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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王白浪
释义

王白浪,男,1959年6月出生,籍贯浙江遂昌,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浙江凯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个人介绍

1978年,王白浪参加高考,进入浙江化工学院(浙江工业大学前身)学习。在学校学习期间,获得了优秀学生称号,成为了共产党员。1982年,毕业后,进入浙江遂昌县工业局工作。

1984年,工作两年之后,王白浪便被提拔为遂昌县工业局副局长。

1985年,王白浪出任浙江遂昌造纸厂党委副书记。

1986年,王白浪出任浙江遂昌造纸厂厂长。

1988年,王白浪辞职下海经商。

1993年,王白浪重新到遂昌造纸厂任厂长。

1996年6月开始担任浙江凯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03年任凯恩集团总裁兼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4年12月开始担任凯恩集团董事长。

2004年7月,凯恩集团旗下的凯恩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中小企业板成功上市。

2008年5月17日,奥运圣火在温州市完成传递。凯恩集团董事长王白浪作为温州站第四棒火炬手。

获得荣誉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浙江省青年改革家”。

“省环保先进工作者”。

“浙江省优秀企业管理工作者”。

“省首届创业企业家”。

“浙江慈善奖”。

并且被选为第九届省人大代表与第十一届省党代表。

负面新闻:通缉记者事件始末

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

经调查核实,2010年5月初以来,网上连续出现“揭黑:中国国企第一贪——用89万侵吞6亿国有资产”等文章,凯恩集团以商业信誉被损害为由强烈要求遂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遂昌县公安局于2010年5月20日立案侦查。遂昌县公安局在调查中又发现,《经济观察报》仇子明在有关媒体连续发表“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凯恩股份再调查:隐瞒的关联交易”、“凯恩股份电池业务前景不明巨额关联交易价值几何”、“新华资金被忽悠4700万元接凯恩股份‘飞刀’”等4篇文章。根据仇子明公开发表文章的内容,遂昌县公安局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并于2010年7月23日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

经济观察报一高层人士证实了网帖的真实性。他说,仇子明先后3次对凯恩公司涉及的关联内幕交易做了报道,除了两篇后续报道刊载在经济观察报官方网站外,其余全部文章均刊载在经济观察报上。 “在这两个报道刊载出来后,凯恩股份操纵人王白浪曾找到我们驻华东区采编负责人,试图危机公关,但遭到拒绝。时隔不久,仇子明就被通缉。” “我们的报道证据都很扎实,搞不清楚当地警方想干什么。”经济观察报一位高层人士告诉南都记者,仇子明被通缉一事属实,经济观察报社于昨日证实其记者仇子明遭到遂昌县警方网上通缉。

这位消息人士称,目前,报社正积极与浙江丽水警方联系,并已经就事件与律师进行商议。

经济观察报回应

2010年7月28日 经济观察网发表官方声明(如下:)

本报获知,本报记者仇子明被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为名,列为刑拘在逃人员,进行网上通缉。针对此事件,本报现发表声明如下:

一、本报记者仇子明因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新闻报道而被网上通缉,本报深感震惊,对记者仇子明及其家属的状况深感担忧。作为负责任的媒体,本报一向秉持理性、建设性的报道理念,我们相信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应为仇子明和所有记者所遵循;

二、作为公众公司,凯恩股份负有准确、完整和充分信息披露的义务,公众享有知情权,媒体有合法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力。在报道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和记者多次受到利诱、威胁。对于有人试图借助公权力压制舆论监督,威胁新闻工作者人身安全,我们表示强烈谴责;

三、当地公安机关作为掌握公权力的机构,应该审慎合法行使公权力,维护公民权利;

四、本报正在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等机构申诉,反映相关情况,并呼吁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采取维权行动,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和报道权,保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五、本报感谢公众和媒体同仁对本报和本报记者的关心和支持,并将利用一切合法手段捍卫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正当采访报道权,共同维护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

经济观察报社

2010年7月28日

律师观点

不少知名律师认为,该案件的关键在于仇子明能否提供确凿的证据,以及当地公安机关是否有足够证据对仇子明发出通缉。长期关注记者权益的著名律师周泽在博客中发表了对此案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称,《经济观察报》的报道是否真实,是办案机关首先要查明的问题,报道真实而不涉及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就不存在违法,更不可能构成犯罪。对于公安机关一方面对凯恩股份涉嫌的多项经济犯罪不予调查,另一方面却对报道问题的记者进行通缉,意见书中直指遂昌县公安局“完全是舍本逐末,是非颠倒。” 周泽认为,通缉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应该逮捕而在逃的情形,而公安机关对报道的真实性、记者及报社的报道目的和动机都不清楚,就以记者报道侵害企业商业信誉,悍然对记者进行刑事追诉、网上通缉,完全是滥用职权,枉法追诉。

专家看法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表示,对于损害企业信誉罪,最高法院应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于媒体及媒体从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触犯法律,什么情况下不触犯法律,做一个界定。因为知情权不等于言论自由,它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在一些复杂的报道上应当允许有一些疏漏。在保障企业权益和公众知情权之间,应当有一个平衡,这样也有利于企业维权。“目前,中国没有新闻法或者大众传播法,新闻报道的边界模糊不清。”喻国明认为,一般来说,报道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媒体,而非其从业人员。目前大量记者被起诉,是企业的一个诉讼策略,为的是给予记者群体一个威慑的作用。

邪不压正——浙江遂昌公安局撤销刑拘决定

7月29日下午消息,《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13.06,-0.42,-3.12%)关联交易内幕案遭通缉事件有最新进展。浙江警方今日认定,遂昌公安局刑拘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决定不符法定条件,责令撤销对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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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6:0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