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法官(Ouvidor)澳葡早期自治机权中的一个重要职位。在明,清两代政府的公文中常将“Ouvidor”译成“委离多”或“唩嚟哆”。
1.协助总督行使司法管辖权;
2.依总督授权单独审判轻微罪案;
3.办理民事案件。
澳门开埠初期,居住澳门的葡人一直受中日贸易船队司令的管辖,1580年(明万历八年)澳门首次派驻王家法官。王家法官与议事会不断发生冲突,这一职务曾一度废除。1586年,西班牙国王赐予澳门享有埃武拉市一样的自治权。1595年,1596年国王颁布敕令,再次批准澳门正式取得自治城市的资格。在此期间,王家法官的职权由年长的议事会成员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