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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释义

该意见为潍政发200314号文件。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加快我市教育现代化进程,现提出以下意见。该意见由潍坊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3月11日,于2003年3月11日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民办教育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和合格劳动者,为全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不断增长,教育事业投入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当前,我市正处在学生入学高峰期,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高中教育,发展高等教育,都需要大量的投入。单纯依靠单一的财政投入渠道,难以完成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艰巨任务,更无法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只有动员全社会力量,吸引社会资金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加快办学体制改革,构建多元化办学格局,才能保证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建设经济强市的需要。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抓住大招商、大引资、大发展的机遇,放手、放胆发展民办教育,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教育产业,推动全市教育事业的大发展、大提高,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相互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明确重点,加快民办教育发展

根据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教育发展规划,今后五年,在各阶段和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向民办教育开放的前提下,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引导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基本原则是:放开两头,激活中间。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民间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民办幼儿园为主体;高中阶段教育实行办学主体多元化,政府办学与民间办学共同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实行政府扶持,主要依靠社会力量和借助外力加快发展。

要把发展民办教育同扩张优质教育资源,满足群众需求结合起来,鼓励提倡名校办民校。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均能进入国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允许国办名优小学和初中依托民间资金举办高水平、高层次的公办民助或民办公助性质的小学和初中;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经审批可依托民间资金,采取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校外班和校内班的实验。

市和县(市、区)驻地要各新建一所标准较高的民办学校。省市重点高中要实施扩张战略,通过引资办学、股份制办学或嫁接民校等形式扩大规模,提升档次,提高质量。现有国有民办学校也要逐步采取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办学形式进行嫁接改造,允许校长、教职工参股。

要把发展民办教育同改造教育设施结合起来,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城区中小学解困工程和农村薄弱学校改造工程。对列入改造规划的学校和项目,在保证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前提下,要采取更加灵活宽松的政策,吸引市内外各种投资主体参与建设和改造,各级政府也应通过土地资本运作或减免有关费用等形式给予投资商一定补偿。

要把发展民办教育同加快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结合起来,大力改革办学体制,创新办学模式。认真规划潍坊大学城,积极依靠民间资金、市外资金、金融信贷等方式,集中区域、集中开发、集中建设,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通过吸引国外资金、外地名牌高校来潍合资、合作创办民办二级学院等形式,加快潍坊大学的建设步伐。

三、深化改革,推进教育投入多元化和办学形式多样化

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教育,加快办学体制改革,要本着“体现创新的精神,形成前沿的思路,符合市场的要求,求得实在的效果”的原则,放手发展,不拘一格,凡是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均可以大胆试、大胆闯。要特别重视吸引市外资金和市内社会团体、企业、个体业户、有条件的家庭及教育内外的多种投资,努力推进教育投入多元化。

支持大企业投资兴办民校或将原办学校剥离改制为民校。鼓励企业利用其资金、有形无形资产、闲置场地设施、教学管理人才等,独立兴办民校;国有企业所办学校的剥离要拓宽渠道,可以分离改制、兼并、转让、联合等多种形式,改制为民办学校,改制民办学校的教职工身份、待遇可按公办学校对待。企业办民校要实行“独立校舍、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独立教学管理”。

大力支持社会团体、个人独资办学和合作办学。充分发挥他们志愿投入、办学自主、管理自律的优势兴办教育。

积极鼓励代表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股份制办学。逐步形成校内与校外、集体与个人、投资者与教育系统充分合作的股份制投入体制,组成利益共同体,拓宽教育发展渠道。

积极鼓励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坚持走校校联合、校企联合、学校与集体联合、教育部门与投资者联合等广泛联合的路子。大力支持合作者利用个人优势、部门、行业优势、充实学校的内部设施,改善学校局部办学条件。大力支持各种形式的帮学、助学、济学。

实行国有薄弱高中学校改制试点,在国办民助的基础上,过渡到国有民办,实行学校国有、校长承办、经费自筹、办学自主的运行机制。

支持国办名优学校利用社会资金进行名校扩张,拓展投入和发展空间。

引进的项目包括:投资者以实物形式投放的项目;以入股的形式引进市内外及国际知名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不动产投入的经营性项目;个人知识入股。

引资办学项目合作方式主要有: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合伙、建设—经营—移交、转让—经营—移交、租赁、资产转让、不形成债务的无偿捐助、形成负债的贷款、借资等。

四、落实政策,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一)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由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民办学校的校办产业与公办学校的校办产业一样,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鼓励市内企事业单位将闲置的场地、设施、设备等资源,无偿或有偿优惠提供给社会力量办学者用于办学。

(二)民办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生均培养成本,本着略有节余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按管理权限报物价、财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三)依据《教师法》的规定,民办学校自主向社会公开选聘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办学者的要求,选派一定数量的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允许民办学校选聘本市辖区内的公办学校的教师任教。被聘教师进入民办学校时,工资等个人收入由学校与本人协商确定并按时交纳社会保险金。被聘者档案仍按原管理权限由所在教育行政部门保存,任教期间工龄、教龄连续计算,晋职、晋级、晋升工资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在个人档案中体现。被聘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退休条件的,由原公办学校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在民办学校落聘、解聘后,可回原来公办学校参加竞聘。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抽调各级教学能手,组建民办教育"助教团",帮助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所有应聘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由聘用学校按规定交纳。教职工的评优树先、在职进修享受公办学校教职工的同等待遇。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不受指标限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学校自主确定。

民办学校聘任的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及随迁家属子女,需办理户口转移的,由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四)民办学校根据"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中等民办学校由潍坊市教育局审批、管理;中等以下民办学校由县(市、区)教育局审批、管理。民办高中学校招生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计划,由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对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的,可以放宽范围到市外招生。民办学校的学生学籍可放开管理,学生档案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对公办学校学生要求转入民办学校学习的,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办理。(五)投资者申办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有关征地、建设手续等按招商引资有关规定进入市、县(市、区)招商引资一站式大厅办理,有关部门要在贷款、用水、用电、供暖等方面提供方便。

(六)投资者对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的正常工作和教学秩序,不得在学校内进行有碍师生身心健康的不法活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民办学校摊派人力、物力、财力;对违法违规摊派者,民办学校有权拒绝,并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七)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员工的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公安部门免收民办学校的治安联防费和外地学生的暂住人口管理费。

(八)民办学校和国有改制学校建设初期,各级政府应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一定扶持;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财政部门可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贴息资金给予扶持。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九)鼓励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及学生家长向民办学校捐资助学,捐助资金民办学校只能用于学校发展,不得挪做它用。

五、加强领导,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一)广泛宣传发动,迅速形成全社会引资办学,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热潮。要动员全社会,特别是教育系统的广大干部师生,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形式,广泛进行思想发动和组织发动。使引资办学、加快办学体制改革工作家喻户晓、人人参与,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牢固树立“投资者是上帝、引资者是功臣、公务员是公仆”的观念,树立借助外力发展教育的思想,对投资者和办学者高看一眼,厚爱一层,热心帮助解决办学中的困难,政治上给予关心,经济上给予奖励,形成一个争先恐后为搞好引资,加快办学体制改革做贡献的浓厚氛围。

(二)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引资办学、加快发展民办教育作为加快教育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措施来抓,把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教育整体发展规划,统一安排部署。要搞好统筹规划,制定引资办学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引资办学办事机构,抽调专人,集中搞好引资办学工作。要落实责任制,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把引资办学、加快办学体制改革工作落到实处。教育、宣传、建设、土管、财政、税务、物价、人事、劳动、工商、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合作,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扶持和服务。

(三)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基础教育投入力度。改制学校及其他国有民办学校,其收费系事业性收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票款分离”,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对改制学校和国有民办学校的收费不得统筹。改制学校、国有民办学校,其收费专项用于教学和学校的发展,不得挪作它用。做到财务公开,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要继续加大对基础教育特别是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投入,确保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三个确保”,为全市教育的大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公办学校改制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原则上先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推行。要防止一哄而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防止搞形式主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督导,规范办学行为。各民办学校要设立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社会监督,确保民办教育的规范健康发展。

二ΟΟ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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