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吴顺弟 |
释义 | 吴顺弟,1950年3月2日生,男,上海市上海县人。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党委副书记兼陇兴村党支部书记、上海陇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是劳动模范,却因贪欲而成为阶下囚。 简介吴顺弟 1950年3月2日生,男,上海市上海县人。现任上海华兴实业公司总经理。他自1984年以来,精心管理,不断发展村级企业集体经济,从当年产值只有几百万元的企业,至1992年,企业的总产值已发展到l.02亿元,利税达到1200万元,人均收入达8180元,成为全区村级经济中的先进企业。他也因此荣获“上海市劳动模范”称号。 个人经历2007年底,闵行检察院陆续收到群众联名举报,2010年10月被检察反贪部门立案批捕。后经法院审理查明, 2002年起,吴顺弟利用担任梅陇镇党委副书记、陇兴村党总支书记兼陇兴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华兴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房产公司,开发梅陇酒家地块,侵吞公共财产308万元,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36万,挪用公款697万元,涉案总金额280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 贪污2002年至2003年10月,吴顺弟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将陇兴集团和华兴公司价值98万余元的资产以支付水电费等名义转移、隐匿。2002年至2003年3月,在上海陇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系陇兴集团全资子公司)转制期间,他指使吴雪林以支付华兴公司房租、职工奖金、陇福苑小区供电设施费、绿化费等名义,分别虚增90万元、50万元和69万余元三笔款项,致使陇兴公司净资产减少209万余元。2005年至2006年,吴顺弟等人将上述200余万元资产私分、挥霍殆尽。 受贿2002年下半年,吴顺弟利用职务便利,经与吴雪林、殷建德等人(均另案处理)商定,由上述人员以点聚公司和自然人李明德的名义,与上海森都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上海森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并将陇兴村429坊1丘(梅陇酒家)地块交该公司开发。2004年9月至2006年10月,森都公司法定代表人窦长彦先后多次给予吴顺弟等人“投资回报”款共计1750万元,其中吴顺弟分得700余万元。2006年9月,吴顺弟还收受了窦长彦给予“购车款”86.5万元。 挪用公款2002年8月至2003年6月,吴顺弟利用职务便利,将陇兴集团、华兴公司697万余元公款给森都公司、点聚公司和李明德等自然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被判无期法院审理后表示,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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