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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网上通缉
释义

网上通缉介绍

网上通缉,又名网上追逃、虚拟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机制。 网上追逃不同于通缉。在刑事诉讼法中,通缉是一种执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网上追逃的对象不仅包括办理了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对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公开媒体对外发布,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而网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网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比对,它对外保密,其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公安部公刑(2000)99号“关于办理《公安部通缉令》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被通缉人员信息必须先上公安网,录入“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网上追逃已吸收了通缉的部分职能。也就是对未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照片上传到公安部网站,供大家识别和提供消息进行抓捕。所谓“网上通缉”只是指公安部门内部网络共享全国范围内的通缉犯资料,这样当嫌疑人在其他地方出现时可以马上进行资料对比,提高了抓捕犯人的效率。

网上通缉的三个条件

1、是刑事犯罪,2、犯罪事实清楚,3、案犯在逃,符合这三个条件就能上网通缉。

并不是说大家都可以从网络上就可以看到所有通缉犯的资料。一般只有部分A、B级通缉犯。

网上通缉令是公安内部使用,不对整个互联网开放。

网上追逃的两种类别

一种是由公安部定期下发追逃光碟,光碟上有被追逃人员的相关资料,各地公安机关等根据光碟上的资料进行追逃;另一种是在公安内部的专网“公安网”上进行上网公布。因为现在有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等还没有加入“公安网”,所以,目前是两种网上追逃形式共存。

网上通缉的历史与法律渊源

历史渊源

1999年7月至9月,全国首次开展网上通缉专项行动,确立了“立案地为主,户籍地为辅,藏匿地协助配合,以科技信息网络为依托,社会面控制为基础,有赏缉捕为动力,信息畅通,反应快速,协作主动,缉捕及时”的缉捕工作新机制,开创了追逃工作新局面。是役,全国公安机关共抓获各类在逃人员23万余名,其中部督逃犯600余名,省督逃犯3000余名,杀人在逃人员1万余名。

法律渊源

1999年12月7日,公安部以公通字(1999)91号文件下发《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网上追逃通过文件形式被界定,初显端倪。

2001年9月至11月,公安部再次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70天的追逃专项行动,行动中各部门、各警种充分发挥网上追逃的优势,运用科技手段,依托网上逃犯信息开展查缉,共抓获网上逃犯10万余名,其中部督逃犯150余名。2002年3月6日,公安部以公刑(2002)351号文件下发《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保证上网信息质量、落实缉捕奖金、规范移交抓获在逃人员作了具体规定。2005年3月,公安部再次以公刑(2005)403号文件下发《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开始对网上追逃进行日常考评,健全了网上追逃长效机制,使网上追逃成为各警种、各部门日常性的工作。

网上通缉机制的具体内容

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已经抓获"的破案标准。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修改刑事案件破案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8〕1号)精神,在破案统计、侦查部门破案成绩考核、刑警中队等级评定等工作中都要严格执行这个破案标准:一人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二人以上共同作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犯罪集团作案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必须抓获。要把缉捕在逃人员作为侦查办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坚决纠正"重破案、轻追逃"的错误倾向,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侦查破案水平,及时抓获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减少在逃人员的产生。

严格落实"破案追逃责任制"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立案、侦查、破案、追逃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办案单位和侦查员身上,谁办的案件,谁就要对该案在逃人员的缉捕工作负责到底。办案单位和侦查员要负责搜集在逃人员的资料并及时上网,要保管好在逃人员的证据档案,随时掌握缉捕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等工作。

对在逃人员要及时上网发布网上通缉令

以下三种在逃人员必须上网:1999年7月1日以后,已经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人员要在一个月以内上网;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在逃人员要随时上网;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在逃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然后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在逃人员上网要有简要案情、姓名、性别、照片、体貌特征、身份证号码、法律手续等资料,要逐步提高上网在逃人员资料的质量。逃犯信息上网要经县、区以上(含)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各级刑侦部门要随时掌握网上在逃人员信息,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对上网在逃人员情况变化时的删改和抓获核实后的撤销工作。"网上查询"和"光盘比对"及时查获在逃人员  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要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发现可疑人员,及时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查询、比对,查获在逃人员。为"网上查询"和"光盘比对"提供有力的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快公安信息二级网络、三级网络建设,尽快创造条件把网络联通到责任区刑警队、派出所等基层实战单位。各级公安信息通信部门要保障网络畅通,为"网上追逃"提供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的保障服务。

对重大在逃人员实行"A、B级通缉"

将《公安部通缉令》分成"A级"、"B级"两个等级。《公安部A级通缉令》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该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公安部B级通缉令》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缉捕在逃人员的命令。各省级公安机关向公安部申请发布《公安部通缉令》,要提供以下材料:发布通缉令的请示,基本案情和要求通缉的地域范围;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体貌特征、近期清晰正面免冠照片、身份证号码;对被通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或《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拘留证》的复印件。公安部A级、B级通缉令办理业务仍归口部刑侦局管理。公安部A级、B级通缉令传真下发,同时在"全国公安信息网络"上发布,并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还将视情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全国性的计算机公共信息网络上适量发布,实行公开通缉。

是实行"追逃奖励"制度

每抓获一名网上在逃人员,立案地公安机关要奖励抓获单位或个人五百元至一千元,案情重大、紧急的,可以视情提高奖励金额。奖励金额要标注在上网在逃人员信息中。在本地区、本市辖区内抓获本地的上网在逃人员原则上不予奖励。对抓获《公安部A级通缉令》被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在通缉令上标明;对抓获《公安部B级通缉令》被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申请发布通缉令的省级公安机关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并在通缉令上标明。对防逃意识强,"犯罪嫌疑人到案率"高,防止在逃人员产生的;对抓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实行"倒查追究"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对抓获的重大在逃人员要认真分析研究其潜逃、藏匿的情况,从中发现缉捕在逃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倒查责任追究。对因侦查工作失误造成犯罪嫌疑人外逃的;对应上网而未上网丧失抓捕时机造成犯罪嫌疑人外逃久抓未获的;对在逃人员在辖区内长期隐藏没有及时发现的;对虚报成绩骗取奖励或荣誉的;对配合协助外地抓逃不力或乱收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民警及领导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通报全国,严肃批评。(摘编自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通字〔1999〕91号)

网上通缉机制的重要意义

网上通缉人员的范围

网上追逃人员的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已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证据证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监视地、作案地,经办案机关抓捕未归案的,以及从看守、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劳教人员。

网上通缉机制的重要意义

网上追逃机制有利于增强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防逃意识,减少在逃人员的产生;有利于充分调动民警"破 案追逃"的积极性;有利于各地区、各部门、各警种密切配合,整体作战;有利于强化公安基础工作;有利于加强公安信息网络建设;有利于推进"科技强警"战略的实施。

网上通缉的具体程序

(一)上网程序

对符合上网条件的在逃人员, 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登记”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在逃人员法律文书原件(拘留证或逮捕证)一并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逃。立案单位在工作中又发现新信息的,要立即提交刑侦部门进行修改、补充。

(二)撤网程序

在逃人员被抓获后(异地公安机关抓获的应该及时通知立案地的公安机关),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由立案地的公安机关撤网时,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撤销”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撤销录入。

上网和撤网都必须是同一公安机关,准备好相关的手续到刑侦部门进行申请。

网上通缉实践中一般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在网上追逃中逐步形成的普遍做法是: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签发拘留证,将其基本情况和拘留证上网,这样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何处,只要当地公安机关发现踪迹,就能将其就地羁押。通常的程序是抓获地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地公安机关,犯罪地公安机关将签发的拘留证传真给抓获地的公安机关,抓获地公安机关将传真件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直接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当地看守所。等犯罪地公安机关来人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关押后,再让犯罪嫌疑人在拘留证上签字,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本人诉讼权利、通知家属等项职责。

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没有专门设置网上追逃程序,通过网上追逃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后,异地羁押措施必须适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一章的规定。但由于网上追逃的特殊性,许多适用强制措施时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根本无法执行,造成法律与实践的脱节。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时无法出示拘留证

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后,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先签发拘留证才可以上网通缉。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并不一定存在犯罪行为,因此抓获地公安机关只能依据犯罪地公安机关已经开出的拘留证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不能自行开出另一张拘留证。网络瞬间到达而文书寄送较慢的特点,使抓获地公安机关不得已只能依据拘留证的传真件羁押犯罪嫌疑人,由于系传真件,无法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成为相对的无证羁押。

犯罪嫌疑人在抓获的关押期存在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的隐患 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关押期间存在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的隐患。刑事诉讼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从某一时间起至另一时间止的一段期限,对拘留期间的计算当然是从其被关押到看守所时开始计算。抓获地公安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时由于没有正式的拘留证,部分公安机关认为计算羁押期限的起始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带回犯罪地公安机关的时间,在抓获地公安机关被关押的这段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既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又可能不被计算进羁押期限。有人提出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关押期间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中在途时间的规定,被犯罪地公安机关羁押之前都应当视为在途时间予以扣除。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犯罪嫌疑人被关押时,已开始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应当从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先扣除在途时间,再计算开始羁押时间。

再次,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不是所有的抓获地公安机关都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告知其诉讼权利并通知家属。由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限开始计算,上述权利理应依法享有。

完善网上通缉侦查措施的构想

(一)将网上追逃措施纳入刑事诉讼立法。

信息技术的革命,必将对刑事法律理论带来冲击。网上追逃已在全国开展近10年,它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在警务活动中,网上追逃已形成一套较完备的机制。当务之急是,尽快用法律形式将这种好的机制固定下来,使之更好地为维护社会治安服务。建议把网上追逃作为一种侦查措施列入刑事诉讼法,使网上追逃像通缉一样家喻户晓、人所周知。在法律条文中界定网上追逃的概念、明确公安电传法律文书和下载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对异地抓获逃犯的刑拘期限作专门规定“逃犯被异地抓获的,刑事拘留和逮捕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带回立案地公安机关之日算起;异地羁押和押解途中时间不计入刑事拘留、逮捕期限,但要折抵刑期”。

(二)细化网上追逃执法程序。

程序不细、责任不明是造成网上追逃执法不严谨的主要原因。建议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时,明确立案地、抓获地公安机关的各自职责,既要充分保证网上追逃为我所用,又要全面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从而形成刑事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位一体的完备的网上追逃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列表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2004年3月14日

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 1983年9月2日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 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4月29日重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12月28日

民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 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 1999年12月25日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10月28日2009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

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重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 200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

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12月25日 2002年12月28日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 1983年9月2日 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 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 1993年10月31日 1999年8月30日 2005年10月27日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

劳动法

最新更新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2007年10月28日修正,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7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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