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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吴英
释义
1 浙江东阳亿万富姐

吴英,女,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吴英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因涉及中国民间借贷诸多法律问题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中文名:吴英

国籍:中国

民族:汉

出生地:浙江东阳市

出生日期:1981年5月20日

学历:中专文化

主要罪行:集资诈骗罪

成长履历

早期经历

吴英,1981年5月20日出生,金牛座,生长在浙江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据悉,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去姑姑的美容院学美容技术,后结识了丈夫周红波,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做起了生意。之后因发展需要在西街开设了贵族美容美体中心,当时几年“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不少钱。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最大的足浴店千足堂。“嗅”到了汽车租赁业商机,她就利用原先积累的资本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此后,她又接收了喜来登娱乐城,成了娱乐城的老板娘。

人脉积累

吴英在这些涉猎的行业中,挣到了自己的第一桶金。除了有形的财富,更重要的是,吴英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她的客户几乎都是当地最有财富的一批人。有句话说,要想成功,就要和成功的人在一起。而吴英在与这些成功人士的耳濡目染中,逐渐锤炼了自己的商业禀性。个性豪爽的吴英“知交天下”,在与这些形形色色的朋友相处中,非常有心地吸收到了许多很有价值的商业信息。

最重要的是,与许多普通人对商业信息“一听了之”不同,吴英只要耳朵边刮过这样的商机,就会马上去做。有时打个电话,就做成了一笔生意。

2000年后,吴英捕捉到了一个很大的商业机会——投资房地产。在当地和全国很多城市的楼市,吴英都有过涉及。住宅、商铺,吴英都炒过。到2004年,吴英在服务业和商贸业中完成的原始积累得到了成倍的膨胀。

然而,期货市场才是她真正的创业实验田,在这里她的财富得到最大程度放大的。同时吴英广泛的人脉关系再一次发挥了作用,在朋友的引领下她了解了期货市场的“光明钱景”。而吴英在商贸界的摸爬滚打,也让她这个期货的“门外汉”,比业内一些专家更清晰地看到其中巨大的机会。在期铜的连续暴涨中,吴英的财富成几何级数增长。

从服务业、商贸业,到房地产、期货,吴英几乎踩准了近几年中最漂亮的商业节奏,其财富积累也因此插上了翅膀。 从2001年到2005年,吴英自有的生意做得有声有色,美容店、喜来登俱乐部、千足堂足浴、韩品服饰店,按她之后自陈,身家有2500万元。

创建本色

吴英的抱负显然不囿于此。从2006年开始,本色集团身影渐现。

2006年3月起,吴英在东阳注册成立了12家以本色命名的实业公司,涵盖商贸、地产、酒店、网络、广告等众多领域。其中,浙江本色控股集团公司,注册资金达5000万元,吴英本人出资4500万元,另500万元以吴英妹妹吴玲玲的名义出资。4月,在东阳成立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并租赁7000平方米的房子准备做家居商场;在湖北成立荆门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月,成立汽车美容公司。7月,成立洗衣店。8月,成立本色广告公司、酒店管理公司、洗业管理服务公司、电脑网络公司、装饰材料公司、婚庆公司。9月,成立本色物流公司。

2006年12月,吴英以本色集团名义,一次性申请注册了“吴英”、“巾帼英雄”、“穆桂英”3个商标。

2006年10月27日,杭州某报的长篇报道,首次将吴英推到聚光灯下。“2亿元现金买下东阳世纪贸易城三层700多间铺面;500万元捐助东阳的光彩事业;一次购入高档汽车20多辆;部门经理年薪50万-100万元、保安月薪2100元”虽然报道所述有不少只是传言,但当时只有25岁的吴英就此以“神秘富姐”的形象,一夜成名。吴英的迅速暴富以及其张扬的个性立刻引来各方的非议。其中对她原始资金来源的质疑尤为强烈,纷纷质疑吴英傍大款或者洗黑钱得来了原始发展资金。而吴英将其神秘发家,归结为做美容、炒房和炒期货3个阶段,并称“资金主要来源于期货”。“这些钱如果有问题,我有勇气承担起这个责任。”

2006年,媒体曝光吴英的总资产达38亿元,吴英当位列2006年胡润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同时其极为张扬的个性作风引起了极大争议。

2006年12月,在外界风传吴英和她的本色集团遭遇资金危机的关键时刻,吴英突然神秘失踪了。8天后吴英终于重新现身,她声称自己是被人绑架了。这次绑架最终因缺乏证据未被公安机关证实;她在失踪8天后的重新现身也未能化解本色集团的这次资金危机。

一审详情

遭到拘留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政府债没有出具)

金华一审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只有中专文化,曾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前住在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如被告人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杨卫陵等人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又如购家纺赠送同等价值的家电等。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本案的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其资金也大多系非法吸存所得。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另外,吴英除了向本案十一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外,还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非法集资。被告人吴英除了本人非法集资外,还授意徐玉兰向他人非法集资,徐玉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人员达14人。

被告人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如花2300多万元购买的珠宝,不用于经营,而是随意送人或用于抵押;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投标或投资开发房地产,造成1400万元保证金、定金被没收;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其中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万元;其本人一掷千金,肆意挥霍,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元。被告人吴英不仅随意处分和挥霍集资款,巨额非法集资款本人竟无记录,公司账目也管理混乱,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均无法进行审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

二审详情

提起上诉

上诉书上,吴英提出了5个上诉理由,她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吴英的律师张雁峰手里,有上诉书的副本。薄薄一页纸上,简明扼要地写了5点上诉理由:

第一点,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吴英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只有极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不存在肆意挥霍;

第二点,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没有对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而且用借款偿还公司经营债务,也是经营行为。吴英没有虚构借款用途。

第三点,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吴英的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

第四点,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吴英的个人行为;

第五点,本案的林卫平等所谓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原判决明显是在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亿万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开庭 称7.7亿是借款

2011年4月7日,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2009年,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据了解,此次二审,吴英借资的行为是否为“集资诈骗”已成争议焦点,而父亲吴永正曾向媒体透露二审中律师仍将为吴英发起无罪辩护。

吴英于上诉书中提及上诉理由时认为,其本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意图,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仅有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物品,因此不存在肆意挥霍。同时,吴英称未实施欺诈行为,也没有虚构借款用途。其余的上诉理由还包括,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而所谓的部分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在看守所内,吴英先后写了三份共计数万字内容的《上诉材料》、《控告材料》、《检举材料》并提交给浙江省高院。

发回重审

2011年11月4日,主审该系列民事诉讼的浙江省高院法官王军证实,本色集团部分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将由浙江省高院发回重审。一审被判死刑的吴英,迎来了一丝曙光。王军称此案正在进行相关移交的程序,将发回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可他并没有透露发回重审的原因。该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房产,是本色集团名下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吴英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购置了大量房产,在其集资诈骗案发后,法院冻结了本色的部分资产。东阳市公安局的一份十几页的材料列明了本色的房产情况:103处房产,还有购入的房地产项目股权。其刑事案件代理律师张雁峰认为民事案件发回重审是个好信号,如果改判,对吴英的刑事案件来说是个利好,虽然起不到决定性作用,但是会有影响。“可以佐证本色的资金流向,使吴英的案子更加清晰。”张雁峰律师还透露,吴英在看守所内仍然在思索这一系列假合同的来龙去脉,并写了部分申诉材料托其带出,近日将提交给省高院。

二审宣判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做出上述二审裁定。

死刑复核

最高法复核

2012年2月14日中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吴英集资诈骗案的最新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吴英集资诈骗案在一审、二审期间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经有不少报道和评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他表示,这个案件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这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讯了被告人,现已复核完毕。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吴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吴英在早期高息集资已形成巨额外债的情况下,明知必然无法归还,却使用欺骗手段继续以高息(多为每万元每天40-50元,最高年利率超过180%)不断地从林卫平等人处非法集资。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挥霍,还对部分集资款进行随意处置和捐赠。吴英个人购买服装、化妆品、吃喝等花费集资款逾1000万元,拥有4辆宝马车,还花费375万元为自己购买法拉利跑车1辆。吴英取得集资款项后,为了炫富,以骗取更多的资金而出手大方,在向杨卫陵等人借款3300万元炒期货全部亏损后,却谎称盈利,竟另筹资分给杨等“红利”1600万元,后又陆续从杨处骗得资金5000多万元;公司员工外出办事结余90万元,主动要其不必上交财务等等,最终导致3.8亿元集资款无法归还。吴英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诈骗手段。为了进行集资,吴英隐瞒其资金均来源于高息集资并负有巨额债务的真相,并通过短时间内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和签订大量购房合同等进行虚假宣传,为其塑造“亿万富姐”的虚假形象。集资时,其还向被害人编造欲投资收购商铺、烂尾楼和做煤、石油生意等“高回报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吴英非法集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吴英委托杨某等人为其在社会上寻找“做资金生意”的人,事先并无特定对象,事实上,其非法集资的对象除林卫平等11名直接被害人,还包括向林卫平等人提供资金的100多名“下线”,也包括俞亚素等数十名直接向吴英提供资金因先后归还或以房产等抵押未按诈骗对象认定的人。在集资诈骗的11名直接被害人中,除了蒋辛幸、周忠红2人在被骗之前认识吴英外,其余都是经中间人介绍而为其集资,并非所谓的“亲友”。林卫平等人向更大范围的公众筹集资金,吴英对此完全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改判死缓

2012年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均另案处理)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始末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相关

资产披露

英案发生后,公安机关即对吴英的资产进行了查封登记。据从公安机关了解的情况,当地政府为保障被害人的权益,防止出现哄抢、流失等情况,依照国务院关于集资类犯罪涉案资产处置的规定,依法成立吴英案资产处置组,负责资产处置工作。吴英被扣押查封的资产主要有房子、汽车、珠宝、租用的店面房及仓库内的物资。资产处置组对可能升值的房产和公安机关追回扣押的珠宝均未作处置,至今仍查封在案。仅对易贬值损耗的部分汽车及物资作了依法处置,得款均存于吴英案专用帐户。具体情况为:

(1)房子。吴英在东阳购置的房子有89套(处),案发前均已全部抵押给王某、宋某、陈某、卢某等债权人,该部分用房产抵押的借款,亦未作集资诈骗认定。吴英在湖北荆门市购置的房子26套(处),该批房子也因涉及未作犯罪认定的民事债权纠纷而被查封。吴英在诸暨的一处房产,因未付清房款而没有获得产权。(2)珠宝。吴英向杭州一珠宝商购进1.2亿余元的珠宝用于送人、炫富或抵押借款,案发前仅支付货款230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珠宝,目前仍扣押在案。(3)汽车。公安机关扣押各类汽车共41辆,资产处置组为防止汽车久置贬值,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了30辆,得款人民币391.95万元,其它包括法拉利轿车在内的11辆车,因票证不全无法拍卖,仍扣押在案。(4)租用的店面房及仓库内的物资。吴英租用的店面房及仓库涉及到20多名房东,需支付日均近1万元的租金,案发后,房东纷纷要求支付逾期房租,依合同收回房屋,供货商和装修工人也上访讨要货款及工资。为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资产处置组决定对继续产生租金的租房进行先期处理,或腾空屋内物品后归还房东,或进行经营权拍卖。对店内或仓库内的空调、废旧电视机、瓷砖等物资依法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以上共得款近200万元。(5)本色概念酒店。该酒店的房子系吴英于2006年从他人处租得,进行了装潢,租期12年。吴英预付了两年房租,至2008年底,拖欠房租及水电费等80余万元。经鉴定,本色概念酒店装潢工程造价1090余万元,酒店内物品价值为270余万元。案发后,房东提出吴英违约,要求依合同无偿收回酒店。经资产处置组协调,房东同意对酒店的经营权进行拍卖,但经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拍卖公司多次拍卖,均因报名人数不够而流拍。最终,处置小组根据相关拍卖法律法规,将酒店经营权以起拍价450万元协议转让给东阳百特概念酒店的沈某某,并由其一并抵付原拖欠的80余万元房租等欠费。

目前吴英旗下房产共有100余套被警方查封。这其中包括湖北荆门、东阳、诸暨房产等。吴英和本色集团车辆涉案扣押41辆,目前已经被拍卖掉30辆,拍卖所得是390万元,还有11辆没有拍卖,包括法拉利等豪车。吴英珠宝以翡翠原石为主,大部分被吴英抵债出去,如吴英曾向丽水一位华侨借款数千万,以珠宝抵债。目前部分珠宝已被当地警方追回,经吴英签字后存放在警方。吴英旗下本色概念酒店经营权及店内物品也在之前拍卖中以450万价格被他人所得,目前已改为百特概念酒店。

银行震动

2006年12月28日晚,吴英获得自由,当日晚上8时许即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但当时警方并没给予立案。而吴英因为这八天的失踪,企业运转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遭遇绑架,当事人报案,公安局不肯立案,这背后,又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呢?

在吴英内外交困的时期,系列发生的事件显示,吴英为了保证资金链正常运转,也开始了铤而走险。

法庭上,吴英承认,2006年10月、11月、12月,公司资金出现困难了。绑架事件就发生在那个时候。当时负债款有4个多亿,被绑架的时候,固定资产估算至少2个亿。

其实,吴英的法庭陈述进一步透露,不管其目的如何,她购置的固定资产,目标还是想从银行借款。当时也曾到银行借贷,但极难从银行系统融资。不仅如此,在吴英资金链运转最为艰难的时刻,曾经借贷的一笔资金,银行则提前开始了催款。

2006年12月28日,吴英经历了“八天”重获自由当天,某媒体报道,吴英所有的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指资金链紧张,工商银行东阳市支行“正在对本色集团催要一笔约1000万元的贷款”。

“吴英的高调也是她迅速滑落的最重要因素。”当地一名一直关注吴英事件的企业家认为。而且,做企业的都明白,唱盛不唱衰的道理。一旦传出资金链紧张的事,再有实力的企业也难逃被拉垮的命运。

本色的确在当地银行有一笔1550万元的3月期贷款,但还款日期为2007年1月8日,当时,有银行人士介绍,本色在12月28日下午,就提前还了这笔贷款。

银行的“冷漠”使吴英将融资矛头转到了上海等地。

根据吴英当庭陈述,当时,上海一家公司答应借吴英5亿的(但具体公司并没透露)。然而吴英融资所得的是一张假票据:当时吴英将票据拿到相关银行查询,银行行长电告她,这是一张假票据。

此时,吴英遭遇的“假汇票”事件正如她当时的高调一样,迅速向外界扩散,加剧了其资金的紧张。

4900万元假汇票被银行没收,银行还是工商银行东阳市支行。2007年1月6日,在东阳邻县义乌市的“稠州论坛”上,一网名“小老子”发帖称,东阳工商银行没收了一张“假汇票”,面额高达4900万元,出款方为广东一家集团公司,受款方为本色集团。

随后,一直关注吴英财富来源的媒体记者纷纷向工商银行东阳市支行求证,根据当时的报道,该行有负责人证实确有此事,事发日为1月5日。当地人民银行和公安局已介入此事。“我们银行没受到损失,具体情况要问公安局。”该人士称, “无水印”或者填写项目缺失均可视为“假汇票”。

重提假汇票,法庭上,吴英说:“我也是被人骗的。”

出现此次“假汇票”风波后,当地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分析,“假汇票”的出现有3种可能,一是“本色”是受害者,被别人耍了;二是“本色”自行或与人合谋“炮制”假汇票,想骗银行;最为不可能的第三种可能是,这是张“错票”。

“假印章的事情你还记得吧?”法庭上,公诉方问。

“记得。”吴英进一步说明自己制造假印章的目的。当吴英资金链绷紧在外界盛传的时候,借贷陷入了恶性循环,为了摆脱困局,重塑形象,吴英造了两个广东某银行的印章,“只想证明我在银行有存单质押的业务,以达到融资目的。”

而且,吴英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这两个银行的假印章其实没有真正用起来,“在被杨志昂绑架的时候,就被拿走了。”

金融监控

中国人民银行东阳市支行监察到,2006年常有大笔大笔的巨额资金从义乌甚至中国各地,通过当地银行转到东阳吴英的账户上,由此觉得十分可疑。

不管哪种原因,吴英和她的本色如果在短期内再想向银行贷款,那简直是不可能。不仅如此,东阳当地的金融监管层也开始“关注”吴英动态。

金华地区的东阳和义乌,由于经济特色决定,民间资金浑厚,根据金融机构对2006年的记录,各项本外币存款余额总计为214.6亿元,义乌市2006年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375.3亿元。

正是当地雄厚民间资本造就了吴英圈钱神话的。

“东阳的民间资本非常强大,而这些雄厚的资金需要找到增值的途径,为吴英非法集资提供了天然的土壤。” 当地人士依然不会忘记,在金华这样浑厚的民间资金上滑倒的,不仅有吴英,之前还有金信信托的总经理,被业界称为资本鬼手的葛政。

而本案与葛政事发后明显不同的是债权人上。当地人依然记得,葛政出事后,债权人排队登记,而吴英案债权人却鲜有露面。

其实,正是因为有这些大小的先例,当地金融监管机构对“高调”的吴英早有关注。

当地一名监管人士透露,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刚通过了反洗钱法,而被外界传为神秘富豪的吴英却在此时向银行要求贷款。

更令人怀疑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东阳市支行监察到,2006年常有大笔大笔的巨额资金从义乌甚至中国各地,通过当地银行转到东阳吴英的账户上,由此觉得十分可疑。在掌握初步证据后,他们马上向金华上级部门作了汇报,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分行又马上向省里汇报。

据相关人士透露,早在2006年的11月即制定抓捕吴英计划,这个时间节点早于杨志昂“绑架”吴英。

“网吧、洗衣店、酒店、洗车店都是服务业,在东阳这个人流量有限的小城市,把几个亿砸在这些行业上实在匪夷所思。”正是这些看似没有效益的疯狂投资行为引起了中国人民银行东阳支行“反洗钱”部门的警惕。随即,一场针对吴英和本色集团的金融调查悄悄拉开帷幕。中国人民银行东阳支行“反洗钱”部门在经过7天的秘密调查后,结果发现,吴英洗钱行为不成立。但是把她列为涉嫌更为严重的金融犯罪———非法集资的想法,已经在某些当权者心中酝酿。

中国人民银行东阳支行迅速将这一重要情况上报给了上级金融部门,随后金融部门又向浙江省公安厅进行了通报。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浙江省公安厅制定了抓捕吴英的计划。

万言控告信

2012年1月19日,二审宣判后的第二天,吴永正和他的二女儿及吴英的辩护律师杨照东、张雁峰到金华市看守所要求见吴英,看守所未同意。在看守所里,吴英写了厚厚三叠数万字的《上诉材料》、《检举材料》和《控告信》。

她在《控告信》中写道:“东阳公安局……多次用花言巧语蒙骗我,恐吓我同意签字拍卖财产,并让管教来做思想工作,最终我没有同意拍卖财产”。

不仅为自己,吴英还为她的狱友控告看守所里遭遇的不公平与不人道。她曾喝下工业胶水以自杀来抗议管教私自翻看她的检举材料。

为立功保命,她在《检举材料》中检举揭发了多名官员以求自保。在二审中,一直坚持自己无罪的吴英也认可了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

在看守所里,吴英回顾了自己短暂而富有戏剧性的创业史。

检举官员

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律师张雁峰于2011年7月29日说,一审判决后,吴英已在金华市看守所检举了当地约10名官员和银行负责人的受贿行为,其中以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本色集团)所在地金华东阳市的官员为主,但也涉及金华市官员,浙江省纪委和检察院已介入其中。

据《时代周报》2011年7月29日报道,吴英举报的官员最高涉及某地副市长级别。其中,浦发银行丽水支行公营三部经理梁骅,已被相关部门带走调查。吴英被抓前,梁骅曾在农行浙江丽水灯塔支行担任行长,本色集团则在丽水有投资项目。早在被抓之初,吴英就举报湖北省荆门市原人大副主任李天贵和原中国农业银行荆门分行副行长周某的受贿行为(两人分别收受银行卡18万元和12万元),导致两人落马。

吴英检举官员名单将浮出

吴英父亲吴永正希望律师前来,拿到吴英举报的其余7个官员名单,其中并不排除东阳市官员位列其中。吴英另一辩护律师张雁峰目前意欲安排此事。

吴英一审结束后曾连写控诉材料,检举了湖北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天贵、荆门市农业银行原副行长周亮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灯塔支行原行长梁骅,此三人都已分别获刑。

张雁峰称,吴英另检举了7人左右,二审时时机还不成熟,作为线索保存。

8月25日,东阳市政府宣传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被举报官员名单尚未公布,自己曾向纪委询问过,名单公布一定会按照程序走。

早前有消息称:“一审前,东阳市政府十几名官员曾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官判处吴英死刑。一审判决完后,这些官员又曾到省高院,要求二审维持原判。”后又有消息称:“8月24日,知情人士透露,至少知道有3名官员参与联名信一事。”据考证,此事是一名记者告诉吴英父亲,后来吴英父亲转述凤凰网记者,再被大量媒体转载,循环证明,实际真实性未可知。

对此,宣传部负责人表示:“绝对排除也不敢讲,但到底是否有此事,应该向省高院求证。按照东阳市政府目前掌握的情况,并没有联名信这回事。以政府干部的素质不大会发生这种干预司法的事情。”

另一被搅进吴英案的势力则为广厦集团楼忠福家族。据媒体披露,吴英2006年遭遇的绑架案、2008年被捕后东阳公安低价拍卖本色酒店经营权、吴英拥有55%股权的博大花园被查封后重新开业等事件,都有楼家人参与其中。

2011年7月14日,广厦控股公开声明与吴英案无关。

吴永正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东阳市政府解释其在2007年2月10日在媒体上发布的查封本色集团财产的公告,以及庭审前拍卖吴英资产的行为。

个人坦白

"黑马富豪"

马尾辫,黄马甲,当吴英出现在法庭上的时候,与2006年的那个传奇女子落差太大。

至开庭审理之日,吴英借了9亿多,已经还了6亿多。也就是说,除了检方指控的3亿多元外,除却现有资产2亿元,吴英还有3个来亿没还。其中包括工程款1000多万,洗衣店、本色酒店等共300多万等等。

吴英说,资金的这些差额都用到了公司经营。

对此,她在法庭上也做了梳理。买固定资产1.4亿,期货投资亏4700万,投资珠宝1.4亿。洗车投资1000万,酒店投资5000多万,员工工资2000多万,房租1000多万,网吧投资800多万……

吴英的故事,始于10年前。当时技校未毕业的她辍学经商,在东阳的十字街头开起一家美容店。从1999年到2006年,吴英的经商道路一直很平坦,美容店、KTV、千足堂足浴,虽不如后来传的那般神乎其神,却也赚了不少。

“大概1000多万是有的。”吴英在庭上说。

虽然,这个1000万的经营收益存在争议:法庭上,公诉方指出吴英与之前警方收录的100万有误。但吴英坚持,法庭上才是真实的,而100万的供词当时是受别有用心之人的误导所做的假口供。

庭外,吴英的丈夫跟朋友在谈论,吴英之前10万元开美容院起家,然后实业扩展到千足堂、KTV、网吧等行业,三四年财富就累积到1000万。

在投资实业中,吴英称自己还没出现过亏损。

旋风式的借贷扩张

事实证明,在湖北荆门,吴英上述所说的几个项目,确实在努力促成之中。而且,吴英的“银弹”还击落了当地一名高官和某银行一名副行长。

“2006年期间开公司的资金是否都来自借贷?”法庭上,公诉人士问吴英。

吴英回答:“是。”

就在2006年前后,小有成就的吴英开始改变商业策略。

短短三个月内,她在东阳市工商局完成了15个公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备案事项,在注册成立了本色商贸有限公司、本色车业有限公司、本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色网络有限公司、本色概念酒店等实业公司之后,又注册成立了浙江本色控股集团公司。

总共开设的公司涉及商贸、酒店、广告、婚庆等等,“大概七八家”,连吴英自己也记不大清楚了。

而且,其经营的理念也令人眩目。

比如本色车业有限公司免费洗车活动;布兰妮连锁洗衣店每天为前百名顾客免费洗衣等等,令业界轰动。吴英法庭上回答公诉方单单免费洗车一项投资多少的时候说,“1000万左右”。

从起诉书看,吴英大部分的借款都集中在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间,那个时间段,的确是吴英经营大肆扩张的高峰。借贷金额从300万到上亿元不等,这些借款来自熟人介绍,从一个人最多的借款就有4.7亿多元,至今仍有3.2亿多元未能偿还。

本色集团员工名录,粗略统计有774位部门管理人员及正式签约员工,其一般员工月薪为800元-1500元左右,部门总经理约年薪10万左右,而一些技术专才则最高年薪达12万。

曾被吴英重用过的本色集团副总经理蒋辛幸(总经理方鸿离开后代行总经理职权)、集团副总兼财务总监吴喆、本色集团总经理方鸿等高管,要么手机停机,要么表示不认同吴英的投资策略及风格,而他们均为吴英本人或是其丈夫的同学与熟人。

对于这种失败,吴英归结于自己“被抓”的结果。她在法庭上大致梳理了下自己的投资计划,但并没说具体。

比如她说,投资的房地产都在升值,短短两年时间就翻番。湖北有一个100亩的市政工程由湖北的投资公司在谈判,投资数亿元,初步估算利润可翻四番。

布兰妮洗衣店是吴英创立的一个洗衣品牌,免费推出每天前100名免费洗衣,当时最多的时候每天有300多人洗衣。

吴英说,“当时在联系中的、有投资意向的客户(连锁的酒店)有10家左右。”

另外,吴英还分别6次从杭州某珠宝公司处购买1.4亿余元的珠宝,并已经注册了商标。

但是,事实证明,在湖北荆门,吴英上述所说的几个项目,确实在努力促成之中。

然而,根据吴英运作的那段时间可以看出,事实并没有如她所预料那么乐观。在2006年4月开始谈,至其被刑拘,并没谈下这个项目。

另外,“一个7000万投资的烂尾楼收购,利润也相当可观”。而截至吴英出事,她所谓的这些投资项目,尚停留在口头上。

吴英的“融资版图”

吴英在短短的一年多扩张期间,投资的领域不仅局限在实业——她已经向“类金融”行业布局。

其中,“信义系”担保公司是个代表。

在湖北荆门,2006年2月开设了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是吴英和妹妹吴玲玲。注册资金1000万,其中吴英900万,吴玲玲100万。

次月,浙江诸暨也有一家类似的“信义”公司开设,注册资金2000万,经营范围包括提供短期借款、贷款、抵押和融资等担保业务。

浙江当地的企业界人士都熟知,该类公司主要是以股权投资或者项目并购为主。法庭上,吴英也承认,湖北的一些项目主要还是当地的这家公司操作,与李天贵接触的项目亦然。

“相对来说,民间借贷来得容易些。其实在我们义乌这样的借贷很简单的,只要你让人看上去很有钱,然后开始的时候还本付息及时点。”

然而,借贷的利率更高。

吴英介绍,一般借贷1万元,每天要支付35元、45元、50元的利息费用。现在回顾,她认为,还在起步阶段,其实每个项目都是亏的,因为融资成本太高。

公诉方认为,如此运转,如果不及时控制,吴英的资金黑洞将越转越大。然而,一切并非都如她所理想的方向运行。

之前,曾经有传言吴英的财富积累于期货投资,但吴英在法庭供述显示,其实不然。吴英承认的确炒过期货,但恰恰相反,第一次借贷投资出现亏损的项目就是与人合伙投资期货,总共亏损4700多万元。

根据公诉方提问,吴英说自己投资期货资金是分批进场。期间陆续支付合伙人大概数百万或上千万元。

“为什么亏了还要给?”公诉方问。

吴英说:“答应了就要给嘛。”据说,吴英的爽气在圈内是出名的,此事也可见一斑。

2006年8月,吴英以刚成立的本色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收购了浙江博大置业名下博大世纪公园55%的股权,并付款2000万元。最终,由于吴英事发无力融资,该部分购房款被没收。

炒房是吴英的另一大投资去向。从2006年7月开始,吴英在湖北荆门、浙江诸暨、浙江东阳等地购买了价值3500万元左右的房产,尤以东阳和荆门两地最为集中。

7名资金“掮客”

吴英在庭审中承认,她向林卫平等人所借资金年回报率比较高,有的在50%以上,在资金紧张的时候,甚至更高。

根据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市检刑诉【2008】114号”起诉书指控,吴英集资“诈骗”的38985.5万元资金分别来源于如下11处(排除已归还本金或者本息,以发生借贷的时间为顺序):

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从毛夏娣处实际“集资诈骗”762.5万元;

2005年8月至2006年11月,从周忠红处实际集资诈骗262.5万元;

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从杨卫江处实际“集资诈骗”1036万元;

2006年1月至9月,从龚益峰处实际“集资诈骗”387万元;

2006年1月至10月,从叶义生处实际“集资诈骗”315.5万元;

2006年1月至11月,从杨志昂处实际“集资诈骗”1135万元;

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从林卫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2585万元;

2006年6月至11月,从杨卫陵处实际集资诈骗1202万元;

2006年8月15日,从蒋辛幸处实际“集资诈骗”250万元;

2006年10月,从任义勇处实际“集资诈骗”750万元;

2006年11月,从龚苏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榜单中,被另案处理的林卫平、杨卫江、杨卫陵、杨志昂已经被东阳法院一审判决。与之同时被另案处理的榜单外人士还有杨军、徐玉兰、骆华梅,与前者同时被外界称之为吴英资金7“掮客”。

根据吴英本人在法庭上陈述,她在2005年左右开始进入借贷圈,杨军是其引路人,林卫平之前也不认识,也是杨军介绍。吴英否认自己给过杨军介绍费。事实上,在吴英还不认识林卫平等人的时候,林卫平等人已经从事“民间委托理财”多年,所以声援吴英的网友们认为,把7“掮客”的融资行为归罪于吴英,是不公平的。

证人蒋秀萍是杨卫江的下线的下线,其证言,以证明2006年六七月份时,其给朱启明450万元。

杨卫江的证言证明2005年11月底,吴英经杨军介绍从其处借款600万元,应给杨军的介绍费24万元,从奔驰跑车的买卖中抵扣掉。

东阳市人民法院之前以非法集资罪判处他们一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其中就包括借给吴英4.7亿元的林卫平。

林卫平是吴英案的关键人物,他原来的身份是义乌市文化局文化稽查中队长。林卫平,男,1968年8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在当地开有“小山宾馆”。

2006年3月,经人介绍,吴英以成立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名向林卫平借款。首笔借款金额为500万元,支付时先扣除一个月利息60万元,实付440万元。

而林卫平借给吴英的钱,都是向社会集资得来。林卫平的借贷生态,揭示了当地这种借贷关系不仅仅是上下级黏合那么简单,而是盘根错节,层层交叠。

林卫平的链条是借贷人数最多的,有71人和1个单位。

林于2007年2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

间黏合层

整个借贷的生态,滋生了“中介层”。在吴英的借贷链条上,一个重要的中间层就是杨军和骆华梅,没经这层黏合剂,吴英可见很难跨进这个借贷圈。

杨军,义乌人,1979年出生。根据东阳检察院的记载材料显示,2005年下半年,当时的吴英没有多大名气,汽车也是按揭购买的。

那个时段,正是吴英“投资理念”起了变化的时间。在奔波借钱的过程中,吴英认识了杨军。杨答应介绍杨卫江给吴英认识。杨卫江就这样成为吴英进入借贷圈后第一个与之产生借贷关系的老板。

吴英通过杨军联系了杨卫江,三人谈了借钱的事,借了600万元。后听杨卫江讲这笔600万元的借款,杨军按每万元每天10元,拿了介绍费20多万元。

根据另一份东阳市法院判决上林卫平的供述,2005年下半年开始,他做资金生意。骆华梅是林卫平的表弟。有证言显示,骆华梅是帮林卫平开车、跑腿的,杨军和林卫平的相识是他在牵线搭桥。

林与吴英之前也相互不认识,这两“大腕级”的连接中,杨军和骆华梅在中间起到介绍作用。

起初,杨军介绍吴英向林卫平借钱,林没借。2006年3月,杨军又通过骆华梅找到林卫平,称吴英验资用钱500万,面谈时讲好利息每万元每天40元,杨军要每万元每天10元的介绍费。

吴英借钱,一般利息部分,都会在借款中预先支付一部分。以借贷林卫平的500万为例,支付时先扣除一个月利息60万元,实付440万元。这是民间专业借贷圈的行规。

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杨军带吴英到小山宾馆与林卫平见面,并同意了上述协商的借贷资金价格。到2006年7月前,林从吴英处结来的利息四分之一给了杨军。杨军将所得介绍费根据约好比例分给了骆华梅介绍费。

2005年11月至2007年2月杨卫江未经依法批准,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以借款、投资或资金周转等名义,向朱启明等12人处借来资金7,06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本金5,670万元,支付利息36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杨卫江家属代为归还116.8万元。

以文首的金守武产生的借贷关系为例。2006年3月至2007年2月间,杨卫江先后从金守武处借得资金四笔,共计320万元,约定月利率4分。案发前,支付利息40余万元,本金未还;案发后,被告人杨卫江家属代为归还16.8万元。

“我知道的,就有100来号人是这样去借钱的。”4月16日,浙江东阳吴英案庭审上午休庭之际,金守武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楼门口,拉住大批记者控诉自己320万借款追索无果后的艰辛生活,但他并未控诉吴英。

金守武是吴英的债权人,和杨卫江(吴英资金7掮客之一,已于另案中,被一审判决)是朋友,320多万元据说也是被杨卫江集合,借给了吴英。“2005年,我服装厂停业后,资金一时又没地方投资,就借给朋友赚点利息。”

林卫平的资金网

在林卫平的“塔式”借贷的生态上,每个层面都已经在当地深入到各个阶层,盘根错节,层层交叠。林卫平的借贷链条最具代表性。

根据记者之前所得到的起诉书显示,林卫平的借贷目标首先锁定在亲友同事之间。第一类是林在义乌市文化局的同事,其在2006年全年共向9名同事吸收存款高达2000万元,大部分存款至今没有归还。

第二类是其亲戚和战友。从2006年开始,林卫平开始从自己的亲戚和妻子的亲戚处广泛借贷,并向在义乌交警队、农行义乌某镇分行等几处任职的战友借款。此类借款总额高达6998万元。

林卫平还把借贷触角伸向义乌市环保局、交警队、稠江街道、稠城街道、义乌市中心医院等.

第三类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处,共借贷740万元。

第四类则是一群从事资金生意者,他们在林卫平背后展开一张巨大而隐秘的资金网,从2006年2月开始,这群人向林卫平提供了总额高达6.2亿多元的资金。其中还出现了一家金华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名字,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胡某共向林卫平提供了7790万元的借贷资金,目前尚不清楚该资金的来源。

对于上述部分事实和一审做出的判决,林卫平并不完全认同,其已与其他6名资金“掮客”一起提起上诉,并已开庭审理,在等待二审判决。

吴英的“亡命”八天

2006年12月21日,正是杨志昂跟吴英谎称“有一笔20多亿美元的业务”,将她骗至温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签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团的营业执照及公章。

“杨志昂说有20多亿美元的资金介绍给我。”庭审当天,吴英重提被资金7掮客之一的杨志昂“绑架”一事。

杨志昂,男,1973年出生,律师,吴英资金七掮客之一。同年3月16日,杨被依法逮捕, 5月8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07年11月30日经东阳市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而最终导致吴英案发的,杨志昂也是因素之一。

据起诉书认定,他借给吴英3630万元,至今仍有1135万元没还。

法庭上,吴英再次披露,2006年12月21日,正是杨志昂跟吴英谎称“有一笔20多亿美元的业务”,将她骗至温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签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团的营业执照及公章。

这次“绑架”直接导致了本色集团的案发。重新回首,在吴英案中,杨志昂与吴英的借贷关系是由于杨在得知有部门要核查吴英的本色集团资金来源引起的逼迫提前还款。

这是一个民间借贷恶性追索的典型版本。

吴英申诉,“去年12月21日起因债务纠纷我被义乌市的杨志昂、杨卫林、杨志兵、高峰等十余人绑架,失去人生自由达八天之久,严重扰乱了本公司的正常运作,损失巨大……”

“绑架期间,先后到过杭州、温州、安徽马鞍山、江苏镇江,对我进行搜身、猥亵,扬言要将我杀死抛入江中,并强迫我签署空白文件三十余份,将我携带的现金数万元、现金支票330万、银行卡数张(强逼告诉密码)洗劫一空。12月27日他们派人到东阳将我上亿元的珠宝拿走,又在同日将我公司的14处房产的全部证件、29辆汽车的全套文件及有关财务凭证全部拿走……”

“2007年1月18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利用我强迫签署的空白文件为依据,以(2007)荆民三初字第44号强行缺席裁定,将我荆门房产三千多万元进行查封,涉案金额达2亿元之巨。”

2007年2月,吴英被警方逮捕后,差不多同个时期,杨志昂因吴英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逮捕。三个月后,杨志昂委托律师,将湖北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与吴英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的纠纷案予以撤诉。

但东阳市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分析,吴英案发,这起“绑架”事件并不是直接导火索,但也给有关部门的案件侦查提供了重要线索。

从吴英与杨志昂的借贷纠缠案中,折射出民间高利贷者在债务纠纷发生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其追讨债务的行为一再升级,有的将直接触犯法律,有的或会使用更为隐蔽或是曲折的手段。

据此,杨志昂等人与吴英的债务往来数额超过数千万,根据上述该份判决书,七掮客中,除了吴英的干姐徐玉兰借款利率比较低外,其他6名吸存或者放贷的月利率基本上达到4分以上,高者甚至超出一角。

其滋生利息惊人,远高于2002年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所明确的定义: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社会影响

民间热议

因集资诈骗罪二审被裁定死刑的“吴英案”,在中国引发了一场罕见的讨论,舆论集中在当前中国正势图突破、但困难重重的金融体制改革上。

法学家、经济学家和一些企业家认为,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也不会有“吴英案”,“吴英案”是当前改革过渡期的产物,需要在改革中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加以解决。

高院辟谣

2012年2月6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已注意到近日网络上有关浙江高院枉法违心无奈判处吴英死刑的帖子”,这些帖子完全是造谣,该院将依法追查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我们高院已注意到最近网络上专家学者、民营企业家和普通民众对吴英案的关心议论”该负责人说,吴英案在浙江省已依法走完审判程序,现已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罪与非罪之辩

杨照东透露,目前控辩双方采集到的证据存在很多争议,其中最大的一项就是,吴英借来的巨款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诈骗,这是决定吴英最终将面临怎样刑罚的关键。

“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法庭上,吴英的辩护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为吴英做无罪辩护。

“两次起诉的变化,体现了包括罪名在内共三个方面的变化:其一,一审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区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15年,中级法院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以上;其二,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最高可以是死刑;其三,第一次起诉时认定单位犯罪,此次则删除并改为个人犯罪。”吴英的代理律师杨照东说。

金华市检察院派出了该院的浙江省检察业务专家、专职检委会委员卢岩修和公诉处副处长许达出庭支持公诉。

双方关于罪与非罪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的三大法律要素:

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17.5%,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公诉方以最高利息为例来认定)

辩方律师称,根据法理规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满足: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等条件。而吴英投资本色,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经营就一定会失败,不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另外,虽然吴英有购置包括法拉利在内的大量高级轿车的行为,但这些车子是用于公司经营,不属于肆意挥霍。

公诉方把只要没有偿还能力即视为“非法占有为目的”,难以服众。

其二,没有使用诈骗方法。

检察机关称,吴英明知本色集团的经营状况不可能负担如此高额利息,仍向债权人大量借贷用于偿还利息,明显属于诈骗。本色集团旗下产业不过是吴英非法集资的工具。

辩方律师辩解,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方法的定义是,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吴英将集资款用于归还本色集团经营所欠债务,并没有虚构集资用途,也没有编造虚假证明文件,不构成使用诈骗方法。

第三,.有没有非法集资。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吴英的集资对象是否属于“社会公众”的范畴,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与大部分集资对象之前并不认识,应该归入“社会公众”的范畴。辩方律师不同意这一说法:目前起诉书认定的吴英的集资对象只有林卫平等11人,这些人有些是吴英的亲朋好友,有些后来成为了本色的高管,属于特定人员,不属于“社会公众”。另外,就算吴英不借他们的钱,他们也是放贷者,他们的放贷行为,与吴英借他们的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事实证明,他们在借给吴英钱之前,就在做“民间委托理财”业务。

2 威略将军

吴英(1637-1712),字为高,世居泉州之黄龙。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奉旨入莆籍,遂家于黄石镇定庄村,为著名的威略将军,

简介

吴英(1637-1712),字为高,世居泉州之黄龙。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奉旨入莆籍,遂家于黄石镇定庄村。

吴英幼时父母早逝,只身赴厦门谋生,曾以挑运私盐为活。体格魁梧,膂力过人,脸方耳大。当地妈祖庙前有卖卜陈某,见其相貌俊伟,将来必然大贵,甚为称赞。有富绅遗孀郑老夫人与女同往庙中虔诚,得陈某之荐,又见英年青貌奇,怜其身世,遂收他为义子,在她家中延师教读,期其有成。

时值明末清初,闽境戎马倥偬,吴英立志从军报国,郑老夫人母女依依不舍,以其人高脚大,临行时特制布鞋一双,以供穿用并资纪念。吴英入伍后,因躯干高大,编为掌旗官。某次战役,阵地动摇,奉令紧急撤退。英执旗退至中途,忽发觉布鞋丢了,乃火速急回寻取。在慌乱中全军看到掌旗官倒向而奔,亦紧跟着倒向过来反攻,拼命向前冲杀,敌军纷纷溃逃。吴英为了一双布鞋,盲目转向而行,幸得转败为胜,获得首功,一时传为佳话,称他为福将。

吴英和施琅原隶郑成功麾下,琅降清后,吴英从之。康熙二年(1663),以平金门庆功,擢升都司。其后水陆数十战,著有功勋,旋升同安总戎,壬戌年移驻兴化。施琅攻澎湖时,英总陆军为副,奋勇直前,攻下八 。台湾平后,才四个月,升四川提督。他镇蜀十一年,威德并著。旋调福建陆师提督,未几,复调水师。康熙四十二年(1703),帝南巡,亲写“作万人敌”匾赐给他,又加授威略将军。吴卒年七十六,恤赠太子少保。

康熙帝曾于壬辰夏赐诗存问。诗云

水陆封疆六十年,曾经百战驾轻船。

莲台远涉鲸鲲浪,岛屿平开烽火烟。

将老偏宜立壮志,宸襟每注施恩延。

波涛有作须先靖,□勉防微截未然。

先是,当施琅督师与刘国轩(台湾)海战时,施自领中军,以吴英为左翼,以朱天贵为右翼(朱天贵阵亡),向澎湖进军。施琅督师奋进,双方在鏖战中,忽有刘军中一箭射来,正中琅目,几乎跌倒,幸经吴英一面保护主帅(施琅),一面指挥士兵力战,得挽危局。

吴英生前“敦族睦邻,置义田,赈凶岁”,无不尽力而为。还斥赀六千余金重修莆田东关外的熙宁、宁海二桥,造福桑梓,为人所传诵。

吴英定居黄石定庄后,曾营造自己的定庄堡,是莆田历史上官家私营园林之一。至今定庄尚有吴氏府第旧址及其养虎的虎牢遗迹等。

至于提督吴英墓志铭,是康熙五十三年(1714)刻的,由安溪县湖头人李光地撰文,莆田林麟火昌书。原2块,只存一块。现存市博物馆。(按:李光地,安溪人,内阁学士,翰林院掌院。林麟火昌,莆田人,贵州学政)。

吴府“百廿间”(莆田定庄)

吴府“百廿间”位于黄石镇东南部定庄。吴府“正厝”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就被拆毁了,只有位于吴府“正厝”右侧百米处的“东府”保存得较为完整。

“吴府前20号”,是清代流行的“双座厝”建筑,内分上下厅,中有天井。由于年久失修,其雕梁画栋早已污黑腐朽,宅院内墙破败漏风。

在“东府”前方约百米处的一幢宅院,其年代、规模、结构和建筑样式与“东府”相近,这就是“中府”。

“中府”没有住人,看上去更加破败不堪。

赫赫有名的吴府“百廿间”,当年吴英将军在定庄休养生息的地方。

“虎橱”要塞

定庄村坐落于凤冠山脚。凤冠山山势不高,顶部有平坦的开阔地,如今遍植龙眼树。凤冠山紧邻定庄村落的一侧山崖,耸立着三米高四五十米长的古代断墙。

穿越密密的树林,又看见林中隐隐约约的旧时墙基,或突出于山地半米高,或淹没在杂草纷披之中。只有把这纵纵横横、断断续续的残垣断墙加以连线,才可以在心中画出一个个长方或正方的格子来,那就是“定庄堡”的重要组成部分,莆田历史上重要的官家私营园林——“虎橱”。

“虎橱”因豢养猛虎而盛传于世。但是被康熙皇帝授封为“威略将军”的吴英,建“虎橱”的目的恐怕不仅仅在于观赏,更在于军事。当你小心翼翼登临随时可能溃毁的崖边断墙,举目远眺,兴化湾畔那段古海堤已然收入眼帘。可以想象,“虎橱”正是军事上的一个观察哨口。

据几位上了年纪的村民说,小时候,站在村道上遥望凤冠山头的“虎橱”,是那样的壮观,简直就像古长城。可是“虎橱”在上个世纪中期被炸毁过,渐渐就成为现在这个样子。

“七星石”见证莆台渊源

在凤冠山脚一条蜿蜒的水泥村道上,道旁有一块巨石,是当年吴英从台湾运载回来的。

这块巨石镶嵌在道旁的矮墙中,表面坑坑洼洼,显然都是海潮长年冲刷的岩洞。凤冠山没有这种形状的石头,风平浪静的定庄河流,也不可能把石块雕琢得如此嶙峋。莆田市文管办主任柯凤梅证实:那块石头名叫“七星石”,的确与吴英有关。

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二月,为粉碎分裂势力,福建水师提督施琅奏请进攻澎湖、台湾,并疏请引荐吴英率陆路官兵为副帅同征台湾。

台湾收复后,施琅凯旋而归,吴英镇抚其地率众开垦,造福一方,并传播妈祖文化。台湾民众拥戴吴英,后在台南府邵东安坊建吴英祠。乾隆五十三年,知府杨庭理重修后改为吴氏家庙。

治理台湾二年后,吴英又奉旨赴浙江抗击外夷倭寇入侵,往四川平定吴三桂残部的分裂活动,为维护祖国统一大业屡建奇功。

在莆田定庄定居后,“敦族睦邻,置义田,赈凶岁”,无不尽力而为。曾斥资六千余金重修莆田关外的熙宁、宁海二桥,为世人传诵至今。

可见吴英运回台湾礁石的用意非常明确:祖国大陆与宝岛血脉相连,永不分离。

在定庄一户村民家里有一块康熙御书嘉奖吴英的“作万人敌”石匾。1997-1998年间,中央军事博物馆几次派专家来定庄考察吴英遗迹,并复制“作万人敌”石匾陈列于该馆。

吴府门前的一对石狮,目前保存在莆田城内一个公园;吴英的一块墓志铭,收藏于莆田市博物馆。

吴英文物保护事关闽台文化交流,具有较高的价值。

3 韩国客机爆炸案制造者

1987年利用液化爆炸物将大韩航空858客机爆炸于缅甸上空的前朝鲜女特工金贤姬,之前在广州时化名“吴英”。当时,她化名“吴英”,是为了应对葡澳移民当局的盘查,事先编好了一个籍贯为黑龙江省“五常市”的中国女孩,在“文革”中父亲受迫害自杀,母亲被迫改嫁,幼小的“吴英”被寄养在邻家,从小饱受流离之苦的催人泪下、天衣无缝的故事。

金贤姬,1964年1月27日生于平壤,作为朝鲜劳动党的“工作员”的名字是“金玉花”、“金花玉”,生就一副美人坯子。其父是朝鲜外交部官员,曾作为外交官携眷常驻古巴,妹妹贤玉和弟弟贤洙就出生在哈瓦那。金贤姬上小学时,就曾作为童星演过电影;中学时代,曾作为青少年代表向出席南北和谈的南方代表献过“金达莱”;曾就读于金日成综合大学(生物)和平壤外国语大学(日本语);1980年3月,被朝鲜劳动党“调查部”选中,远离家庭,在若干“特殊机构”里长年接受包括外国语能力在内的旨在培养一流“工作员”的各种训练,可以熟练使用日语和中文(包括广东话)。

1990年3月27日,金贤姬被汉城地方法院判处死刑。后蒙卢泰愚总统“特赦”,于一年后被释放。后在安企部的保护下从事著述和讲演。其后来出版的题为《现在,作为女人》的手记,在韩日两国都成为畅销书,后又被拍成电影,据说仅版税一项就高达10亿韩元。1997年12月,与当时曾参与她的调查工作的原安企部官员秘密结婚。

4 安徽省怀远县陈集乡妇联主席

吴 英 女,1963年5月生,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安徽省怀远县陈集乡妇联主席。吴英从事妇女工作已16个年头,她无怨无悔,心为之所系,情为之所牵,把青春默默奉献给了最基层的妇女工作。1993年以来,面对基层经济体制改革大潮,她根据当地实际,组织带领全乡妇女群众,围绕“人均一亩桑,致富奔小康”,开展了栽桑养蚕竞赛活动。几年中,她牵头并举办栽桑养蚕技术培训班50期,印发资料3000份,使该乡形成养蚕比张数、最后比收获的新格局。目前,这个乡共有桑园5000亩,有3000名妇女参加栽桑养蚕活动,共有女技术员31人,参赛妇女人均纯收入达3000元。1996年以来,她根据乡政府经济形式发展的需要,围绕该乡的“四旺”集团开展养殖系列活动,组织2500名妇女参加养鸭竞赛活动。她牵头共举办养鸭培训班8期,培训妇女840人次,印发资料800份。目前,这个乡共有1000名妇女从事养鸭工作。她被评为安徽省“双学双比”女能手和安徽省“三八”红旗手。

5 青海储备物资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姓名:吴英

职务:青海储备物资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工作分工:协助青海储备物资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工作。

6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

协助杨焕彩同志分管世行、亚行山东环保项目办公室。负责房地产业、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工作。分管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房改办)、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山东省建设投资公司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免去:吴英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职务。

7 重庆科技学院教授

人物简介

(1972.4~),重庆科技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教师、自动控制教研室主任,2002年于重庆大学光电工程学院获仪器科学与技术学科工学博士学位、清华大学博士后,教授,日本东北大学访问学者。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微纳器件与系统分会理事、中国仪器仪表学会高级会员、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编委。

在教学方面,主要负责《自动化概论》、《专业英语》、《新型传感器技术》等课程的教学,曾指导学生获全国大学生电子竞赛重庆市二等奖,入选重庆市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

科研简介

在科研方面,承担中国博士后基金1项、承担重庆市科技攻关项目1项、承担重庆市科委自然基金项目2项、承担清华横向项目1项(“973”子项目)、承担四川石油管理局横向项目1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横向项目1项、参与了国防预研项目1项、参与国家863国际合作重点项目1项、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3项等。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和国际学术会议发表论文30余篇,其中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论文20余篇。目前感兴趣的研究方向有:MEMS技术、微纳器件与系统、检测技术。

8 南开大学教授

人物简介

性 别: 男

所属部门: 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安全系

行政职务:

职 称: 副教授

学 历: 博士

所学专业: 计算机

研究方向: 无线网络、网络安全、对等计算

个人简介: 2005年,毕业于南开大学信息技术科学学院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专业,获得工学博士学位。近年来,主持和参加国家部委、天津市课题,以及横向合作项目9项;在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国内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其中EI检索15篇;独立撰写和组织翻译教材7本,其中列入十一五规划教材1本,获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

科研项目、成果、获奖、专利

基于DHT信用机制的垃圾邮件过滤方法研究,天津市信息化项目,2007.6-2008.11,主持项目

基于信誉机制的分布式垃圾邮件过滤方法研究,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08.9-2010.9,参加项目

分布式自组织无线传感网络,天津市信息化项目,2008.10-2009.12,参加项目

无结构P2P文件共享系统中稀缺文件查询机制研究,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07.4-2009.9,参加项目

移动无线自组网中认证机制及密钥管理研究,天津市信息化项目,2006.9-2008.6,参加项目

吴英 刘璟,基于Internet的分布式存储访问模型研究,计算机工程,Vol.32(19),p.261-263,2006,EI:064810278881

吴英 刘璟,双中心节点网络软RAID系统设计与实现,计算机工程,Vol.32(8),p.73-75,2006,EI:06229912544

吴英 徐敬东 吴功宜,基于VoiceXML的语音电子邮件系统的设计,计算机工程,Vol.31(22),p.95-97,2005,EI:05149026663

教材

[1] 计算机网络软件编程指导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1,独立撰写,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 网络管理技术教程,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6,独立撰写

[3] 计算机网络应用软件编程技术,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6,独立撰写

[4] 计算机专业硕士研究生入学统考-计算机网络课程辅导,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9,独立撰写

[5] Internet基础教程(第2版),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10,独立撰写

[6] 自动网络管理系统,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1,第一译者

讲授课程: 本科生课程:可视化编程技术

研究生课程:网络管理

社会兼职: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命题委员会成员

9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吴英,女,1964年9月生,籍贯、出生地贵州贵阳,汉族,1989年3月参加工作,199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学院毕业。历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经济审判第一庭副科级助理审判员、刑事审判第一庭正科级助理审判员、副处级审判员、副庭长、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庭长、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2007年7月任正处级。2011年3月批准任命为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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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2: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