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王鑫海 |
释义 | 一、北京大学博士著名景观建筑设计师王鑫海王鑫海博士简历 王鑫海,男,1973年生,江苏人,出身风水、中医世家,北京大学环境科学博士,德国柏林工业大学景观建筑与环境规划管理博士后,爱因斯坦三传弟子,著名城市规划师、景观建筑设计师、易学风水大师。王鑫海博士因缘际会,横跨多个专业,兼通古今、文理、中西之学,既精通传统国学风水文化,又是北京大学学院派风水大师的杰出代表。 王鑫海博士幼承庭训,在上大学前接受了十多年系统的国学培训,精研《道德经》、《易经》等经典,通晓易学风水文化。十七岁离乡求学,先后获得扬州大学农学学士学位(1994,园艺专业)、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理学博士学位(2005,环境科学专业,北京大学、德国柏林工业大学联合培养,戴姆勒-奔驰基金会优秀博士生奖学金资助),并在德国柏林工业大学景观建筑与环境规划管理研究所进行博士后研究,留学德国历时八年。王鑫海博士在北京、上海、江苏设有建筑装饰风水设计工作室,在全国各地主持、参与了数百个城市规划、旅游风景区规划、发展战略规划、企业、民居、楼堂馆所建筑装饰风水设计项目。 主要职务: 北京大学中国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秘书长、城乡规划设计部主任 北京三生环境与发展研究院秘书长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校国学总裁班主讲教授 师承: 1,在北京大学法学院读硕士期间的导师:金瑞林教授,博导,著名法学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泰斗。 2,在北京大学中国持续发展研究中心读博士期间的导师:叶文虎教授,博导,著名环境学者,第九、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叶文虎教授是爱因斯坦唯一中国真传弟子周培源先生(曾任北京大学校长)的学生。王鑫海博士是爱因斯坦三传弟子。 3,在德国柏林工业大学求学期间的导师:Prof. Dr. Johannes Kuechler (中文名:曲喜乐),柏林工业大学景观建筑与环境规划管理研究所教授,博导,著名历史地理学家,景观建筑专家,北京大学客座教授。曲喜乐教授自1972年起来华工作多年,可以说流利的中文,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基本上每年都来中国讲学,桃李满华夏。曲喜乐教授在中国主持、参与了多个国际合作生态环境重大科研项目。 执业及会员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 德国建造师、建筑师与工程师协会会员 德国城市规划师、区域规划师与土地规划师协会会员。 著作: 1,《欧洲环境景观设计—城市·景观·建筑360度》(合著,机械工业出版社) 2,《三生(生态·生活·生产)共赢论坛文集》(主编,人民出版社) 3,《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合作译著,法律出版社) 发明: 德福来DFL1051系列安全健康通风窗(部分已经获得国家专利证书) 视频:王鑫海博士,深圳卫视22度观察节目。 文章: 1,王鑫海博士:人居环境风水设计六大原则 2,王鑫海博士:中国风水全球最佳 3,经济观察报专稿:人口是国土安全的基石 4,喝令三山五岳开道:推行简体字彻底摧毁了中国生态文化 5,论中国国内移民限制导致的环境与人口危机——南水北调VS北民南移 6,德国小学生围攻中餐馆 老板报警反被抓 7,帮养中国超生儿童德国总理住不起豪华套间 8,中国清洁工德国买豪宅:开发商太黑了! 9,为中国三大环境公害平反:环境危机与人口政策反思 10,中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个别流失及其法律对策 二、中华品牌同盟协会创始人王鑫海中华品牌同盟协会创始人被世界喻为CEO制造机--王鑫海 . 1999年 首次国外提倡环保节能 1999年-2001年,在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亚洲国家为环保演讲 2001年-2005年,英国深造, 核心力量(国际)教育培训机构董事长 2005年,做为中德环保形象大使 ,成立基金会 ,用爱心做事,用感恩的心做人 2006年,香港胜者集团特聘董事副总裁 2010年,正式成为核心力量(国际)教育培训机构驻上海董事主席 偕同1000名国内国外企业家创办了品牌联盟协会,为中国的经济持续增长竭尽全力付出 管理学大师乔吉拉德,安东尼罗宾 请教经验 在近10年实战中,他一直深入研究团队凝聚力的秘密,并持续不断地学习。传承并发扬曾国藩的冰鉴--选人/用人/留人深入并透彻的研究孙子兵法对于当代商战和经济的实战实效作用。 及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同易经的密不可分之关系,如何让企业长治久安、基业常青在金融海啸中破浪前行、在这个经济寒冬为企业雪中送炭 曾在3年拜读5300本中国国学及世界经济/政治发展史等诸多著作经过多年来的实战摸索,结合世界大师的顶尖智慧,他成功研发出一套快速建立团队、并可复制传承的训练能够帮助企业在短时间,打造出超级团队,并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创造出惊人的业绩和凝聚力。 在30岁时,他通过这套系统,帮助各公司在马来西亚、缅甸、日本、韩国、中国内地等亚洲国家开设101家分公司,团队年业绩突破5000万。 年业绩超过3.6亿! 至目前,这套训练系统已成功协助2000家企业打造卓越的业务团队,促使企业效益迅速增加30%-300%。在他的训练下,流水线式生产CEO已成为可能,他成功帮助7500个学员成为顶尖CEO。 一路走来,努力付出并帮助企业,将所学化为一股正面的力量来打造更多的优秀企业。大刀阔斧斩掉一切企业顽疾。1、明确目标 2、详细计划 3、立刻行动 4、修正行动 5、坚持到底 使命:品牌联盟,使中国的经济世界瞩目,中国企业将赶超所有外来的竞争成为商业领袖!在全世界只要一提到中国,就是豪华、奢侈、经典品牌的象征! 为了我们中国经济在世界崛起!加入同盟!爱国的企业家们!让你的企业飞速成长,击碎这碧海蓝天,犹如晴天霹雳般响彻整个世界!我们的号角响起,不要再沉睡了,巨人的崛起就在此时此刻!我们将用生命捍卫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经济! 中华品牌同盟协会创始人 简介 中华品牌同盟协会是由1000多家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各行业相关企业共同联合发起,并由具有从事品牌研究资格的组织与个人自愿结成,为了中华品牌国际化,便于在各地区开展更多的商务活动。经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总部设在中国香港,秘书处设在上海,是经香港社团和香港警务处依法登记备案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商业及相关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现已发展内地和香港、澳门品牌相关的企业会员单位8000余家,协会下设各行业专业委员会、服务专业委员会、连锁加盟专业委员会、并委托阿里巴巴为运营机构,为中华品牌企业和个人提供咨询、管理、培训和联络等服务。 协会的宗旨: 联合全国品牌行业组织、企业等商业 制造业 加工业 领域内的所有人士,进行自律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行为道德,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知识及技能专长的发展与深造;尊重和支持中国企业的地位、利益;宣传提升会员在社会中的公信力,促进行业人士间的了解与交流;促进行业产业多方面合作;维护企业和个人在从业方面的权益,为推动市场持续稳定、繁荣发展。 协会工作职责: 搞好会员自律,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行业政策、宣传和管理;引导品牌规范、良性发展;扩大协会规模,提供会员服务;研究行业市场、技术理论,制定行业指导;促进企业交流,加强产业合作;净化产业环境,拓展市场领域;提升社会影响,联系国际合作;协调政府、企业与同业之间的关系,推动会员、产业市场共同发展。 协会的定位: 高于企业集团的非政府组织。由参加签约的企业和从事各领域内的 个人,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目的是通过参与,可以提高企业、个人的行业综合竞争力,挖掘商机,建立更为协调的机制,强调“多赢”,在竞争的基础上更好地合作,同时也是一些优势地产领袖进行策略联盟的尝试。 协会的组成: 协会下设秘书处及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主要负责组织会议、活动、协调、配合各委员会的工作、与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及关联性产业的联络等工作;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新成员加入、专业培训、集体考察、融资促进、同业交流,以及相关问题的研究等工作。 品牌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中华品牌同盟协会(简称:中华品盟,英文为CCB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中华品牌同盟协会是非营利性的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向企业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真正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教育和引导会员爱国爱党、务实诚信、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奉献社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整体素质,为新时期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经济作出巨大贡献。 第四条 协会的住所:中国香港和上海设有秘书处。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始终坚持向会员大力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建设; (二)研究探讨品牌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积极探索品牌发展规律和未来方向; (三)及时为会员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生产、管理、金融、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学习国内外各行业先进的理念和成功模式,组织经验交流和行业研讨,举办展览和会议,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发展同国内外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行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尽力为会员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扶持; (七)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协助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八)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组织慈善公益活动,关心社会,奉献社会; (九)组织开展促进餐饮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组织会员参加本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积极)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三大类。 (一)团体会员: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各地餐饮业协会及其它相关行业机构。 (二)单位会员:从事餐饮业经营、加盟商、科研机构等企业单位。 (三)个人会员:爱国精神,为中国经济发展奋斗,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主动热心为本协会做出奉献。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享受活动的优惠待遇;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自觉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二)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行。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八)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行。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合格、立场坚定;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热爱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的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捐赠、赞助; (二)利息;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依据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同意后先予执行,再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追议通过。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因故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相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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