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网络污染 |
释义 | 网络污染(Internet Pollution):目前,对于“网络污染”还没有公认的明确定义。广义上指网络中存在的类似于现实世界的环境污染问题。范围包括计算机互联网,并扩展到移动通信等其它伴随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产生的各种与网络相关的领域。 网络污染的起因背景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把人们带进了一个更为宽阔的天地,这是当今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人们通过网络技术所提供的传播交流平台,尽情享受着丰富多彩的画面,并可各抒己见。这种功能强大,且快捷先进科学的精神生活活动平台,使多少人为之叹服。然而,对广大网民来说,时下国内许多网站上存在着越来越多有如牛皮癣般令人烦恼不已的“网络污染”。 发展现状目前,我国互联网站已达70万家,上网用户逾1.1亿。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年增长率为28.9%。中国手机网民去年增加1.2亿,达到2.33亿人,手机上网成为互联网用户新的增长点。如何为数亿网民提供一个绿色、文明的网络环境,是政府必须面对的新课题。 我国互联网发展有三个特点,舆论传播突出、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互动突出、先发展后管理突出。各种矛盾在应用中暴露出来,而当前法律建设还不完善。同时,互联网领域发展有强大动力,应用从传播到商用服务正在延伸,传播手段从传统到移动延伸,服务模式从信息服务到平台模式转变。管理面临新的挑战,难度加大。 网络污染的方式一、恶意传播有害信息有害信息的定义:世界各国都有对有害信息的定义,英国的比较有代表性,它把有害信息分为三类:一类是非法信息,指危害国家安全等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信息;一类是有害信息,比如说鼓励或教唆自杀的信息;还有一类是令人厌恶的信息,比如有些色情信息。美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通过立法等形式,将色情、暴力、危害国家安全、煽动种族和宗教仇恨歧视等信息明确定义为有害不良信息。 互联网不良信息的传播:分析显示,不良信息的传播途径主要有三个:首先,是搜索引擎。搜索引擎页面能够将网民需要的信息汇总起来,给用户提供丰富的选择。一些不良信息的制造者就利用搜索引擎的进行信息传播,幸好现在的搜索引擎网站监管力度很强,不良信息量已经非常少。其次,是垃圾邮件。现在网民的邮箱经常被垃圾邮件“骚扰”,这其中大部分是不良信息,比如反人类反政府类信息、办假证、卖发票、伴游等各类违法信息。最后,是IM即时通信软件,如MSN、QQ等,网民在上网聊天时经常遇到各类弹出链接,钓鱼网站信息大都通过此途径传播。 二、修改健康信息包括故意增加无用信息和有意删减有用信息,从而使健康信息难以辨认甚至失真。在这种情况下,信息使用者不仅要付出更多的时间代价,而且还会被迫支付更多的购买成本。也就是他在购买所需要的健康信息的同时,也不得不为无用信息支付费用,同时还要把无用信息过滤出去。故意增加无用信息虽然使健康信息难以辨认,但健康的信息毕竟还保存在其中,而有意删减有用信息却往往使健康信息失真。信息使用者由于不知道健康信息已被删减,结果在这种信息支撑下的研究成果就难免不会失去其科学性。 三、制造和传播垃圾信息当前,垃圾信息中以垃圾邮件和强制浏览性信息两种最为普遍。由于垃圾邮件一般通过广播式的群发,用户无法拒收,因此用户的正常接受受到严重干扰,用户为此要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和精神成本。同样,强制浏览性信息,也是在浏览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某一网站设为浏览器的默认主页,自动进入;或将该网站不经允许地加到浏览者的收藏夹里;或让浏览器标题总是出现某网站的网址或广告,使浏览者开机后就自动拨号进入该网站,因此浏览者也要为之付出相应的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制造垃圾信息的人往往有特殊的目的。要么是为了非法营利;要么是为了散发反动言论,影响政治稳定;要么是制造谣言,使社会产生某种恐惧感。 网络污染的危害一、网络污染源①网络黄毒 网络淫秽色情信息,被称为“网络黄毒”。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网络视听节目、博客和点对点网络等互联网新技术的发展,以及手机增值服务业务的猛增,网络淫秽色情等网络“黄毒”开始蔓延。 ②网络侵权 1.隐私权侵权 3.知识产权侵权 ③网络诈骗 1.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买卖 4.利用网络通讯手段发送 网络诈骗的共同点是被骗者轻信他人或贪小便宜导致对方诈骗得手。警方提醒市民在进行网络交易时,要对交易网站和交易方的资质进行全面了解,特别是一些企业类的电子商务网站。网上流动的低价竞拍暗藏更多欺诈可能性,市民勿轻信。 ④网络恶搞 互联网已发展为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承担起维护和发展社会文明的义务。社会对网络文化的宽松包容,绝不是放任自流。网上“恶搞”必须有个度,这个 “度”就是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的道德规范。在多元文化并存的今天,对“网络恶作剧只不过是一种调侃娱乐的表现而已,不足为奇”的这种认识,虽然不能批驳为错误,但是,任何调侃娱乐都必须把握好度。 二、污染的危害1.网络成瘾:因为网络的许多特质带给使用者许多快感,同时又因很容易重复获得这些愉悦的体验,使用者便在享受这些快感时渐渐失去了时间感,一方面逐渐对网络产生依赖,另一方面导致沉迷和上瘾。 2.网恋问题:青少年则是在网上交了异性朋友,不谙世事的他们情窦初开,又缺乏相应的自制力,在网上谈情说爱,深陷网恋难以自拔,而且这种网络爱情又是那么的隐蔽,让家长难以察觉。如今这一现象已成为困扰许多青少年的严重问题,影响了他们的学习和成长。网恋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也日渐成为让家长和学校深感头疼的难题。 3.网络暴力: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受害者,网络暴力的肆无忌惮,正在以其独有的方式破坏着公共规则、触犯着道德底线。 网络污染的治理网络监管一、世界各国网络监管举措: 1、美国:“软硬兼施”的多元化控制 美国是互联网发展较早的国家,在互联网舆论的管理理念与实践方面有很多值得称道的地方,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也较为成熟,总体说来,美国的互联网监管措施体现了“软硬兼施”的特点。 (1)社会主流意识引导:通过社会的力量和主流价值观的舆论影响,迫使网站进行自律。(2)行业协会搭建管理平台:对于违规者,行业协会代表整个行业向其施加压力,迫使其改正其行为,行业协会甚至采取严厉措施使违规者失去发展机会。(3)民间组织自建管理机制:民间组织率先提出建立自律模式,通过自觉的研究、摸索、试验和示范来引导和推动互联网的健康发展。(4)网站对其网上论坛实施分级分地管理:美国各大网站在实践中已初步形成一套管理办法。主要有制定张贴规则、供张贴者自律、接受网民针对违规信息的举报、及时制止违规行为等。(5)技术手段控制:目前网络舆论控制最常见的技术手段是对内容进行分级与过滤。(6)制定法律法规:美国最基本的有关媒体内容和运营的法律是《第一修正案》。 2、英国:成立专门组织管理和严打并举重在保护青少年 英国在网络管理方面的主要做法是立法保障和行业自律,并辅之以政府指导。在博客、BBS等网络空间尽情畅游的网民如果利用网络干违法的事情,一定会受到查处。英国的网络管理工作主要由一个名为“网络观察基金会”的组织负责,在英国贸易和工业部、内政部和英国城市警察署的支持下开展日常工作。基金会为鼓励从业者自律,与由50家网络服务提供商组成的联盟组织、英国城市警察署和内政部等共同签署了《“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协议》。“网络观察基金会”以此为基础,制定了从业人员行为守则,主要内容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责任确保内容的合法性“等。 3、韩国:网络实名制、法制保障、民间自律和监督 韩国是世界上互联网最普及的国家之一,上网人口占总人口的近70%。网络的普及使青少年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和使用互联网,为保护青少年,韩国政府从管理、立法、监督和教育几个方面采取行动,加强对网络的管理。在韩国,各个网站都要求申请网站邮箱或聊天账号等的用户填写详细的客户资料,填报真实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职业等详细信息。为杜绝虚假信息,网站对每个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核实无误后,才提供邮箱或账号。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对上网聊天和发送电子邮件的用户真实资料进行备案,防止不法之徒利用虚假信息从事网络犯罪。 4、日本:匿名不等于放任 日本网民多数习惯以虚拟身份穿梭于博客、留言板等网络空间。日本政府目前虽然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但对于网上各种有害信息并没有放任不管。日本在2002年就开始实施《提供商责任限制法》。根据这部法律,若网页或BBS上传播的信息对他人名誉等造成了侵害,受害者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公开信息发布者的名称、住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IP地址。根据日本2004年10月修订的一部法律,如果因特网上传播的信息造成重大人权侵害,法务省相关机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这些信息。 5、法国:重点帮未成年人“防毒”软件可屏蔽90%以上不良网站 法国主要有两个保护儿童免于不良网站毒害的组织,一个是“电子·儿童”协会,一个是“无辜行动”协会。它们的主要任务都是向学校和家长免费提供家用网络管理软件,指导学校和家长对儿童进行“防毒”保护。“电子·儿童”协会目前已与其他合作伙伴开发出一系列保护软件,这些软件分别针对不同年龄层的未成年人,可屏蔽掉90%以上的包含色情、暴力、毒品和种族歧视等不良信息的网站及一些游戏网站,并可控制孩子的上网时间。 二、我国的网络监管: 国务院新闻办网络局副局长刘正荣说,中国政府对互联网的监管正处在不断摸索与完善的阶段。他说“互联网一直在快速发展之中,网络技术的演变日新月异,政府只有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立法和治理措施,才能真正确保互联网的安全。” “中国对互联网监管手段的探索还处于初级阶段,监管的手段和对象,都是必须首先要考虑清楚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说。他表示,管理的目的不是将中国封闭起来,因而在监管手段上必须符合现代信息化社会的一些基本规律,必须与现代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在网络监管方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等。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为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在第十四条中增加了对数据库的保护。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以及我国《商标权法》、《专利权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中对商标权、专利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等权利的保护性规定构成了我国网络侵权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 2010年4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国家保密法》,首次把互联网纳入监管范围。 新的国家保秘法将从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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