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违规提供担保 |
释义 | 担保(Security) 担保的定义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 [assure;guarantee;vouch for] (对某事)负责;保证,保证做到或保证不出问题。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但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效力。 民法上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等行为。如甲向银行借款,乙为甲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期内甲履行还款义务,一旦甲不履行义务时,乙予以履行。我国在1995年颁行担保法,规定了有关事项。刑事诉讼法上的担保则是为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提供一定的保证。 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一种是对一个人的人品上的担保,这种担保绝大多数是口头性质的,它的意义只是表明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一种信任和赞赏,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有的只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一种监督,但这种担保对双方的行为还是有一定的约束力。示例:我用名誉担保这人绝对可靠。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担保是移民担保,目前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政策。移民担保多数具有上述两种担保的性质。 担保性质1、平等性 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自愿性(选择性) 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从属性(附属性)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4、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5、补充性 5.1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以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未得到履行为前提。 5.2保证人对担保权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方式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担保范围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及后果一、原因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二、后果 1. 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 1.1 担保人无过错时,担保人免责; 1.2 担保人有过错时,承担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2.1 债权人无过错时,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2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时,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担保合同的内容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抵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担保的重要作用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担保制度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一开始就与金钱借贷关系息息相关。现今,债权担保的意义已不仅是单纯的担保问题,而且可能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实现来推动借贷关系的蓬勃展开,对促进资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债权担保主要是通过媒介来发挥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 从实质上讲,资金融通是整个商品流通过程的货币表现。实物运动表现为货币资金的循环; 从经济的角度看,资金的闲置就意味着实物的闲置,可见得资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法律意义上说,资金融通过程主要是指借贷关系的成立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在市场经济社会里,由于种种因素的作用,致使货币与实物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分布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态。 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 作为借出贷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 在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从特定担保物中实现优先受偿。所以债权人不必担心因债务不履行而遭受不测之险,其贷放资金的经济动机可以正常实现。 其债权一旦受到担保的有力保护,债权人势必会乐此不疲,进而积极主动地寻求贷款对象,以便获取贷款利息,实现其利润增值。可见,债权担保制度能够鼓励债权人放心大胆地贷放手中的资金,从而加快贷币循环过程,在全社会范围内促进资金的融通。 另一方面是无钱或缺钱的人在借入一定资金后,原则上并不因为设立担保就使他失去了对其物的用益权或处分权 在保证中,很明显,保证人不会因为替他人作保而受到制约。也即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而在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中,情况有些复杂,但总体上来说,担保物的实体所有权仍留于担保人手中。 债权担保有价值性或变价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债权清偿;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期间仍然拥有担保物的所有权或产体上的用益权。这一点在不移转达占有的抵押权原则上也不失其对质物、债务人也不失其对留物的处分权,只是在实际上有一定限制而已。 因此,通过设立债权担保,债务人不但如愿取得贷款,而且仍旧可以处分或用益担保物。尤其是在物的担保中,债务人既达到了贷款的目的,同时又使其特定担保物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即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资金融通的双重意义在这里得以充分显示。 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甲以自己所购的房子作抵押向银行贷款40万元买房,此处设定担保物权就是为了确保银行40万元债权的实现,甲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就抵押的房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于1995年制定担保法,规定了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五种担保形式,其中抵押、质押、留置属物权担保。物权法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作了进一步的补充、修改、完善。对担保物权适用的范围及反担保,担保合同的属性及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与具体运用都作了更为全面、具体的规定。 担保机构:终于有了统一组织 “终于有了娘家了。”上海融真担保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志耀向《每日经济新闻》兴奋地表示。 作为一家成立3年,累计担保40亿元,没有出现一例问题担保的担保公司总经理,王志耀仍感到一丝无助。他向记者介绍,由于以前担保公司都是单个开展业务,与银行的合作一直处于弱势,社会认可度不高。他表示,成立担保行业协会的好处,最重要一条就是有了统一的组织,在协会内部、协会和银行、协会和政府间建立了纽带。 王志耀表示,协会成立后,可以加强行业间的合作,以前一些大项目的担保,单一公司担保无法获得银行认可,今后就可以通过几家合作来担保。同时协会与银行合作,可以使协会会员单位被银行所认可,在担保放贷中得到银行的及时帮助。作为行业协会,还可以将行业的呼声及时地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而这些都是单一的担保公司力所不能及的。 中小企业:找担保有章可循 当得知上海担保行业协会将成立的消息后,不少中小企业纷纷表示赞同。“今后找担保机构终于有章可循了。”上海滨洋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杨炳林向记者表示。据他介绍,以前寻求担保,不知道哪类担保公司有相关业务,有些担保公司开价又过高,一些项目最终放弃。有了担保行业协会就可以去协会寻求担保咨询,方便了中小企业融资。一些中小企业主希望,协会能够真正以服务为主,为会员服务、为广大中小企业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有所建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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