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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吴勇波
释义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简介

吴勇波律师,广西柳州人,毕业于河北工程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广州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1201110511772,本律师擅长于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经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地产纠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医疗事故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吴勇波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五年来,办理过大量的各种类型诉讼案件,有着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深谙广东地区各级法院判例和诉讼程序,具备娴熟的律师执业技巧,善于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迅速理清案件焦点,及时发现案件胜诉点,能够积极参与案件调解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的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客户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同。吴勇波律师秉承着“诚信、专业、高效、尽责”的律师执业理念,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主要职责

1、担任刑事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办理取保候审、会见犯罪嫌疑人。

2、担任经济、民事案件代理人、参加谈判、调解、仲裁、诉讼。

3、代理婚姻家庭纠纷诉讼,参与代立遗嘱、赠与、委托等民事法律行为的见证人。

4、专业代理交通事故、工伤、劳动争议案件的索赔;专业追收账款。

5、担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代理人。

6、担任国家机关、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常年法律顾问。

7、代办投资、贸易、公司组建、清算、房地产等非诉法律事务。

8、代办资信调查、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发律师函。

9、代书、审查各种合同、章程、诉状、声明等法律文书。

吴勇波律师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7-1208室(地铁中山纪念堂D1出口旁),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乘车路线:坐地铁二号线到纪念堂站D1出口旁即到,或者乘坐公交车到市总工会站即到。

委托律师办理各类案件指南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指南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

2、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经济状况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

(2)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过复议的,还应提交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以及调解终结书

(3)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4)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护理费(住院期间)有效单据;误工费(指当事人因伤残或处理交通事故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需提供误工证明(含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

(5)交通事故中造成伤残的提交法医的伤残等级鉴定书,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给付的补助费不同,计算公式:(平均生活费x给付年限)x伤残系数;

(6)交通事故中造成死亡的,有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是对交通事故死亡者的家属的抚慰及对死亡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标准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申请人应提交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及供养证明;

(7)需要继续治疗的还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继续治疗证明以及所需费用证明;

(8)根据案情需要本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附注: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2)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天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3)当事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二)人身损害赔偿指南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或广州市外来人中员暂住证;

2、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经济状况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

(2)有损害行为的证据。

(3)申请人人身损害结果与被告人损害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4)申请人因为人身损害所受经济损失的书面证据,通常包括:

①医疗费(包括诊察费、医药费、治疗法、检查费、住院费等)凭据;

②误工费证据(误工的日期,以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休息证明书为依据,赔偿费用的标准,按受害人平时的平均工资或实际收入数额计算);

③需要护理费赔偿的,应有需要护理的医生证明;

④要求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的应提供住院治疗凭证;

⑤要求伤残补偿金及残疾用具的,应有伤残等级鉴定书;

⑥因为损害发生的交通费用凭证;

⑦因此不能承担抚养、赡养、扶养责任的,需提供被抚养、赡养、扶养人员与申请人关系的有关证明;

⑧诉讼时,需要继续治疗的,须有治疗单位出具的继续治疗建议书及所需费用的证明;

⑨根据案情需要本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附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三)公民因工受伤赔偿指南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

2、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经济状况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起诉书或答辩状等;

(2)工伤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工作证、员工证或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等证据;

(3)工伤者在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

(4)工伤者经有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工伤的职工工伤确认表;

(5)工伤者医疗终结后经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6)工伤者受伤住院期间确需人护理、补充营养以及需要继续治疗的医院证明.

(7)工伤者住院、在门诊治疗的病历和有关的有效的医疗费用凭证、购买残疾用具发票等。

(8)工伤者需要抚养、赡养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抚养、赡养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证明。

(9)护理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发票以及护理人员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证明护理人因从事护理工作耽误工作而减少经济收入的证明(计算护理人员有关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为限)。

(10)根据案情需要本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附注:工伤者因工伤赔偿问题与工作单位协商不成,必须在医疗终结或经有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厅劳鉴会作出鉴定结论后60天内向有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厅属下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否则,法律则视为公民放弃索赔。

(四)医疗事故赔偿指南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

2、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经济状况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4、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等;

5、患者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6、患者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提出赔偿下列费用应提供相关证明:

(1)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门诊的病历和有关医疗费用的凭证、补充营养以及需要继续治疗的医院证明;

(2)误工费:患者因医疗事故减少收入的证明;

(3)陪护费:在住院期间确需人护理的医院证明;

(4)残疾生活补助费:构成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

(5)残疾用具费:医疗机构证实因残疾需要配置残疾用具,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的证明;。

(6)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用补助标准计算;

(7)被扶养人生活费:需提供被抚养人与申请人关系的相关证明以及被抚养、赡养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证明;

(8)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票据;

(9)住宿费:住宿票据;

(10)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的死亡证明或患者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

4、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计算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人数不超过2人,计算标准按上述的有关规定计算。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计算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人数不超过2人,计算标准按上述的有关规定计算。

附注:

(1)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 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2)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劳动合同纠纷指南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

2、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经济状况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4、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起诉书或答辩状等;

5、动合同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用人单位出入证等);

6、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辞退有关书面凭证;

7、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8、工资收入凭证;

9、欠薪证据;

10、购买社保凭证等;

11、根据案情需要本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附注(申请仲裁须知):

(1)申诉时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2)调解、仲裁裁决书生效时间。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级)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申请仲裁手续。当事人申请仲裁时,需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符合要求的仲裁申请书正本1份和按被诉人人数提交副本若干份。同时,还需出具法人资格或公民身份证件,提供与本争议有关的证明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书、开除、除名、辞退证明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

(六)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指南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

2、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经济状况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

(2)与被告是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等的有关证明;

(3)请求给付抚养费的,应提供父母的离婚证明;

(4)请求给付抚养费的,应提供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的证明;

(5)请求给付赡养费的,需提供被赡养人生活困难或因有疾病而入不敷出的相关证明;

(6)要求给付生活费外其他费用的,则需要提供其他费用的有关依据;

(7)尽可能提供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经济收入证明;

(8)根据案情需要本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七)解除婚姻关系指南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

2、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经济状况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

(2)结婚证;

(3)提出离婚理由(或不离婚理由)的事实依据;

(4)需要抚养的孩子户口证明;

(5)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所有权证明;

(6)需要赔偿的,则需提供对方有过错和自己受损害的相关证据;

(7)根据案情需要本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八)国家赔偿指南

国家赔偿,是指由国家对行使国家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

我国国家赔偿法,把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刑事赔偿是国家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了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刑事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被侵权事项未经依法确认,赔偿请求人就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经有管辖权的检察院依法做出刑事确认后,对予以确认的,进入赔偿程序;对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国家赔偿采取金钱赔偿为主,恢复原状和返还财产为辅两种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不包括丧失自由期间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用;身体伤害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此项不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不包括医疗费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死亡赔偿,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不包括由其扶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

学术活动

2009年 9月24日上午,应先进加工技术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的邀请,吴勇波教授来我校进行了题为“超声振动和磁性液体复合材料在精密与超精密加工中的应用”的学术报告,机械制造及自动化系硕士、博士研究生和相关方向教师共40余人参加了报告会。吴勇波教授是国际知名学者,在超声波加工、电磁场加工、激光加工等领域取得了多项创新性成果,曾多次担任国际先进磨料技术会议(ISAAT)会议主席,国际金属切削会议(IMCC)会议主席,21世纪先进制造国际会议(LEM21)会议主席,国际加工技术进展会议(ICPMT)技术与组织委员会委员,亚太平洋材料加工会(APCMP2010)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等学术职务。吴勇波教授现于秋田大学与我校联合培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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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6: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