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天津市环境装饰协会 |
释义 | 天津市环境装饰协会成立于1988年7月31日,至今已历时十周年,回顾十年来协会在市建委,中装协的领导和广大会员企业的支持下,经过“打基础,抓服务,提素质,上水平”等活动,对推进行业队伍建设,规范与拓展装饰市场,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经营管理,增强企业信誉,取得一定成绩,扩大了协会在行业中的影响,使协会工作进入良性循环。 协会简介一、打基础,开创协会工作局面: 1、协会组建初期,面对新兴行业的特点,为了打开工作局面,对组建协会理事会的成员,邀请了在行业有威望和影响的同志参加,并推举了德高望重的市老领导,原市政府顾问毛昌五同志,担任了协会会长兼理事长,并连任三届(一、二、三届),从而为协会开展活动奠定了号召力和推动力。 2、应届协会都把坚持开展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作为工作指导方针,通过调查研究,摸清和掌握行业内的队伍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装饰行业市场现状及存在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 3、积极的开展会员组织,经过理解协会的发动,吸收和整顿有一定资质和实力的会员单位共76家,其中:有资质的装饰设计,施工企业58家,另18家是与装饰行业相关的装饰材料生产厂家,营销单位和院校。这些会员单位在我市装饰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竞争力与可信度,也是协会开展工作活动的骨干力量与对象。 二、抓服务,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1、为政府服务,及时宣传贯彻政府有关规范装饰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参与和协助政府管理建筑装饰市场,定期的向政府汇报装饰市场动态和会员企业的建议,当好政府的参谋与助手。 2、为企业服务,随时了解会员企业的呼声,及时向政府反馈求得支持,并帮助会员企业拓展市场,联系货源,积极的组建推进大型企业实现联合承包,以展示我市装饰队伍实力,占领市场,当好政府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 3、为百姓服务,结合建设部和中装协的部署,撰写起草了“天津市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报市建委待批后贯彻实行)指导筹建“天津市百姓家庭装饰工程交易市场”(目前已有三家开业纳客),维护百姓合法权益。 三、提素质、提高协会办事工作效率与企业竞争能力: 1、组建协会工作人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和装饰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提高责任心和工作方法与办事效率。 2、与有关部门配合,抓培训教育,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业务水平,增强了市场竞争能力。开办信息发布会,出版《天津装饰》杂志,经常的向会员企业传递全国及我市同行中的先进管理经验,改进和提高会员单位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占有率。 四、上水平,推进行业的振兴与发展: 1、 质量上水平。积极的向会员单位,宣传装饰工程质量标准,组织质量观摩交流,推进行业设计、施工质量达标上水平,1995-1997年有十七项装饰工程质量被评为“优良品”优良工程率由95年的5.51%上升到97年7.81%。 2、管理上水平。积极的向会员企业推荐引用GB/T1900-ISO9000族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协会领头开展咨询培训服务,帮助会员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途径。 3、信誉上水平。在原有6家会员被评为‘96全国信得过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的基础上, 作为样板。开展树典型找差距,订措施,赶先进的活动,推动了其他会员企业树信誉,争市场,促发展的比、学、赶、帮竞赛热潮,有些会员企业已经贴近信得过企业的标准要求。 天津市环境装饰协会成立十年来,由于拚搏奋进,积极进取,为推进行业振兴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今后我们将继续坚持“双向服务”工作导向,为实现新的跃进而努力。 行业管理天津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家居装修工程质量,确保房屋整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性,维护家居装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部《家庭居室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订工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居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的居民和承接家居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居民进行家居装饰装修,应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 居民进行家居装饰装修时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不得占用公共空间。 第六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负责全市家居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居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场管理 第七条 凡从事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需具备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承包装饰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从事家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其从业人员需经天津市环境装饰协会进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实行持证上岗。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八条 从事家居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五万元。 (2)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持证上岗。 第九条 设立家居装饰装修企业不受投资人所有制形式限制,设立程序按《天津市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施行。 第十条 进驻各类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市场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居民应选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进行家居装饰装修。 第十一条 从事家居装饰装修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做到: (1)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有出厂合格证书或产品说明书,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2)施工工艺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3)不得野蛮施工破坏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 (4)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5)从事家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不得借用其他企业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6)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7)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凡承接家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家居装饰装修的单位,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使用安全, 不得破坏承重墙、任意开窗打洞,拆除连结阳台门窗下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不得超额增加楼地面负载,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或吊扇等; 不得任意剔凿顶板,切断楼板中受力钢筋; 不得破坏厨房、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 不得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任意拆改水、电、暖、卫、燃气等配套设施; 不得使用任何装饰装修材料遮盖燃气管道及气表; 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四条 进行家居装饰装修工程的房产所有人、使用权可以委托有关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委托市、区(县)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并按照规定支付委托费。 第四章 合同与价格管理 第十五条 进行家居装饰装修的业主开工前应与承接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按《天津市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规定的条款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中家居装饰装修的业主称为甲方、承接家居装修施工的承包方称为乙方。 第十六条 家居装饰装修的价格,按照“实际量、市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由承包、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家居装饰装修纠纷,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调解,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 《天津市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由市建委和市工商局监制。 第五章 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家居装饰装修不论是自行施工还是发包给其他人进行,都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条 承接家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家居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事件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条 应进行家居装饰装修而造成的相邻居民管道堵塞、渗漏水、断点、物品损害等,应由家居装饰装修的发包人员负责修理和赔偿,如属承包人的责任,由发包人找承包人负责修理和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协会职责天津市环境装饰协会 服务规范 1. 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对规范装饰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与“条例”。 2. 努力提高“双向服务”质量,当好政府助手和企业的参谋。 3. 对政府交办事宜,认真贯彻实施,并及时反馈。 4. 对企业委办事项,主动负责办好,不推诿,不刁难。 5. 根据企业需要,办好各类学习培训,为提高企业素质出力。 6. 作好市场调研,掌握动态,及时向政府提供有理有据的调研报告。 7. 坚持服务宗旨,对来访者,热诚接待,出谋献策。 8. 随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装饰设计,施工先进技术和经验,及时向行业内传递。 9. 办好刊物“天津装饰”,定期在行业内进行传播。 10. 协会工作人员,做到廉洁自律,不以事谋私。 政策法规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建筑[2000]836号 李全喜 签发 关于印发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建设部第81号命令)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1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已于2000年8月21日经第2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000年八月二十五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部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实施工程建设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外理。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外理重工业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历质证书。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s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