内涉外企业税收和社保规费的征管工作。 11、第三税务所 负责全区范围内建筑安装二级资质以上企业、具备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和社保规费的征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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