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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天津市沐浴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天津市沐浴行业协会于07年7月26日成立,现已有二百余家服

务行业单位入会。协会是由国家支持的公益性企业。协会发展至今受到公安局,交管局和督察部等负责人的支持,协会会已初具规模。天津市沐浴业协会的在津正式成立,标志着天津市沐浴行业走向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天津市沐浴业协会企业名单

会长单位

聚富圣会大酒店

副会长单位

大浪淘沙大酒店有限公司

宝丽金大酒店

瀚金佰洗浴休闲俱乐部

嘉年华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如意洗浴海景休闲健身俱乐部

丽水湖洗浴有限公司

盛佳酒店有限公司

津华圣派洗浴俱乐部

理事单位及会员单位见参考资料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全程为:天津市沐浴业协会。英文名称:TIANJIN ASSOCTION OF BANTHING.缩写:TJAB。

第二条 本会使本市沐浴行业和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组织的、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天津市沐浴业协会按照自主办会、自愿入会的原则组建,自理会务、自筹经费、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职能,加强与社会、政府的沟通和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天津市沐浴业协会的成立旨在于弘扬文明健康的沐浴文化;合理规范沐浴业市场;构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纽带与桥梁,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促进天津沐浴业业合法、有序、繁荣、发展,为天津服务业在整体水平上做出贡献。

第五条 天津市沐浴业协会接受天津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天津市沐浴业协会接受在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本会住所: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新文化花园新景居2610室。

天津市沐浴业协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遵循党的方针、政策,积极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发挥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科技、维权、服务、教育、培训、资格鉴定、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的展销展示会、交易会、技术大赛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做好与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

(五)广泛联系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协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倾听会员的呼声、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教育会员热心公益事业,做好“双思”(致富思源、富而思进) 和“三个结合”(结合社会需要、结合市场发展、结合行业规范);

(八)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天津市沐浴业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合法资格的经营洗浴、接待旅客住宿的单位;

(四)以前一项为载体、兼营餐饮、按摩、娱乐、健身、美容美发、休闲、演艺的单位;

第十条 本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吸收部分外省市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投资商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数20%)。以上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四)投资、经营、生产、营销、科技、教育、服务等能够为本会行业生产一定的经销效益,同时能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所认可。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单位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受奖励的权利,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复议、申诉的权利;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八)定期邮寄本会会刊《天津洗浴》和信息简报;

(九)在会刊和本会网页上免费刊登宣传内容或优惠刊登彩页广告;

(十)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研讨会、产品博览会、技术大赛、业务交流及本会组织的各项高级培训、进修、出国考察等活动;

(十一)共享本会信息资源。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承担本会委托办理的工作和事项;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遵守本会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八)积极为本会发展新会员。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要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

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入一年无正当手续和理由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言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

(一)正式本会会员;

(二)各区县会员代表推选按10:1比例;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谢列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会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会的分设、合并与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全权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设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会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选举常务理事会;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监督其工作;

(三)监督本会财务、财产、物资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取及支出;

(四)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五)做好行业内企业的威权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为本会奉献精神,热心行业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活动能力,行业内口碑好;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七)为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八)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本会合法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本会合法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责任公职。本会合法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合法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合法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十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博学多才;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触犯法律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监事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业内外一些重要会议;

(五)审查本会财务收支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审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转制工作人员的聘用解雇;

(五)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正常的财务运转;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兴办非法人单位获得的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企业家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合法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管理局和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大会与会代表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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