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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乌鲁木齐人民法院
释义

中院概述

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党办〔2002〕98号)和乌鲁木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批复》(乌编委〔2005〕7号)文件精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17个职能部门和政治部。 乌鲁木齐市全市有天山区人民法院、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新市区人民法院、水磨沟人民区法院、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东山区人民法院、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02年6月以前为南山矿区人民法院)等8个基层人民法院,共有干警544人,内设机构80个,设有审判庭42个;原下设人民法庭15个,2001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设在市区的法庭均要撤销,现留有3个人民法庭(头屯河区法院的八钢法庭、乌鲁木齐县法院的安宁渠人民法庭、坂房沟人民法庭),基本适应当前全市的司法审判工作。

机构职责

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23个职能部门和政治部,各庭室职责如下:

一、政治部

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协同市委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及两级法院系统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两级法院系统评先创优和奖励表彰工作;两级法院系统法官等级的评定与晋升,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事宜;两级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警衔审查上报;两级法院补员、初任法官审核;起草两级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的有关材料及队伍建设、组织人事工作相关材料;机关的组织人事工作;依法治市和普法工作;协助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本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机构编制工作;承担院党组交办的日常事务;机关中心学习组的组织工作;负责老干部工作,落实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宣传工作。

二、机关党委

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机关党支部的组织、思想建设工作;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办理机关党委会议做出的决定事项;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本院工会、青年团、妇委会(含机关的计划生育工作)等群众组织工作。

三、办公室(下设档案科)

办公室职责: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机要、档案、翻译、接待、会务、印章、综合治理等行政工作;负责图书资料、报刊杂志的征订、发放、管理工作;起草本院工作运行中的综合性文件、报告及业务工作会议的有关材料;承担对基层法院及中院各部门的考核工作;承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及其来信。

四、司法行政技术装备处(下设财务科、技术科、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司法行政技术装备处职责:负责法院系统专项物资装备的计划、采购、管理及分配工作;负责食堂、车辆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枪支弹药管理工作;承担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负责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负责司法技术咨询工作;依法执行死刑犯刑场尸体的检验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

五、立案第一庭

负责本院受理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负责案件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裁定;依法办理不予受理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六、立案第二庭

负责涉诉信访工作;负责司法救助工作;负责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及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案件的审查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案件风险评估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

七、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案件;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民语系刑事案件;审理依法由本院管辖的民语系减刑、假释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八、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审理依法由本院管辖的汉语系减刑、假释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九、少年案件审判庭

依法审判未成年人的各类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的第一、二审案件;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继承等案件;审理未成年犯管教所报请的减刑假释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有关人身权、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不含不动产的权属纠纷)、医疗纠纷、特殊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及民间借贷、合伙协议、债权转让等纠纷案件;依法审判第一、二审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自然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纠纷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一、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商事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二、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有关知识产权合同、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和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审判破产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依法审判公司清算案件;依法审判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指导监督基层法院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三、民事审判第四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有关房地产、不动产相邻关系及其他不动产、农村承包合同、劳务(雇佣)合同等纠纷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四、民事审判第五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五、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办理两级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案件的违法确认事宜;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承担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六、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由本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各类案件;依法审理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依法审理由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各类再审案件;依法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的,由本院提起再审的各类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十七、执行局(下设执行一、二、三庭)

依法执行本院第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按程序移送本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管理和协调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执行一庭职责:依法执行立案号为单号的以下各类案件:依法执行本院第一审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及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本院提级执行、上级法院指令执行及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协助外地法院在本市辖区内的案件执行工作。

执行二庭职责:依法执行立案号为双号的以下各类案件:具体案件范围与执行一庭相同。

执行三庭职责:本院各类执行案件的预立案审查;依法审查所依据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执行异议、申请复议或申诉的执行案件;审查执行回转、撤回执行申请、暂缓、中止、终结、指定、提级以及不予执行的案件;对案件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的审查;审核委托执行的案件;审批各基层法院跨辖区执行的案件;协调执行冲突案件;本院执行案款及扣押财产的管理工作;两级法院执行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本院及各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八、司法警察支队(下设直属一、二、三大队)

法院系统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和警务管理;警卫法庭、羁押人犯、送达法律文书、拘传当事人;执行死刑;配合审判庭和执行机构的有关工作;负责保安、机关安全保卫,维护机关工作秩序;指导和协调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九、审判管理办公室

履行审判管理职责;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案件质效评估工作;负责起草本院审判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十、研究室

起草本院审判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修志工作;参与立法活动,组织、汇总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的意见;负责司法统计工作;负责综合信息、调查研究、院办刊物编辑等工作。

二十一、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审判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安排、记录、制作会议决议;负责审判委员会档案管理;负责对审判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下级法院有关审判业务请示予以答复;负责基层法院审判业务的培训、指导等工作。

二十二、纪检监察室

两级法院的行政监察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两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党纪、政纪的情况;受理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审查或协助审查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督导或查处违纪行为;机关联席会议通报制度的督导、落实工作。

二十三、拍卖管理办公室

审查司法委托鉴定、拍卖各案委托事项;摇珠确定司法委托鉴定、拍卖各案社会中介组织;对社会中介组织受托事务的监管;负责对司法委托拍卖的监督;协调案件承办人与受托中介组织的关系;建立年度司法委托鉴定、拍卖工作台帐及档案等工作。

基层法院

基层法院概况

1992年以来,乌鲁木齐市全市有天山区人民法院、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新市区人民法院、水磨沟人民区法院、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东山区人民法院、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02年6月以前为南山矿区人民法院)等8个基层人民法院,共有干警544人,内设机构80个,设有审判庭42个;原下设人民法庭15个,2001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设在市区的法庭均要撤销,现留有3个人民法庭(头屯河区法院的八钢法庭、乌鲁木齐县法院的安宁渠人民法庭、坂房沟人民法庭),基本适应当前全市的司法审判工作。

乌鲁木齐县法院

乌鲁木齐县法院原在乌鲁木齐县七道湾乡红山村。1999年至2001年乌鲁木齐县法院诉讼管辖区域为24个乡、镇、场,人口17万,区域面积7800平方公里。2001年7月,乌鲁木齐市委决定调整近郊4个乡的行政区划,该院诉讼管辖区域缩减为4800平方公里,所辖单位也减少为12个乡、镇、场,辖区人口7万。2000年,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迁址到南湖。在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的基础上,1988年8月设立告诉申诉庭、行政审判庭;1990年增设政工科,1993年7月成立少年庭;1996年又增设研究室。现全院干警29人,内设机构10个;设有办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研究室等。

为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方便乌鲁木齐县农牧民诉讼,1986年-2003年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设基层人民法庭5个,列编制30名。设有二宫人民法庭、安宁渠人民法庭、板房沟法庭、达坂城法庭、永丰人民法庭。永丰人民法庭于1999年12月撤销;二宫人民法庭1995年被乌鲁木齐市委、市人政府授予综合治理先进单位,1999年被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疆人民满意法庭荣誉称号,并荣立集体“二等功”,2000年荣获自治区级“青年文明号”称号,于2001年撤销。达坂城人民法庭于2002年6月因达坂城地区行政区划调整后撤销,资产移交达坂城区人民法院;现留有安宁渠人民法庭、板房沟人民法庭、永丰人民法庭(2002年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恢复成立)三个法庭。1999年,板房沟人民法庭获乌鲁木齐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2003年安宁渠人民法庭获自治区级“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的原名乌鲁木齐市南山矿区人民法院,南山矿区人民法院原设在阿拉沟南山矿区区委家属楼。2002年6月,随着达坂城区的成立,南山矿区人民法院院址迁至达坂城镇(原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达坂城人民法庭楼内),正式更名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目前,达坂城区区辖面积5800多平方公里,常驻人口5万多,距市区90公里。现全院干警22名,内设机构5个;设有办公室、执行局、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位于乌鲁木齐市西北郊,距市区约20公里。头屯河区辖区面积约300平方公里,辖区有5个街道办事处和1个牧场,人口13余万。1988年由新疆八一钢铁厂随头屯河区机关迁至乌鲁木齐市火车西站,与头屯河区委、区人民检察院在同一院内办公。2003年,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在北站公路新建5700 平方米的审判综合大楼,于2004年12月6日迁入,办公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79年7月,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85年4月成立经济庭;1990年8月,成立告诉申诉庭、执行庭;1991年5月,成立行政审判庭;1993年3月,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2002年根据区委和人民法院改革方案,民事审判庭与经济审判庭合并为民事审判庭;执行庭改为执行局。现全院干警46人,内设机构9个。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法警队、政工科、办公室等9个部门。

为了方便驻区单位居民群众及三坪农场、五一农场等三大农场职工诉讼,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于1987年10月、1988年11月分别在三坪农场和八一钢铁厂成立了西郊法庭、八钢法庭。2000年12月西郊法庭撤销,留有八钢法庭,该法庭设在新疆八一钢铁厂八一路,为驻地广大职工和居民诉讼提供了方便。

米东区人民法院

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7日由原乌鲁木齐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和昌吉州米泉市人民法院合并成立。院址设在米东区古牧地西路与振兴南路交汇处,建筑面积7221.5平方米,距乌鲁木齐市中心18公里。辖区面积3407平方公里,人口19余万人,下辖五个镇、两个乡、六个办事处。目前,米东区法院内设机构有14个: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监察室、司法警察大队、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少年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羊毛工法庭。在编干警102人,由8个民族组成。其中审判人员67人,占全员总数的65.69%。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占全院人数的84.31%。

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在地位于乌鲁木齐市城东北,面积121.7平方公里,据2003年人口统计,常驻人口16.39万,流动人口5.35万,下辖7个办事处1个乡。1990年9月,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从水磨沟公园对面搬迁到乌鲁木齐市五星北路37号。随着案件的增多和人员的增加,2001年6月迁入法院新址水磨沟区新民西街2号,建筑面积5989 平方米。现全院干警71人,内设机构11个。1991年成立政工科,1993年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 ;1995年成立法警队。1999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撤销告诉申诉庭,成立了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增设研究室、纪检组。现设政工科、办公室、研究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立案庭、司法警察大队等11个职能部门。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为乌鲁木齐市的经济建设、社会稳定提供法律服务,1999年6月成立南湖人民法庭,2001年3月撤销。

新市区人民法院

新市区人民法院1986年至1999年4月在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7号办公。随着审判案件的增多和人员的增加,1999年5月迁址至乌鲁木齐市苏州路85号,建筑总面积为 平方米,全院干警的办公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全院干警有92人,内设机构12个。1992年增设少年法庭,1993年增设法警队,1997年增设研究室,1998年增设纪检组。1999年初撤销了告诉申诉审判庭,分别成立了立案庭、审判监督庭;1999年将执行庭改为执行局;2003年5月撤销少年法庭,并将民事审判庭改为民事审判一庭,经济审判庭改为民事审判二庭。2003年4月进行机构改革后,设有办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法警队、监察室等12个职能部门。

新市区人民法院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经济建设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服务,同时也为了方便辖区内的群众诉讼,于1994年6月31日成立了建院以来的第一个派出法庭—喀什西路人民法庭;2001年3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撤销喀什西路法庭。

1992年1月至2000年2月以前,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院址设在乌鲁木齐市奇台路110号。2000年2月14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迁址到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22号,建筑总面积为 平方米,办公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为完成各项审判任务奠定了基础。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随着案件和人员的增加,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变化较大。1993年4月设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1997年5月撤销。1993年9月设立少年审判庭,后与行政审判庭合并,称为行政少年庭。1995年7月设立研究室和法警大队;2003年3月原民事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一庭,原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二庭;同时设立了书记员管理办公室。现全院干警124人,内设机构12个,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执行局、行政少年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政工科、研究室、办公室、书记员管理办公室、法警大队。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原设有后峡法庭(80年代设立)、西山法庭(1995年7月成立)两个人民法庭,分别于2000年7月和2003年1月撤销。

天山区人民法院

天山区人民法院自1992年以来,院址设在乌鲁木齐市光明路7号。1992年7月,天山区人民法院加高楼房工程竣工增加面积580平方米,扩建大、小法庭5个。随着案件的增加和人员的增多,法院在光明路的办公环境已远远不能满足正常审判工作的需要。1999年6月,新的审判综合大楼在金银大道破土动工,总面积14600平方米,于2001年11月竣工,全院于11月18日搬入新楼办公。新的审判综合大楼设有1个大法庭,4个中法庭,23个小法庭,2人1间办公室,大大缓解了长期以来办公室拥挤、办公环境差的局面。

2002年,天山区法院根据新党办【2002】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州县市区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天山区人民法院的实际,制定出本院机构改革方案。全院有120名干警,内设机构12个,设有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执行局、政工科、司法警察大队、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

法院地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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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