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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释义

机构简介

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原为天津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成立于1983年11月,2003年改为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现有民警123人,机构设置为:指挥室、政治处、法制办、后保科、外国人签证科、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受理科、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批科、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案件查处科、计算机管理与制证科、院校境外人员管理科、三资企业境外人员管理科、涉外治安科、分局指导科共13个科室。

职能任务

作为对外开放的前沿窗口,公安出入境管理局承担着本市居民因私出国境管理、来津境外人员签证、证件和居留管理,国籍办理以及涉外案事件的查处、对外协调等工作,是一个具有移民职能和警察职能的综合性管理部门。

办证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将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国境证件。

取证方式

一、到该局领取的,须由本人持“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按照回执上注明的预约取证日期领取。取证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二、选择邮政专递寄送的,持“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到该局一楼大厅办理邮政专递手续。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9:00至17:00;星期五至星期六9:00至16:00。

机构地址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寿安街19号

接待室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寿安街19号 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中心。

办理业务

如何办理护照新申请手续?

本市居民及部队驻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因出国定居、旅游、探亲、商务、留学、劳务等,可以到我局申请办理护照。

公民申请护照,须本人亲自办理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须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及同样照片一张。

二、交验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不提交身份证),提交复印件,户口簿要求复印首页和本人页;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现役军人须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现役军人须提交所在部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原护照已经过期失效的,按照首次申请办理,还须提交原护照及首页的复印件;原护照遗失或者被盗,但已过期失效的,须提交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情况说明。

如何办理护照换发手续?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护照:

1、护照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2、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办理护照换发,除须履行与首次申请相同手续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原护照及复印件;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护照的,还需交验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和翻译件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须知

根据公安部工作要求,自2008年11月开始,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内地居民申请港澳商务签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本市企业(经营单位)凡需为员工办理三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或者一年多次香港商务签注的,须事先在出入境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

一、备案条件

企业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单位是指在国家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境外企业常住内地代表机构。

企业(经营单位)注册资金不满300万元(外资不满50万美元)的,可备案登记15人办理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8人办理1年多次香港商务签注。

企业(经营单位)注册资金在300万元(含)以上(外资50万美元以上)的,可备案登记20人办理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15人办理1年多次香港商务签注。

二、备案申请

1、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2、交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3、提交填写完整的《企业(经营单位)申请办理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登记、变更表》,要求备案单位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需交验所属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本年度备案人员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天津市社会保险0缴费基数名册》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备案人员上个月社会保险查询凭证原件;交验劳动合同。

5、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需交验备案人员有效身份证和连续期满6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员《暂住证》或天津市《蓝印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交验所属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本年度备案人员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备案人员上个月社会保险查询凭证原件;交验劳动合同。

6、企业(经营单位)备案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第二年需重新进行备案登记,企业(经营单位)备案登记年审须在备案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备案过期即自动撤消。企业(经营单位)备案后不得自行变更登记人员,如确有需要变更备案人员的,可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出入境管理局同意后方可变更。

7、企业(经营单位)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样式等均须出示相应证明,到我局办理变更手续。三、凡未在我局办理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登记的企业(经营单位)及人员,可申请办理三个月一次赴港澳商务签注。

四、个体工商户不在港澳商务签注备案范围内,赴港澳商务可申请办理三个月一次商务签注。

五、接待受理时间和地点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暑期2:00—5:00)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D区124号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立交桥旁)

咨询电话:24538238,24458825

六、备案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院校聘雇外籍教师办理签证及居留手续

1.外籍人员受雇前需准备的材料:

(1)中国驻外籍人员国籍国大使馆指定的体检部门的体检证明、本人简历、最终学历证明、与聘雇学校签订的工作合同。

2.外籍人员备好上述材料后,由聘雇院校履行以下程序:

(1)以请示形式向市教委国际交流处行文,获得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同意院校聘雇外籍人员的批准函。

(2)获得天津市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3)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签发的外国人来华签证许可。

(4)将上述两个“许可”寄交外籍人员,外籍人员持两个“许可”到中国驻其所在国大使馆申请职业签证(Z签证)。

3.外籍人员获得职业签证入境后30日内,由聘雇院校带领外籍人员完成以下手续:

(1)到天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确认。

(2)到天津市外国专家局申领《外国专家证》(文教类)。

(3)到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进行验证谈话,并申请与工作期限一致的居留许可。

在华外籍人士如何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外国人家中住宿、长期居留人员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住宿或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时,须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申报;在农村的,须于抵达后72小时申报,申报地点为住宿地派出所。对违反法律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公安机关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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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