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 |
释义 | 简介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成立于1995年,经天津市经委批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法人社团组织。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始终遵循“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促行业之兴”的宗旨,竭诚为广大企业服务努力构建企业与政府沟通、与国外市场交流的桥梁,积极引导天津自行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以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为主组织的,每年一届的“中国北方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已经逐步地形成品牌展会,为业界构造了一个产品展示、宣传的平台,并已成为国内外自行车市场营销的窗口,正在诚挚地为天津、全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的自行车企业服务。 进入21世纪,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将认真地联系实际,总结经验,不遗余力地将行业协会办成行业、企业之家;办成业界信息中心,提供各种服务;办成调研基础,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出思路,提建议;办成人才培训中心,为行业培训专业人才;办成政府指导产业发展的助手和锦囊,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使天津自行车产业实现跨越式的发展。 协会工作近年来,协会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引导产业持续发展。 二、坚持自主创新,努力推进镁合金自行车产业化开发。 三、成功举办了9界中国北方国际自行车展览会,为展示天津、推动自行车产业发展搭建了强大的市场窗口平台。 四、积极开展交流,不断扩大国内外天津自行车产业的影响力。 五、积极配合市政府、武清区政府打造“中华自行车王国”项目,为天津自行车产业创新发展提高了强大引擎。 六、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引导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七、坚持自主办会,努力加强协会自身建设。 八、推动行业高端化、高附加值新产品自行车的研制开发。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自行车业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天津市从事自行车生产、加工、制造、研发、销售的以民营企业为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和任务: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促行业之兴”;团结本行业同仁,发挥行业自我管理职能,面向市场,规范流通领域;为会员企业发展服务,在政府、社会与企业之间搭建桥梁,并通过各项活动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本商会是经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批准成立的商会组织,本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原则开展工作。其职责是:定期召开年会,总结工作、沟通信息、协调处理自行车行业发展中的问题,制定相关的行业监管制度,以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努力寻求政府和社会对自行车行业的关心和支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组织与自行车行业相关的人员进行技术、职业培训,提高企业家管理水平和从业者素质,积极开展与相关行业组织、知名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合作交流活动。 第八条创造和提高良好的市场环境,协调会员单位在经营合作中的关系,疏通产品流通渠道,共同开拓市场,扩大会员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会员企业经济效益。 第九条推动会员横向经济联系,联合开展互利性专业协作。 第十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质量认证,促进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自行车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公正、切实可行的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有关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和行业讲座。 第十二条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需要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自行车生产加工制造研发和经营的企业团体和个人,承认商会章程,关心商会发展,参加商会活动,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商会秘书处审查,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商会会员。 与自行车行业工作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也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商会活动; 3.获得本商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商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商会决议,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3.向商会提供自行车行业有关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方面相关信息和先进经验,反映行情民意。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本商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遇特殊情况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1.制定、修改章程和行规行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与商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商会各项工作,协调商会与政府及其他组织和商会的联系;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商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本商会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根据精简原则,秘书处可设若干名工作人员,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如在任期内变动,须由原单位及时进行调整,报本商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当有半数以上会员提出解散商会要求时,理事会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参加,须经与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商会的经费来源: 1.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的捐赠、资助; 2.商会开展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 3.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商会的经济开支: 1.商会活动费用; 2.常设机构办公经费和聘任有关人员劳动报酬; 3.其它必要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2008年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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