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武汉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武汉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是由经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的宗旨是引导全市劳动者,私营企业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建设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武汉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接受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级协会的指导,接受武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的桥梁,纽带作用。 协会章程武汉市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全称:武汉市私营企业协会,简称武汉私协(英文名WUHAN PRIVATE ENTERPRISE SOCIETY,简称 WPES)。 第二条 本会性质:武汉市私营企业协会在中国共产党武汉市委员会和武汉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武汉地区经武汉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团结、教育、引导全市私营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5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教育并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二)维护会员的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反映会员企业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三)组织会员交流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帮助了解市场信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企业管理、技术业务培训。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私营企业进行管理;协调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调解私营企业投资者与职工之间的纠纷。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同国内外有关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对外经济组织的技术、贸易、合作关系。 (六)调查研究私营经济发展状况,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 (七)关心会员生活,组织会员举办各种福利事业,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八)承办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指导各区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九)开展其他有利于私营经济发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必须是武汉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经营或注册所在地区级以上协会理事会(或行业分会)讨论通过; (三)由武汉市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成为本会会员; (四)武汉市各区私营企业协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兴办的福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七)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八)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遵守本会章程,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所在地区以上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武汉市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党政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工作和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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