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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释义

《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理顺工作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资金监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威宁县实际而制定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理顺工作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资金监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09]14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资金及为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由投资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的贷款资金。

第三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国土局、建设投资公司、相关银行共同负责管理。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督依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条

县建设投资公司在收到银行贷款和财政部门的配套资金后,应及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给实施单位。

第五条

县国土局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代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项目管理工作,负责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投资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工。必须依照财政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开设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落实管理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负总责,对项目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负责,对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负责。

第七条

县财政局、国土局、建设投资公司、相关银行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报账制管理要求,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八条

项目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启动情况和实施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请拨项目首付资金,首付款一般为该项目资金的20%,填制《报账请款审批表》,经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国土局、建设投资公司、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拨付资金。项目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监理费、业主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由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据实申报,经建设投资公司、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拨付。

第九条

实施单位根据项目首付资金使用情况(用完70%以上),提出报账请款申请,填制《报账请款审批表》和《费用支出核销单》,并附有效报销凭证,经上述单位申核后拨付第二批项目资金。再按上述程序报账和请拨下一批次资金。

第十条

第一次请款所需的资料:请款申请表、项目中标通知书、项目承包合同书(副本)等有关资料。

第二次以后请款所需资料:请款申请表、施工监理部门出具的工程进度资料、发票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提供各种真实、有效和完整的请款报账凭据。

第十二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县建设投资公司按规定扣留项目投资财政补助部分10%的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未发现质量问题,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否则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质量全权负责,施工监理部门对项目质量负监管责任,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质量。县国土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防止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查后报县财政局审查批复。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前期工作未完成、工程预算未核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工程达不到应有进度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项目,县建设投资公司有权缓拨或停拨资金。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发现随意扩大或缩小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以及更改实施项目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规、违纪、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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