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委托加工 |
释义 |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 什么是委托加工业务委托加工业务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 委托加工业务的形式委托加工业务按委托方是否将原材料或加工后产品验收入库可分为 “两头在内”,“一头在外”和“两头在外” 三种形式。 “两头在内”形式是指委托方将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发给受托方加工,再将加工后的产品从受托方收回并验收入库; “一头在外”形式是指委托方仅将原材料或加工后产品二者中的一种货物验收入库,另一货物要么从销货方直接送抵受托方加工、要么从受托方直接发货销售; “两头在外”形式是指委托方对原材料和加工后产品二者均未验收入库,只在账务上体现采购、销售,不见实物。 委托加工业务的要求1.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2.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这些应税消费品,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应当由受托方按照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业务的条件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且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 (三)受托方必须开具加工费发票,委托方必须以加工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加工费必须按规定形式支付。 委托加工业务的核算委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分录: 1、发出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贷:原材料 2、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加工完毕收回时: 借:原材料(或产成品) 贷:委托加工材料 委托加工变通的反映企业的库存,但这个流程是不完整的。因为: 1、不能真实反映委外发出的企业材料成本, 2、不能单独核算加工费用, 3、不能明确反映委外加工的合作关系。 委托加工的备案须知一、食品委托加工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应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营业执照上应分别加盖企业公章); 3、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复印件。(公证可在任一方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 4、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产品标注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时提供); 对委托加工未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仅提供1、2、3。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需提供原件确认。 二、食品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有证是指食品生产许可证): 须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和许可证编号。可不标注被委托方的有关信息,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2、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 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3、委托企业名称和被委托企业名称应为同一字号。 三、委托加工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合同中应有委托加工产品标注方式条款; 3、依照《合同法》应包括的内容。如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四、委托加工备案申请程序: 1、填写《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企业将申请材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局对申请材料及委托加工备案合同初审; 3、企业持初审符合要求的委托加工备案合同到具有资格的公正部门公正; 4、企业将所需申请材料报市局; 5、市局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委托方消费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尽管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但委托方在涉及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义务时,也要注意消费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1.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例某副食品公司委托某个体经营者加工黄酒一批,2002年1月收回20吨,每吨单位税额是240元。其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20×240=4800元 2.外购委托加工材料:当委托方外购用于委托加工的原料和主要材料时,要向供货方支付增值税。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将此项增值税予以抵扣。 3.发出委托加工材料:纳税人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如果由运输单位负责运送,也会涉及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事宜。 4.支付加工费:委托方支付加工费时,如能取得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对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的,由委托方补税。委托方补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 (1)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应按销售额计税; (2)如果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等),应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补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生产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贸易委托加工贸易方式得进出口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免除再进口手须,其进口认可须由外汇银行行长签批。如果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商品编码(H.S)相同,可以不受出口公告上对进出口商品得限制。在进口有效期内要将加工品进行再进口时,必须从进关之日起30天内提交再进口申抱,并要附有进口许可证副本。 保税区加工企业委托加工的条件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二)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三)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四)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备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料、件及产品应当与区内企业的料、件及产品分别建立帐册并分别使用。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并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销案。 委托加工业务合同范本委托加工合同书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 产品,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加工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系列产品,加工数量、款式(或开发信息)、标准、质量要求由甲方提供,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另在订单上详述。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 按计划分季度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甲方 产品。 2、 向乙方提供甲方生产授权委托手续、商标注册证、授权书以及对商业秘密的专有合法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3、 向乙方提供加工品款式(或开发信息)、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 4、 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标各种组合、内外包装及其它标有商标的包装及印刷品等与乙方加工品有关的内容。 5、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认的样品验收货品。 6、 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样板和标准进行验收货品。 7、 甲乙双方严守商业秘密。 ·本合同所签订的上述加工品的商标及图案文字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为他人生产或提供。 ·甲方不得交乙方设计生产的样版提供给其他生产商。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 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代加工活动。 2、 甲方确定的款式、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打版进行生产,生产标准符合QB1002-97质量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超过订单数量和品种。 3、 负责原材料的采购、验收、供应,并按照甲方确定的原材料质量要求进行。 4、 严格管理甲方提供的商标、包装及印刷品,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商标、饰品及包装等丢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款式用于其他商标生产。 6、 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7、 对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三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交货地点: 甲方确定委托加工款式、数量、标准后,与乙方签订委托加工通知单,并于签订之日起一星期内乙方支付总货款的 30% 作为预付款,乙方提供的货品经甲方验收进仓后财务核实即付款,交货地点为甲方库房。 第五条 验收标准: 双方在下订单之前确定生产品种样品,甲、乙双方以此及在生产过程中,质量主管之监督要求(以书面内容要求为准)作为验收标准。甲方在乙方送货到指定地点之日起3日内必须对产品进行验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交货,乙方应每天承担此批货总价1%的违约金;如甲方没按合同要求提货,乙方有权扣除甲方订金。 2、 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3、 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此批货价值30%的违约金。 4、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甲方提供的商标及授权手续不完备或虚假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生产期限以甲方计划通知单确定为准。 第八条 合同如遇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 的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双方当地人代表签字盖章后 生效。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订立。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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