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武汉市统计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统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和加强的职责1.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的职责。 2.加强对全市各区、市直及有关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有关统计标准、统计数据发布管理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制定全市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参与起草全市有关统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按照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各区生产总值;搜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有关资料。指导并监督管理各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全市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全市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市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市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能源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加强对全市统计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全市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能源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承担全市绩效管理第三方评估中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估及第三方评估汇总工作。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管理市内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管理各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全市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全市涉外调查活动。 (九)领导和管理武汉市经济社会调查队及局直属事业单位;协助管理上级垂直管理的各级调查队;协助各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统计局局长;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工作合作交流;组织管理和指导社情民意调查及统计学会工作。按规定监督管理区级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省或者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 (十)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建立和维护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 (五)工业统计处 (六)能源统计处 (七)农村统计处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九)贸易外经统计处 (十)人口与社会科技处 (十一)服务业统计处 (十二)政治处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统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纪检监察、机关党委职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0名。 设立离退休干部科,核定科长1名。 五、其他事项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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