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天津市慈善协会 |
释义 | 天津市慈善协会是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益性民间慈善团体、社团法人、中华慈善总会团体会员。1995年11月成立。 机构发展办公室职责: 负责协会接待、信访、宣传、文秘、文档、行政事务、会员管理、志愿者队伍建设、区县慈善协会工作协调与指导。 慈善项目部职责: 负责协会慈善救助项目的方案策划、组织实施、结果评估以及与项目捐赠者沟通联系和反馈。 财务募捐部职责: 负责协会捐赠款物的接收、保管和支付,管理经费的提取和支付,慈善资金的运作和保值增值,编制财务收支情况报表,接受有关方面的查询与监督。 主持活动十多年来,协会遵循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为社会上最困难的人造福,促进社会和谐、公平、文明和进步的宗旨,坚持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指导方针,本着市和区县慈善组织上下联动、整体推进、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工作模式,积极倡导慈善意识,努力开拓慈善服务领域。通过广泛发动,全市募集款物1.8亿元,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救助活动。一方面,全力投入全国和全市统一行动,支援抗洪救灾,抗击"非典"和对印度洋地震海啸灾区的救援工作;一方面,大力开展经常性的慈善助困、慈济助学、慈心助医、支持公益等活动,仅本市就有30多万人次直接受益。主要项目有:为帮助贫困家庭过好春节,每年推出"迎新春慈善助困"活动;为资助贫困孤老孤儿,推出"安老助孤"、"有爱不再孤单"助孤活动;为资助贫困学生,推出"爱心成就梦想"助学、"慈济奖学"、"手拉手助学"和兴建慈善小学项目;为资助由于突发变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推出"慈善关怀行动";为帮助生活困难的患者,推出"慈善医疗定点医院"和老人白内障、儿童唇腭裂矫治手术项目;为帮助公益福利事业单位收养人员改善康复、文化生活条件,推出"慈善阳光工程"等等。由于在工作中坚持真诚服务、规范运作、公开透明,因而各项活动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市慈善协会先后被市政府授予"十佳社会团体"、"先进社会团体"荣誉称号,并获得中华慈善总会颁发的"中华慈善事业突出贡献奖"。 当前,天津市慈善事业已经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市慈善协会正在携同各区县慈善组织,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更大支持,加强同国内外特别是港、澳、台地区慈善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努力开创慈善工作的新局面,为天津市的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天津市慈善协会(英文名称 TIANJIN CHARIT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TCA)。 第二条 本会由关心、支持我市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参加,系依法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的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遇难相助的传统美德,组织并发动社会力量为鳏寡老人、孤儿、残疾人、贫困户及不幸者提供救助,开展各种社会救助工作,为社会上最困难者造福,促进社会公平、文明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团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在天津市南开区。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坚持贯彻"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任务是: (一)推动社会增强现代慈善意识,呼吁全社会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通过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捐赠,举办义演、义卖等社会活动,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 (三)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兴办各类慈善事业,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开展安老助孤、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 (四)组织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慈善机构和有关部门、民间团体及个人的联系,加强慈善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六)支持会员依法开展各种有利于社会慈善事业的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社会慈善理论研究及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办好本会刊物,为会员提供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八)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社会慈善事业方面的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提供咨询和服务。 (九)指导本市各区县慈善团体,为共同促进本市慈善事业而努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条件和程序: (一)单位会员:凡热心于社会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书面申请报本届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热心社会慈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个人书面申请、本届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名誉会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届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文化、艺术、宗教、企业界等有威望、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监督本会的工作及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享有本会表彰、奖励的权利; (五)会员可以自愿退出本会。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照本会宗旨,为天津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维护本会的宗旨和声誉;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研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六)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法律顾问; (七)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长主持下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订本会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决定增补调整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五)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六)筹集和管理、使用社会慈善事业资金; (七)决定表彰、奖励优秀会员; (八)决定并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订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会员入会、退会事宜; (四)提出增补调整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建议名单及讨论其他人事任免事项,提交理事会确认; (五)审定主要制度。 (六)根据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成员违法违纪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做出处理。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任期每届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于工作需要,会长可召集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专门会议或通过其它适当方式,研究确定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但必须在下一次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时说明情况并给予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常务副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提名本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建议名单; (五)处理会长交办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事务,负责本会对外联络、募集资金、接受捐赠、资金使用和宣传报道等具体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每届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其主要职权有五项: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监督本会和理事会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特别是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四)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五)出席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接受国内、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各方面的资金、物资捐赠及各种形式的赞助。在接受捐赠与赞助时,充分尊重捐赠者与赞助者的意愿。 资金来源: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本会举办义演、义卖、有偿服务等活动的收入; (四)发展各项慈善事业的收入;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六)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集中掌握的资金,按照本会宗旨,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决定使用去向,并建立相应制度,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善款的使用: 1、开展社会救助,对社会上最困难的群体和个人提供帮助; 2、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3、开展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二)经费的使用: 1、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 2、协会的办公设备、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等。 第三十条 本会设置财务机构,分别配备会计、出纳进行财务管理,建立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捐赠者的检查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局和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金、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市社团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和市社团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5年7月12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财务管理为了加强天津市慈善协会财务工作,严格财务管理,提高理财水平,管好用好善款,特制定本制度。 一、 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批权限。协会财务由会长负责,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管理。协会各项开支须事前提出预算或专题报告,经会长审批后执行(执行中的审批权限附后)。遇有特殊情况,会长有权决定开支项目和数额,事后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确认。主管财务领导经常检查财务工作,及时解决管理和收支中的问题,支持会计人员坚持原则,维护财务制度。 二、 严格执行社会善款与协会经费分别列支原则。社会善款来源于社会募捐,全部用于救助、慈善设施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活动。协会管理经费按年初基金总额的5%计提,由存款利息收入中列支,连同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单位、个人的专项赞助,用于日常的办公支出、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补贴、固定资产的购置、会议费、宣传费以及为慈善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协会设"基金",以其利息收入保值增值、开展慈善活动和计提管理经费,不得动用本金。遇有特殊情况需动用本金时,需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三、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设专职会计和出纳人员。正确设置帐簿,使用科目;及时记帐、算帐、报帐,做到内容真实,凭证齐全,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面简明清晰;做到日清月结,按期对帐;做到帐帐、帐据、帐表、帐物、帐款五相符合;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资料。 四、 坚持科学运用各项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清资金来源,合理调配使用,广开增收渠道,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五、 严肃财经纪律,执行各项收支标准,实施会计监督。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做到库存现金不超限额,按期与开户银行对帐,及时搞好结算工作。 六、 加强经济核算,定期检查、分析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率,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财会人员要主动向领导提出有关资金使用和改进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七、 遵守并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及时制止违纪事项。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私开有价收据,一切收入及时入帐。 八、 协会的现金及支票不得以任何理由借与外单位和个人,特殊情况借款需经会长批准。 九、 本制度自1995年11月起执行。 附:协会财务开支审批权限 协会财务开支预算或专题报告,经会长审批后,在执行中的审批权限是: 协会经费:500元以下由副秘书长审批;500元至1000元由秘书长审批;1000元至5000元由常务副会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会长审批。 善款开支:50000元以下由常务副会长审批;50000元以上由会长审批;100000以上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研究决定,会长审批,事后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捐赠款物管理为了加强对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 组织领导 第一条 本会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由会长总负责,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条 本会设财务室,在主任领导下具体负责捐赠款、物的实际操作。财务室设会计、出纳各一人;本会另设物资管理人员一至二人。按照分工各自履行岗位责任。 第三条 本会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秘书处其他人员协助财务室工作。 二、 帐目管理 第四条 社会捐款、捐物,分别建立帐目。另设明细报表,按月填报,年度汇总。捐物设物资台帐。 第五条 本会各项慈善基金、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配合全国、全市开展阶段性重大募捐活动的捐款,按要求另开银行专户,设专帐管理。 第六条 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要及时做好记帐、算帐、对帐、报帐工作,做到帐帐、帐表、帐实相符。做好财务相关凭证、报表的档案保管。 三、 捐赠款、物的接收 第七条 捐赠的每一笔款、物(包括汇寄、代转方式捐赠)均需由捐赠者或本会工作人员在"捐款登记册"、"捐物登记册"上逐项进行登记。捐赠的物品应折款计算价值 第八条 捐赠的每一笔款、物,经清点、核对后,向捐赠者出具《天津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并按捐赠数额,向捐赠者分别颁发《捐赠纪念》卡、《捐赠纪念》册、《捐赠证书》、纪念牌。 第九条 捐赠的每一笔款、物,记入"登记册"时,均需填列捐赠"意向",并同时在《天津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上注明"意向"。凡是万元以上有特定意向的捐赠、建立慈善基金、建立专项基金,均需由本会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下同)与捐赠者签订捐赠意向书或协议书。 四、 捐赠款、物的保管 第十条 接收的捐款,必须按时存入银行,按期对帐。每日保险柜中的"备用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金额。 第十一条 对捐赠物品,本会有条件保管的,由本会保管;没条件保管的,由捐赠者保管,都必须明确责任,完备手续,不得丢失、损坏。 五、 捐赠款、物的发放 第十二条 捐赠款、物的发放,必须按照捐赠者的意向,由本会统一安排,并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大型慈善项目,由秘书长提出实施方案,经会长集体办公审定后执行;一般性慈善项目或临时性个别救助,由秘书长提出意见,经会长审批后执行;捐赠者定向的千元以下小额救助,由秘书处有关人员填写审批表,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审批。 第十三条 捐赠款、物的发放,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有特殊要求的捐赠,必须及时发放。发放的每一笔款、物,都必须取得受赠单位的合法有效的收据或经受赠个人签字、盖章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捐款的使用,严格执行"先进帐后使用"的原则,不得"坐支";特殊情况,需请示本会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六、 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不断完善、改进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负责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制约。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本会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要妥善保管,使用时需经财务室主任同意。万元以上现金的提取、送达,必须两人以上共同办理。 第十八条 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配合全国、全市开展重大募捐活动时接受专项审计。年度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理事会成员通报,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按照本会章程规定,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定期向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作专题报告,提请审议。 七、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元月1日试行。 接待求助者试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慈善协会章程,为了提高接待工作质量,充分体现慈善宗旨,有效地帮助生活困难的群众缓解困难,逐步实现接待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接待工作中,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耐心听取求助者的陈述和要求;同时积极进行慈善宣传,使求助者了解慈善工作,感到温暖。 第三条 在接待工作中,遇到下列情况,可考虑给予资助; 1. 享受最低保障金的困难户发生特殊变故急需要救助者; 2. 家庭生活困难遇有突发事件的不幸者; 3. 因患重病或长期疑难病症,以致严重影响生活,需要资助一定生活费者; 4. 双下岗、双残疾职工生活发生特殊困难者; 5. 适龄青少年儿童,因家庭生活困难面临失学、辍学者; 6. 其它有特殊困难急需救助者。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需要资助者,其资助标准是: 1. 一般情况下,一次性资助300-500元; 2. 困难较多,又属急需者,一次性资助600-1000元;最多不超过2000元; 3. 特殊困难列入重点救助者,可一次性资助2000元以上,最多10000元。 第五条 资助款申请和审批程序: 1. 凡符合资助条件者,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持有街道、单位或有关部门的证明,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批; 2. 资助300-2000元者,由驻会副会长、秘书长联席会审批; 3. 需要定期资助或一次性资助超过2000元者,由会长审批。 第六条 其它有关事项 1. 通过电话、来信或网上求助者按本办法执行; 2. 接待过程中,有关人员不能随意答复问题,对需要资助者,必须严格掌握条件,不得在审批前有允诺的表示; 3. 需要资助的对象,一般情况下要事前征求区、县慈善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4. 对明显不能救助者,要耐心解释做好思想工作,使求助者理解。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发展慈善事业,建立筹募资金长效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慈善活动,依据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基金的设立 第二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自愿捐款(包括物品,下同),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 根据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此项基金包括"慈善助困基金"、"慈济助学基金"、"慈心助医基金"、"安老抚孤基金"、"支持公益基金",以及其他用于慈善活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本会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须由捐款者与本会充分协商,共同签订《协议书》,明确规定基金数额、捐款期限、使用方向、运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一般为1~3年。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最低数额一般为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捐款的基金,可以一次划拨到位,也可以分批到位。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可以是捐赠者独家捐资设立,也可以是多家捐赠者共同集资设立。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捐赠者可以与本会协商,冠名该项基金。 第八条 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由本会设专人管理,单独记账。 二 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由捐赠者与本会分别指定专人或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 第十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一般从基金的本金中支付,也可以保留本金,从基金的增值部分支付。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须事先由本会提出方案,经捐赠者同意后实施。实施中,须请捐赠者参加捐赠仪式和有关活动,或事后向捐赠者反馈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在专项基金使用过程中,如需改变使用去向或运作方式,须经本会与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一般情况下,按实施的慈善项目分期使用,每年结算一次。如当年有结余,可留作转年继续使用;如协议期满有少量结余,由本会与捐赠者协商,用于其他慈善活动。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的工作经费,凡直接使用本金开展慈善活动的,其工作经费从本会存款利息中列支;基金产生的利息纳入本会存款利息收入总额中,不再单独计算。如本会与捐赠者一致认为有必要,也可从基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的3%。凡使用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开展慈善活动的,其工作经费提取办法,由本会与捐赠者商定。 三 基金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和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审计,并向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听取审议,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资金运作和协议执行情况,本会监事会和法律顾问随时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开展慈善活动情况,本会通过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四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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