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田向荣 |
释义 | 简介田向荣,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博士,工程师,中共党员,2004年6月参加工作,水利部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团支部委员。 田向荣同志同志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部党组新时期的治水思路,践行“求真、务实、献身”的水利行业精神。在工作中,该同志能够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务实,得到中心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 在业务方面,该同志通过自身努力学习和刻苦钻研,较快熟悉了承担的工作,在中心申报国际河流管理专项资金的过程中承担了重要工作,为资金的成功申报做出了重要贡献。该同志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与完成了水利部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重大课题《国际河流开发治理对策研究》研究,该项成果已完成审查验收并获得了专家的高度评价。作为课题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负责了《国际河流工作的总体方针和应对措施研究》等多项课题的研究工作。通过参与各项课题的研究,该同志业务能力得到迅速提高,逐渐成为中心国际河流政策法规研究方面的业务骨干,为部国际河流管理提供了技术和政策支撑。 田向荣同志充分利用自己计算机软、硬件方面较为熟悉的优势,在完成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还参与了中心网站的设计和中心办公自动化系统项目任务书的编制工作,并协助完成中心计算机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中心各处室计算机的安全稳定运行。今年,该同志还负责完成了中心局域网(国际河流内网)的组建工作和网络打印机(外网)配置工作,极大了提高了单位职工的工作效率。在业余时间,他与中心同事积极交流计算机软硬件方面学习的心得,带领大家学习各种应用软件,使中心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中心的办公软件应用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 田向荣同志在加强业务和理论知识学习的同时,还在2004年和2006年三次深入边境地区实地调研了新疆和广西的国际河流,加深了对我国国际河流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理解,提高了对国际河流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通过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大大的提高了科研成果的质量,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作为中心党支部青年委员,田向荣同志认真履行了委员职责,积极组织中心工会、团支部开展各项文体活动。在今年局党委和中心党支部组织的活动中,负责购置了“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画和《江泽民文选》等学习材料,组织中心各党小组参加了局党办组织的“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弘扬水利行业精神”理论研讨活动,中心参选的三篇论文获得一个一等奖、一个二等奖和一个优秀奖,并获活动组织奖。 大事件举报事件方舟子、田向荣搜狐微访谈回应举报石元春 “实名举报的还是很少的,大部分都是匿名或化名举报,正因为实名举报的人少,几个人一起实名举报的更少,这件事才引起这么大的关注。”著名打假人士方舟子与中国农业大学助理研究员田向荣两人昨日现身搜狐“微访谈”时表示,他们与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季伦、陶益寿、林培、祖康祺,及曾任京农公司副总经理的杨智泉六人一起实名举报中国农业大学原校长、“三院院士”石元春一事“不存在个人恩怨”。田向荣还强调,“对他举报从十几年前就开始了,只是至今都没有结论,我们很尊重石校长个人,但这个个人存在的问题与年龄无关。” “石元春任期内利用职权窃取他人学术成果,当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骗取国家和省部级多项奖励以及陈嘉庚农业科学奖和何梁何利农业科学奖。”田向荣等人在举报信中表示。由于石元春目前已经八十高龄,一些人很快质疑这么对待一位老人是否合适,并强调里面是否存在个人恩怨。 对此,田向荣在搜狐“微访谈”中表示,对石元春的举报从十几年前就开始了,但最后都不了了之,并且因为署名权的问题,李季伦院士曾到法院起诉过石元春,别人也给中科院写过举报信,“我们很尊重石校长个人,但这个个人存在的问题与年龄无关。” 至于是否存在个人恩怨的问题,田向荣称,“李季伦院士高风亮节媒体都有报道,高龄人士因个人恩怨犯不着这样。我和杨智泉与石校长层次等各方面差距很大,更不可能存在任何个人恩怨。” “这里面也许有个人恩怨在里头。但是这不重要。我们更关心的是举报是否属实。如果举报属实,管他举报人是什么动机?如果不属实,才需要追究出于什么动机诬告。”方舟子则称,大学校长、院士造假的他揭露过很多,“光是2009年我们新语丝网站就揭露过十个校长、副校长造假。我本人也自己调查、揭露过一些校长、院士造假。” 微博访谈田向荣搜狐微博微访谈谈实名举报中国农大原校长石元春学术剽窃 1.提问:我看你们突然想起咬人一个词,不知为什么? 搜狐微博@田向荣:如果你是造假的被害人,你就不会这么说了。 2.提问:为什么突然举报一个80岁高龄的老先生、老同事呢?你有确凿的证据吗? 搜狐微博@田向荣:前面已经说过了,对他举报从十几年前就开始了,只是至今都没有结论,我们很尊重石校长个人,但这个个人存在的问题与年龄无关。 3.提问:您九五年开始举报,都向哪些部门举报的?得到的答复是什么? 搜狐微博@田向荣:很多部门但至今都不了了之。 4.提问:遭到举报后,石元春如何反驳? 搜狐微博@田向荣:石校长说我们是恶意的诽谤是社会上的毒瘤。我想至于谁是社会毒瘤社会自有公论。 5.提问:那几个举报人去哪了咋没一块来啊 搜狐微博@田向荣:前面已经说过了,对他举报从十几年前就开始了,只是至今都没有结论,我们很尊重石校长个人,但这个个人存在的问题与年龄无关。 6.提问:这里面有没有个人恩怨在里头? 搜狐微博@田向荣:李院士高风亮节媒体都有报道,高龄人士因个人恩怨犯不着这样。我和杨智泉与石校长层次等各方面差距很大,不可能存在任何个人恩怨。 7.提问:你们说自95年就开始举报了,一直没结果,你们觉得这次会有结果吗? 搜狐微博@田向荣:可能也会没有,但愿大家知道真相就够了。 8.提问:农大现在是否还存在你们举报的类似情况? 搜狐微博@田向荣:不知道,但我希望永远不会再出现这种情况。 9.提问:都是向那些部门举报的,他们如何答复? 搜狐微博@田向荣:这个问题李季伦院士已经对媒体做出了回答。过去也都举报过,但最后都不了了之。因为署名权,李院士曾起诉他到法院,别人也给中科院写过举报信。 10.提问:对于当下社会中大学的一些见不得人的潜规则你有什么看法?你认为什么办法能够遏制这一类的事件出现?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出现,你认为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搜狐微博@田向荣:国家正处于转型时期,出现这些问题也正常,解决的关键是监督,现在网络监督就是一个很好的形式,做为学生碰到这种问题从大道理上来讲当然是鼓励站出来揭发,但根据我的经历应该非常慎重,已搞好自己的学业为主。 11.提问: 大家都知道,皇粮部门纠错难于上青天,你们期待哪个部门怎样的答复?期望什么样的结果呢? 搜狐微博@田向荣:没有办法期待,这个决定权不在我的手里,我希望能查清事实给学术界带来好的风气。 行政撤销案田向荣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行政撤销案 原告田向荣,男,汉族,37岁,中国农业大学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育新花园12栋1806室。 委托代理人覃正东,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法定代表人陈至立,部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大泉,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干部。 田向荣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2000年7月13日对其作出的“关于教师申诉审查结果的答复函”,于2000年8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向荣及其委托代理人覃正东,教育部委托代理人王大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向荣因不服中国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农大)对其作出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向教育部提出申诉。2000年7月13日,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针对田向荣的申诉作出答复,认为田向荣未与农大签订教师聘任合同,未实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具有教师身份,故不具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的规定提起教师申诉的主体资格,不属于教师申诉的管辖范围,故决定对田向荣的申诉不予受理。田向荣不服,认为不论其是否具有教师身份,教育部作为农大的上级主管机关,均应受理其申诉。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教育部履行对其申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撤销教育部作出的答复函。 教育部答辩认为:首先,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其虽然受理教师就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项,或者因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而提起的申诉,但提起教师申诉的主体只限于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教师。田向荣是农大的后勤服务人员,其与学校发生人事纠纷,属聘用纠纷,应依人事、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其次,教育部对直属高等学校人事方面的管理职责为:负责直属高校内部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协调并指导其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主要是进行宏观的规划、指导。法律法规未授权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具体干预高校内部的人事安排,主管部门受理下属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人事申诉没有法律依据。田向荣是农大校办企业的职工,实质上与学校存在着劳动关系,两者发生的纠纷应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及主管部门关于劳动争议的有关程序与规定,纳入统一的渠道予以解决,教育部无义务也无职权处理此类纠纷,对田向荣的申诉作出答复只是履行了对当事人告知义务,对其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起诉不属行政诉讼收案范围,要求法院判决驳回田向荣的起诉。 教育部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田向荣也向本院提交了认为能够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本院于2000年9月18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经过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发表了质辩意见。经过合议庭评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教育部提交的国办发[1998]10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用以证明教育部对学校的各项管理职责中并不包括具体处理直属高校人事纠纷的职责。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田向荣不具有提起申诉的主体资格,本院不予采信。 教育部提交的教人[1999]16号文件“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用以证明田向荣作为学校的后勤人员应通过劳动合同纠纷或聘任制纠纷的渠道去解决问题。本院认为,上述通知是1999年9月15日作出的,在此之前农大已对田向荣作出处理,且田向荣与农大并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其也不是农大的聘任人员,故该通知不适用于田向荣,且亦不能证明田向荣不具有向教育部提起申诉的主体资格,故本院不予采信。 田向荣提交的工作证,能够证明其所在单位是农大校办产业,其职务是助理研究员;提交的国办发(2000)11号“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能够证明农大从2000年起划归教育部管理;提交的2000年5月23日向教育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000年6月28日向教育部提交的“申诉书”,能够证明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实;提交的1999年4月5日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对田向荣的申诉不予受理的通知以及2000年5月19日人事部仲裁公正厅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能够证明田向荣在知道农大对其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后,多次找有关部门申诉,均未被受理的事实。上述证据本院认为真实有效,且能够证明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田向荣于1992年在农大毕业,并留校分配至该校校办企业“北京农业大学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京农公司)工作,任助理研究员。1999年3月8日,中国农业大学作出(1999)中农大(人)字15号“关于对祖韬玉、田向荣同志按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通知校属有关单位:“……田向荣曾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未经批准,不到京农公司上班。根据京农公司的处理意见及学校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田向荣同志按自动离职处理。”1999年3月10日,田向荣得知了上述通知,即先后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部提出申诉,均未被受理。后又于2000年5月23日、6月28日分别向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申诉,要求撤销中农大作出的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教育部以其不具备提起教师申诉主体资格为由,对田向荣的申诉决定不予受理。 另查明,教育部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由其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负责审查,其代表教育部作出对申诉不予受理的答复意见。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教育部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其职责不仅限于国务院关于“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之范围,其还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其它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同时该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中的教育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该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教育部有受理教师及教育辅助人员申诉的法定职责。田向荣系农大的正式职工,从事科研技术研究工作,应当属于教育辅助人员,其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教育部仅以田向荣不具有教师身份为由,对其申诉不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三)项,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0年7月13日对田向荣申诉作出的答复函; 二、责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受理田向荣的申诉。 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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