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释义 | 三、内部机构设置((一)办公室(挂财务装备科牌子)。 (二)组织人事科(挂党委办公室牌子)。 (三)政策法规科(挂宣教科牌子)。 (四)执法审理科。 (五)市容市貌科。 (六)公用事业科。 (七)排水治污科(挂城市防汛办公室牌子)。 (八)市政设施科。 (九)园林绿化科。 (十)审批管理科。 (十一)执法监督科。)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4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潍发〔2010〕3号),设立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原市市政管理局除城区客运管理以外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将原市市政管理局的城区客运管理职责,交给市交通运输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管理和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拟订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管理和城市综合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参与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规划;负责城市公用道路、排水管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的维护和有关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对占用、挖掘城市公用道路、排水入网、开设路口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偿使用进行审批和管理;负责组织中心城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五)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城区节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或参与城区市政公用事业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对与市政管理有关的城区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督。 (六)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艺术管理工作;负责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审批;参与对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设计和绿地率的审核工作;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城市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参与城区环境艺术作品的设置和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负责城区内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城市综合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工作。 (十)管理市级城市维护资金,提出城市维护费及有关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拟订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组织处理有关灾害和安全事故。 (十二)拟订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技术推广,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参与沿街建筑物外装修及亭、棚、厦设置等其他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相关项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城区开发建设项目沿项目周边街道新建围挡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十四)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协助各区(不含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下同)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有关执法业务资格证件的统一申报工作;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监督,纠正、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查处、督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重大违纪案件;负责对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领导,统一调度、组织市区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查处跨区和重大违法案件。 (十五)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市政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区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存放煤炭、煤渣、沙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十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商贩、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八)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绿化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部机构设置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财务装备科牌子)。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等工作;拟订城市维护费及有关专项经费的使用规划并监督落实;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城市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负责对行政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工作的管理;负责罚缴分离制度的实施;负责市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专用装备的规划、配置、保养及更新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有关市级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受理、协调、督办信访事项;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维护稳定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挂党委办公室牌子)。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务群团、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挂宣教科牌子)。负责城市管理和公用事业重要课题的调研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宣传、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及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执法审理科。规范和统一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及执法文书的使用;受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有关执法业务资格证件的统一申报工作。 (五)市容市貌科。拟订市容市貌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参与和市政管理有关的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养护;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公用事业科。拟订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及城区节水等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城区节水等公用事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事业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拟订有关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综合统计工作。 (七)排水治污科(挂城市防汛办公室牌子)。负责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负责组织中心城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城区防汛工作。 (八)市政设施科。拟订有关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城市市政设施养护;负责或参与城区市政公用事业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对与市政管理有关的城区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督。 (九)园林绿化科。负责城区内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负责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以及园林绿化、园林绿地的管理工作;参与对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设计和绿地率的审核工作;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城市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参与城区环境艺术作品的设置和施工的监督管理;承担市城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审批管理科。负责与城市管理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 (十一)执法监督科。综合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统一调度、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指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五、其他事项(一)将原市市政管理局所属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整建制划归市交通运输局管理。 (二)关于违规、违法建设项目和建筑物的查处问题。凡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负责批后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规、违法建设项目和建筑物,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凡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建筑物,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规划部门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规、违法情况进行查处。 (三)关于市区户外广告、各类专用亭子(棚、厦)的管理问题。 城区户外广告、各类专用亭子(棚、厦)的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凡属新建的,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四)关于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问题。凡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筹集管理工程资金的项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凡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筹集管理工程资金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五)关于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问题。城区内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市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工作,由规划部门负责。 (六)关于城市雕塑的管理问题。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凡属新建的,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七)关于市区绿化规划和管理问题。市区城市公共绿地规划由规划部门负责审批;市区建设项目须先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市区绿地系统规划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其申报图纸上加盖绿色图章,然后由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八)关于市区建筑物、构筑物亮化的管理问题。市区建筑物、构筑物亮化规划方案的审批由规划部门负责,市区建筑物、构筑物亮化建设和管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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