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委员会共和制 |
释义 | 委员会共和制 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权由一个合议机构“委员会”掌握的国家政体形式。瑞士联邦是采用这种政体的典型(除瑞士外,还有乌拉圭、原南斯拉夫)。它的最高行政机关是联邦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联邦议会的国民院(下院)和联邦院(上院)联席会议所选出的七名委员组成,并从中选出联邦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七名委员分任七个部的部长,任期4年,可以无限期连选连任,委员之间彼此权力平等,一切重要事务均由他们集体讨论决定。主席对外仅作为礼仪上的国家元首,对内作为联邦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任期为一年,不得连任,期满后由副主席升任,再选出新的副主席。 (1)委员会共和制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行政机关即联邦委员会由立法机关(议会)选举产生,并从属于议会,对议会负责,必须服从并执行议会通过的法律,不得否决也不得退回议会要求复议。 第二联邦议会议员、法院法官、其他联邦或州的公职人员不能被选为联邦委员会委员,委员之间职权平等,可列席议会,提出动议,参加辩论。 第三联邦委员会不受党派控制,不代表议会任何一院中的任何党派的利益(包括多数党),选举委员会时不标榜任何政治纲领。 第四委员会不能对抗立法机关,无权解散议会,议会也无权通过不信任投票推翻委员会,委员会委员如失去议会信任,或者他提出的议案被议会修改或否决,委员也不必辞职。 第五实行“直接民主制”,公民可以通过“公民倡议”或者“公民表决”来直接行使某些立法权。 (5) 委员会制的利弊分析 委员会制最显著的优点是:采取行动与立法相结合,行政从属于立法,在行政部门内实行集体领导,能有效防止权力过分集中,能从制度上防止出现专制独裁,也可以摆脱各政党之间的相互请轧。 其主要不足是: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容易导致责任不清,政令迟缓,效率低下以及短期行为等,这种政体只适合少数的小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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