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潍坊市盐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潍坊市盐业协会成立于2005年12月,是潍坊市从市盐及盐化工生产经营、科研开发、信息咨询以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形式的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现有会员114家,其中: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单位22家,理事单位66家。协会下设秘书处,地址: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335号。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潍坊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管理记关为潍坊市民政局;接受潍坊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潍坊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潍盐概况盐业是潍坊市工业经济中的重要产业之一,产盐占全国的四分之一,占全省的五分之四。2008年全市生产、销售原盐均突破1000万吨;生产销售溴及溴系列产品均突破10万吨,共实现销售收入40亿元。 协会宗旨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潍坊盐业的发展。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和要求。 基本任务贯彻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反映企业要求,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发挥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促进企业提高整体素质,增强潍盐在行业中的竞争实力。 协会领导理事长为潍坊市盐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永利。 副理事长:杨国富、王怀倩、尹延明、赵培德、李献忠、杨春彬。 秘书长:齐利民,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协会章程潍 坊 市 盐 业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潍坊市盐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潍坊市从事盐及盐化工生产经营、科研开发、信息咨询以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形式的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潍坊盐业的发展。本协会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和要求。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潍坊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管理记关为潍坊市民政局;接受潍坊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潍坊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潍坊市胜利西街33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 开展行业及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产业政策、经济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监督行业的行规和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合理调控市场,做好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三) 加强行业的经济和技术信息网建设,发布行业信息,创办刊物,开展信息指导和服务; (四) 举办或组织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定货会,参与建立和培育国内的相关产品专业市场; (五)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组织和联合企业、科研单位、院校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开发、创新工作; (六)组织开展各类业务技术培训; (七) 反映会员要求,协助政府解决和处理行业在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 (八) 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九)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热心支持盐业行业并对行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的领导、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等,承认本章程,经理事会批准,可聘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不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聘任名誉理事长、顾问;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国家规定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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