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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艾哈卡姆
释义

伊斯兰教教法学术语。阿拉伯语音译,“侯坤”(al-Hukm)的复数词,意为“判决”、“判断”,旧称“断法”。指教法根据经训原则对穆斯林行为性质的分析和判断。逊尼派教法学家把穆斯林行为判断、划分为五类,称为“艾哈卡姆·赫姆塞”(al-Ahkgmal-Khamsah,意为“五判决”)。

义务的行为

阿拉伯语称“法雷兑”(Faridah)或“法尔德”(Fard),意为“义务”、“天职”,旧译“天命”、“主命”。指《古兰经》明文以命令的形式责成穆斯林必须履行的宗教义务。教法认为,凡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者,必将受到安拉加倍的赏赐,反之则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法雷兑”分为“法雷兑·艾因”(Faridah‘Ain)和“法雷兑·基法叶” (Faridah Kifayah)两种。前者意为“绝对义务”、或“个人义务”,要求每个穆斯林都必须履行,如“五功”。后者意为“相对义务”或“集体义务”,系针对穆斯林整体而言,只要有一部分人去做,其他人即可免除其责,如参加“吉哈德”、参加殡礼等。“法雷兑”与“瓦吉卜”。(Wajib,意为“义务”、“职责”)有时意义相同,但二者的性质却有差别,前者系以《古兰经》明文为据,从直觉上可以判断其性质,而后者则为教法学家根据毋庸置疑的论据而定,不一定须有经典的明文,如男性成年穆斯林每年应集体参加两次会礼拜等,即为“瓦吉卜”。

嘉许的行为

阿拉伯语称“穆斯泰哈卜”(Mustahabb)或“曼杜卜”(Mandffb),意为“值得赞许的”、“令人满意的”。指教法提倡和劝导人们去做的可嘉的行为。例如经常施济贫困者、照顾鳏寡孤独、集资修建清真寺及办宗教公益事业、尽力而为做好事、热情待客、说话和蔼可亲、静听和不打断别人的讲话、宗教节日期间注意仪表的庄重等,均为“穆斯泰哈卜”。教法认为,此类行为虽不属于必须遵守的“天命”或“圣行”,但却表现出一个人的品德和修养,因此遵行者应受赏,违者亦不受罚。

准许的行为

阿拉伯语称“札伊兹”(Ja’iz)或“穆巴哈”(Mubah),意为“允许的”、“准行的”。指教法在特殊情况下破例准许的行为。例如根据教法规定,成年穆斯林每年莱麦丹月必须斋戒,但对于患病者、旅行者、产妇等斋戒有困难的人,教法则准许可以暂不斋戒,待日后方便时再补,再如乞讨本为教法严加禁止的丑恶行为,但在因遭灾蒙难而生活窘困,不行乞便不能维持生命等特殊情况下,教法则准许可以乞讨,但只要具备了自食其力的条件便应立即终止行乞。此外,一些不触及信仰的无关紧要的行为亦属此类。

可恶的行为

阿拉伯语称“麦克鲁赫”(Makrukh),意为“可憎恶的”、“令人讨厌的”。指经训虽未明文严禁而教法认为应受谴责的言行,例如在拜中诵读《古兰经》时,颠倒了先后顺序;礼拜鞠躬时不读法定的赞词,而读《古兰经》;食用非穆斯林制作的糖果食品;仪表不雅等。“麦克鲁赫”的程度,因其性质不同又分为“麦克鲁赫·坦齐赫” (Makrukh Tanzih)即“一般可恶”和“麦克鲁赫·泰哈里姆”(Makrukh Tahrim)即“十分可恶”。前者如食牛、羊、驼之脏腑;后者近于“哈拉姆”,如在清真寺里吵架斗殴等。根据教法规定,违犯“麦克鲁赫”之禁律,虽不受惩罚,但应受谴责;如果对后一种“麦克鲁赫”一犯再犯,则应受惩罚。

违禁的行为

阿拉伯语称“哈拉姆” (Haram'),意为“禁忌”、“被禁止的”、“非法的”、“违反教律的”,与“哈拉勒”(Halal,意为“合法的”)相对。指《古兰经》和圣训以明文禁止的一切,包括思想、言论以及日常生活中一切不正当、不纯洁、不健康的行为以至罪恶。教法认为,凡犯“哈拉姆”者后世将遭受安拉的彻底清算和严厉惩罚。也有在现世便受到教法制裁的,如偷盗要剁手;饮酒要受笞刑等。

说明

上述行为的划分,不仅涉及到教法概念上的令行与禁止,合法与非法(如(1)、(3)、(5)),而且还涉及到伦理道德观念上的美与丑,善与恶,嘉许与谴责(如(2)、(4))。教法与道德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从不同角度调节着穆斯林之间的关系,而穆斯林本身的道德和行为,则是判断其信仰是否纯真的重要依据。 (杨宗山 马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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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23: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