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维稳成本 |
释义 | 所谓维稳成本,总的来说就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以法外方式解决、特殊处理一些可能影响到国家稳定的行政成本。 看法一般认为,维稳成本是国家政府机关为应付国家社会形态特殊现状,而在国家基本制度之外多出来的管理成本。因其不具有常规性,而且其原始性,粗放性,不可复制性,注定其成本之高超乎寻常。这个不正常的成本,无妨看作国家基本制度正常与否的指数,国家与社会关系正常与否的指数。应该承认,目前这个指数不理想。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是值得鼓励的方向,但要能够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先要让正常渠道正常起来,让正常渠道作为国家制度上的基础设施能够切实地起作用。天价维稳成本证明,这已经是刻不容缓。 维稳支出是必要的支出和谐、稳定、安全,也就是平安,是人人追求的生存境界,是社会生活有序化的基本要求。维稳支出是维稳的必要前提,平安是维稳投入的产出。在评估维稳投入是否过大,是否挤占其他公共成本的问题时,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作出判断。 第一,只要维稳投入符合维稳的目的需要,就是值得的。任何维稳支出,只要是从防范打击犯罪的需要出发,综合考虑社会稳定的长期趋势,而不是无的放矢,那么这种成本支出就符合维稳的目的需要。而不投入或少投入维稳,造成犯罪控制能力减弱,导致犯罪高发,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反而会更大。 第二,只要维稳投入是以降低和消除安全风险为基准,而不超出必要限度,就是合理的。从犯罪的经济原因来讲,犯罪是存在机会成本的。如果从犯罪中能够获得比惩罚更大的收益,一些人就敢于蔑视法律从事犯罪。比如贩毒的利润很大,贩毒分子甘冒杀头、坐牢的风险而贩毒。 所以,维稳的成本支出,要以如何阻断犯罪的机会成本为指针,把开支更多地向这些工作领域倾斜。 第三,只要维稳投入量入为出,就是可接受的。维稳既要考虑社会总收益,也要核算社会总成本,更要核算社会净收益。否则,盲目扩大维稳成本,过多挤占国家资源,容易造成社会净收益的下降,不利于社会稳定终极目标的实现;反之,如果因为担心挤占过多的社会资源,大量削减维稳投入,就会因无钱办事而贻害社会。为此,要从实际出发,在考虑社会总收益,核算社会总成本,核算社会净收益的情况下做出维稳投入的决策,把钱用到刀刃上。任何脱离实际需要,盲目扩张治安力量,增加财政负担的做法,确实需要认真纠正。 维稳成本何以不断增大维稳成本为何越来越大?这取决于许多因素。首先,维稳任务越来越重。由于我国正处在转型时期,社会矛盾越来越多而且复杂多样,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社会治安压力很大,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而投入的成本随之不断增大。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求越来越高,对社会治安新期待越来越大,国家必须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大工作力度,来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满足人民群众的平安需要。此外,随着国际关系的深刻变化,我国面临新的外部挑战和威胁增多,承担的国际责任越来越大,需要我国参与解决的国际事务越来越多,各种大型国际活动需要我国举办,各种安保任务纷至沓来,从而加重了安保开支。 其次,维稳投入具有单向性。 维稳投入实际上是国家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以及公民安全进行的保险支出,在某些方面和保险公司所做的各种保险具有相似性。所不同的是,维稳投入由政府埋单,而保险公司的投保是由个人埋单。当个人投保后出险受损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但是,当政府为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公民安全进行投保之后,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或公民安全受到损害时,政府只能从财政中列支了。这部分支出就变成为财政支出,要列到国民预算和决算总额之中。政府的维稳支出是可以计算清楚的,但是,维稳的收益却从来不会计入决算中,所以,人们通常只看到了财政的支出,却看不到可以平衡收支的账面上的维稳收益。当政府为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公民安全投入越大,就说明政府为国家、社会和公民埋单越多,在账面上反映出来的成本就越大。不仅政府的维稳投入具有单向性,连社区、私人、企业出于安全考虑,修建围墙、安装门禁系统、雇佣保安、建立护厂队等,同样也是一种单向的安保投入,而且其成本也在不断加大。 再次,维稳成本的增大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有密切关系。维稳设备、装备的购置,更新换代,维修以及人员费用的开支水平是和物价指数变化相一致的。当物价和工资水平整体上升时,维稳的支出就会相应增多,成本就会随之加大。所以,核算维稳成本,必须扣除当年通货膨胀的部分,而不能只机械地看绝对数的增长,否则就会被误导。 背景、事件邓玉娇案发生后,巴东地区政府部门为稳定当地社会形势,作出了学校停课,客船停航,旅馆停业的非常规行政决定。直到邓玉娇案判决公布,这种接近战时状态的所谓“稳控”才告段落。为此次“稳控”,当地政府动用了大量人力物力。 代价海金山区1996—2006年政法总投入124609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5.6%。财政拨款年均增幅17.34%。 广州市2007年社会维稳支出44亿元。 影响中国的行政成本之高,早是众所周知。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高发,尤其群体事件的此起彼伏,更耗费了巨大的社会资源,在居高不下的行政成本之外,多了一个同样不断攀高的维稳成本。目前还没有权威的全国维稳成本统计。但仅就部分地区的情况来看,维稳支出每年以两位数增长,维稳经费相当于甚至超过政府的民生支出,似已成为普遍现象。尤其对于经济并不那么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天价维稳成本就不免令他们捉襟见肘了。譬如湖南津市。该市因政府财力有限,虽然维稳经费在财政拨款中已经占了较大比例,仍不能满足需要。无奈之下,只好口中挤食,强令所有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压缩20%的开支,挤出财力保证维稳经费。甚至不惜从每名统发人员的工资中逐月扣钱,拨到政法委集中使用,以确保专业巡逻人员工资的发放。 天价维稳成本已经是沉重的包袱。它最终必然分摊到每个纳税人的头上,对经济危机阴影包围下的中国经济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危害人人皆知,但天价维稳成本为什么就是降不下来呢? 探究原因原因可以列举很多。最重要的原因则只有一个,即国家基本制度一定程度的失灵。推究已经发生的诸多群体事件就会发现,几乎所有群体事件发轫之初,都往往是小事,往往因为拖,最后拖成了大事。而这个拖的过程,往往都是当事人或者受害人求告无门的过程,从希望到失望再到绝望的过程,从只是满腹冤屈发展到满怀怨恨的过程。之所以求告无门,无非因为正常渠道不正常,不具备解决相应问题必须具备的足够权威,因而不能不缺乏解决相应问题的实际能力。 处于转型期即新旧社会问题交汇期,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增长已是不可遏制。既然正常渠道不正常,社会矛盾和冲突一旦发展到了不能不解决的地步,就往往只能法外解决,特殊处理。而每一次法外解决、特殊处理,都更加烘托出正常渠道的不作为,更加把其他当事人或者受害人引到法外解决、特殊处理之途。法外解决、特殊处理就这样成了处置群体事件的惯例,国家基本制度被冷落,而越来越边缘化,越来越失去公信力。 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其基本制度本身就已经充分具备了维稳功能。现代媒体制度保证了媒体信息发布的公信力,现代司法制度保证了司法最高和最后仲裁的地位,代议制度则保证了民意的规范表达和民意对权力的有序监督。只要这些正常渠道是正常的,那么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都不难分散纳入各自的体制路径,经由成熟的程序,以最小的成本得到专业化的解决,而不至牵一发动全身,发展为危及整个社会的狂涛巨浪,让整个社会都付出高昂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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