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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王双娃
释义

简介

王双娃,陕西泾阳县农民,案发时40岁。2003年起,他开始经营机动车货运业务,2006年底取得准驾车型为C3的驾照。2008年初,他将购买的陕AC3299大地牌重型自卸货车登记为货运运营,该车型需取得B2以上驾照方可驾驶。2009年2月10日凌晨,疯狂肇事连撞五学生,致四死一伤。2012年2月23日被执行死刑。

案件

2009年2月10日凌晨,王双娃驾驶着这辆自卸车,从泾阳县冀东水泥厂装载32吨水泥熟料,往户县千王水泥厂运送,其子王哲随车同行。凌晨6时,当行至108国道长安区协和搪瓷厂门前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中学生王方圆、张赛,车辆从二人身上轧过后,将骑自行车上学的张田挂倒,从其腿上轧过,并将贾晓梅、贾航利二人以及3辆自行车卷挂车下。

法院一审查明,王双娃在肇事后并未下车察看、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反而加速逃离现场。路经此处的两位司机发现后,先后驾车超越肇事车辆,示意并试图逼迫停车,同车的王哲见状也提醒其父,但王双娃置之不理,仍加速行驶170余米后,贾航利、贾晓梅被甩至路边。除张田重伤外,其他4名学生均不幸死亡。

到达千王水泥厂后,王双娃更换了右前轮轮胎,卸下水泥熟料和车牌,与王哲开车回到泾阳。在一石料场,王双娃父子下车查看车辆,发现车身有血迹和人体组织,王哲随即取出卫生纸递给其父擦拭痕迹,后王哲离开石料场。王给妻子王小娟打电话,告诉了自己开车撞人一事,王小娟赶到石料场并得知丈夫执意出逃,将随身1000元交给丈夫。王双娃驾车逃至旬邑县,将车丢弃后搭车逃往乌鲁木齐。肇事5天后,王双娃到泾阳县公安局投案。

案件回顾

2009年2月10日凌晨

王双娃驾车肇事,致四死一伤。

2009年2月15日

王双娃向警方投案。

2010年11月17日

西安市中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对王双娃决定执行死刑。王双娃上诉。

2011年7月13日

省高院二审开庭。

2011年8月12日

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斗门重大车祸惨剧发生两年多以后,王双娃案12日有了最终的结局: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王双娃上诉,对其死刑裁定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2年2月23日被执行死刑。交代后事称自己不进祖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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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5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