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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潍坊市青年作家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潍坊市青年作家协会成立于2007年6月1日。是党领导下的全市青年作家和文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青年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广大会员,以推出优秀作品,造就优秀作家为目的,繁荣发展潍坊文学事业。现有会员 358 名。

滕文峰于2011年自愿辞去该会副主席职务,并声明退会。

组织机构

2007年6月1日潍坊市青年作家协会成立暨第一次代表大会在潍坊市委党校礼堂召开。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委员会,选出第一届委员会委员16名。

第一届主席团成员(2007年6月-2012年6月)。

主 席:郝金聚

副主席:刘钦远 赵洪明

秘书长:夏文勇

副秘书长:方言 孙然 吴杭

潍坊市青年作协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共16人

郝金聚 刘钦远 方言 夏文勇 孙 然 赵洪明 吴杭

文 心 骆雁峰 王浩 于晓萍 马晓妮 马永安 张进 周 莹 付彩霞

协会主席:

郝金聚,笔名赫震,1969年11月生于山东高密,毕业于济南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发表诗歌、小说、散文等文学作品,1989年获全国新诗人诗歌大赛优秀奖。2000年任潍坊市<<今朝文学>>主编,现任为潍坊市今朝文学院院长、潍坊市青年作协会主席、<<今朝人物传记>>主编,<<中国果菜杂志>>执行主编,现居北京.。

入会须知

会籍

1、 潍坊青年作家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制,所有会籍申请须经协会主席批准。

2、 潍坊青年作家协会实施积分制,具体积分标准参见《潍坊青年作家协会会员积分标准》。

3、 申请成为潍坊青年作家协会会员必须同意遵守本章程。

4、 本会实行实名制,权力由会员本人行使。

5、 会员卡是会员资格认证及享受潍坊青年作家协会权益的依据。

会员义务

1、会员应遵守国家社会的各项法律法规。

2、会员应按入会申请表格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资料,以便本会审批;会员在个人资料发生改变的时候,及时主动告知本会,以便进行资料更新,确保能正常享受会员权益。如果资料不真实准确,将无法享受会员权益。

3、会员应维护潍坊青年作家协会的品牌形象。

4、会员应严格遵守潍坊青年作家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5、会员自愿参加潍坊青年作家协会组织的活动,但必须遵守活动安排和组织纪律。

6、会员在会期间不得利用本会及本会提供的设施、优惠服务、资料或文件做任何商业用途,不能损害潍坊青年作家协会的社会声誉。

7、本章程对潍坊青年作家协会所有会员均有约束力。

其他

1、会员批准入会后,即可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优惠和服务,如有特别活动安排时,须先得到本会邀请,2、本会有绝对酌情权。

3、本会有权适时调整及终止章程的实施。

4、本会有绝对酌情权于任何时候终止本会的运作,而无须说明任何理由在本会的运作被终止后,您的一切权利及优惠即告终止。

5、在任何情况下,您不得亦不能因本会终止运作而向本会提出任何性质的索偿或要求。

6、潍坊青年作家协会的性质定义为非盈利性组织,所提供之服务和优惠如有瑕疵,会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赔。

本章程解释权归潍坊青年作家协会所有。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潍坊市青年作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潍坊市青年作家协会是繁荣潍坊市青年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以开展青年文学课题研究为主,是潍坊青年作家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专业性的社会团体。由潍坊市今朝文学院以及潍坊市喜爱文学写作的大中学生、社会文学青年等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协会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以正确的世界观和文学观,引导文学青年热爱文学和文学创作事业,帮助文学青年提高文学素质和文学创作水平,用优秀的中华民族文化陶冶情操,用文学青年这一喜爱的形式,对我市青年写作爱好者进行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教育,重点扶植,培养一批有良好创作基础和发展前途的青年作家,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重视社会效益,鼓励创作健康向上,特别是讴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有世术魅力的精神产品,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励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奋斗,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潍坊市文化局业务指导和潍坊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总会: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3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8号楼

分会:山东省寿光市城市假日广场3楼D32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青年文学艺术创作和社会实践活动;

(二) 开展青年文学写作培训和文学课题研究;

(三)编辑出版青年作家会员创作的文学作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爱好作文写作和喜爱文学创作的青年作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全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全委会授权秘书处核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费360元终身制。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全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全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委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全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全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委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委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全委会和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委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七年六月一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全委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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