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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维简费
释义

维简费

简介

维简费(又称更新改造资金):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是维持木材建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集体林区的场圃按木材销售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国有林区的场圃按规定标准控制,按实际支出列入木材成本。其主要用于运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关的工程设施、小型设备购置等支出。用其构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转增实收资本。 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规定。

“维简费”一词来自《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里面的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一条“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维简费,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在煤炭生产企业用得比较多,该部分资金相当于折旧。

定义

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 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国家相关规定

相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使用范围

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 提高效率,具体包括:

(1) 矿井( 露天) 开拓延深工程;

(2) 矿井( 露天) 技术改造;

(3)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4) 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5) 综合利用和“ 三废”治理支出;

(6)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 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7)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8) 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具体规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4年5月21日 财建[200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同时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征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转发到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

附件: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附件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元~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2元~5元;

3.露天矿吨煤2元~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附件1),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 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

(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

(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 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相关报道

去年12月9日,山西盂县大贤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近年来,盂县多次发生煤矿安全事故。但就是这样一个县,其用于安全生产的“维简费”却被有关部门或空收空支,或截留挪用——— 图为盂县大贤煤矿主井口。新华社记者 马毅敏摄

谈起生产条件的简陋,一位老矿工说:“下了井,是四块石头夹一块肉,只好听天由命了。”因此,在2001年至2004年发生了三次瓦斯爆炸事故:

2004年12月09日, 西盂县大贤煤矿三坑发生特大瓦斯爆炸。

2002年11月16日,盂县西潘煤矿发生瓦斯爆炸。

2001年11月14日,盂县清榆煤矿一坑发生瓦斯爆炸。

盂县是产煤大县,也是煤矿安全事故的多发区。县里每年都向所属煤炭企业征收一定数额的煤矿维护专款,以维持煤矿的简单再生产、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简称“维简费”。然而,就是这笔数额不小的“维简费”,被有关部门要么空收空支,要么截留挪用,致使多数煤矿设备简陋,生产条件差,安全事故频发。

盂县西潘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后,有关部门查明,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启动电机时电火花引燃超标瓦斯所致,只需要几十元安装一个漏电保护装置就可避免这种事故。谈起生产条件的简陋,一位老矿工说:“过去我们下井,坑木支护很多,有安全感。现在下井,是四块石头夹一块肉,只好听天由命了。”

盂县的审计报告称,由于维简费的空收空支,用维简费统筹安排的安全生产项目流于形式。

那么,维持盂县煤矿简单再生产的专项维简费是如何使用的呢?

盂县审计局长在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话:“县安监局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机构,每年通过安监局统筹安排使用上级或县级维简费几百万元,甚至千万元以上,专项用于县、乡煤矿井下技术改造候单再生产的维护项目,其中,2000年维简费支出737.5万元;2001年维简费支出424.2万元。但从安监局财务资料可以看出,县级维简费收入根本没有真正实现,因此上述维简费支出也是个空数。其操作程序是:煤矿按照本矿应上缴的县级维简费数额,用书面形式假设一个工程项目上报,经过分管煤炭企业或工业的副县长审核后,就形成了安监局给煤矿开收据收到煤矿维简费(空收),煤矿又给安监局开收据收到工程项目资金拨款(空支)。经审查,所有的项目工程,基本没有项目完工验收报告,有关煤矿是否将专款用于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建设或维护,在安监局没有书面资料可查,致使安监局用维简费统筹安排的安全生产项目流于形式,不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或坑口进行重点投入和整治。”安全生产项目流于形式的后果是什么?5个月后的西潘煤矿瓦斯爆炸、24名矿工死亡的矿难事故作了回答:

1000多万元的维简费根本没有用于各煤矿生产条件的改善。县安监局还挪用维简费近120万元。从账面上看,2003年,盂县共征收维简费1098.5万元,县财政从中分别拨付石店煤矿232万元、东坪煤矿320万元、兴峪煤矿220万元、跃进煤矿150万元;安监局又拨付东坪煤矿300万元。这些维简费是否真正拨付,进而真正用于相关煤矿的安全生产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审计资料显示:“煤矿收到拨款后,跃进、兴峪等煤矿有空转资金又拨入县城改造指挥部的明显迹象,其他煤矿账目处理较为隐蔽。”由此可见,这1000多万元的维简费根本没有用于各煤矿生产条件的改善,跃进、兴峪等煤矿还有将其空转后拨入县城改造指挥部的痕迹。不仅如此,县政府还协调四大煤矿各自贷款500万元,支持盂县金龙东大街工程建设。

此外,2000年至2003年4年间,县安监局还挪用维简费119.93万元,其中2000年将专项维简费分别借给或拨给下属单位11.8万元,支付诉讼费2.2万元;2001年借用维简费6.8万元用于周转,将南村煤矿应当上缴的维简费29.1万元免收,抵顶了该局在南村购买宿舍楼的钱;2002年将维简费2.63万元,由法院执行了旧欠费用;2003年用于急救中心房款15万元,煤管站经费10万元,纠察队装备款2万元,煤炭开发集团职工工资旧欠28.4万元,原振兴煤矿集资建房征地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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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2: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