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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天津护理学会
释义

简介

天津市护理学会成立于1951年5月,是天津市护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群众性、公益性学术组织,受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的法人社团,办事机构挂靠在天津市卫生局,接受中华护理学会的业务指导。拥有会员12000人,是发展本市护理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学会的宗旨

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团结和动员全市护理科技人员,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提倡“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为繁荣我国护理事业,推动学科发展,促进人民健康作出贡献。

发展历程

几十年来,护理学会在历届理事会领导下,团结、激发广大护理人员,在国内外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科普宣传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多次受到中国科协、市科协、市民政局、市卫生局的表彰和奖励。学会第一届、第二届理事长陈路得、第三届理事长王桂英、第四届理事长关小瑛,分别获得国际红十字会颁发的南丁格尔奖章和证书。

第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名单

第七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曹文媚 陈荣秀 赵 岳 孙 玫 曹淑卿 杨新月 常 虹 刘 旭 付 丽 谢 菲 张其迈

黄丽君 迟凤玉 张春荣 刘亚平 杨玉娟 马新娟 姜永亲 王惠连 安士慧 岳 纯

田 丽 刘宝兰 王丽欣 刘艳薇 皮淑君 杨志敏

第七届理事会领导成员名单

名誉理事长:梅玉文

理事长:曹文媚

副理事长:陈荣秀 赵 岳 孙 玫 曹淑卿 杨新月 常 虹

秘书长: 刘 旭

副秘书长: 付 丽 谢 菲

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理事会下设六个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是:

(一) 组织工作委员会

1. 督促检查本会会章贯彻执行情况,对有关条款提出补充、修订的意见。

2. 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服务工作,定期提供会员需求的调查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3. 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重要报告等事项,拟订议程安排及理事会改选方案,负责学会工作会议的筹备和服务工作。

4. 负责专科分会的组织管理,专业学组的筹备和组建。

5. 审理学会的会费、基金资助等收入、支出的使用情况。

6. 联络有关单位:卫生局、社团管理局、市科协、有关学会、协会。

7. 负责退休护理人员节日慰问,反映他们的实际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8. 承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 学术工作委员会

负责组织安排落实本学科各类学术活动和继教项目,要紧密联系护理工作实际和新业务、新技术发展,各专业学科学术活动要引进国内外先进护理特色和现代管理意识,要充分体现现代护理的内涵。

开展学术讨论、学术讲座、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论文宣读等活动,每次活动应有记录。

学术工作委员会工作要加强与总会的联系,进一步开展与国内、国际学术交流,达到与国际接轨。

1. 在开展护理学术活动交流中,注意各区、县、工矿企业等较远地区的参与,以提高这些地区的学术水平和与其它地区的交流。

2. 督促各学术专业委员会、专业学术组根据专业人员实际需要做出年、季度学术活动计划,经学术工作委员会讨论后交学会专职秘书执行。

3. 承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 教育工作委员会

1. 加强在职护理教师专业知识、操作技能、教学方法的培训,按照严格的系统训练,促进护理教学水平的提高。

2. 组织对全市护理教育现状的调查,了解护理教育工作者继续教育的需求,组织相应的继教活动。

3. 推广先进的教学、管理经验,组织校际观摩教学、参观、研讨等活动,组织论文宣读。

4. 帮助广大护理教师参加学会组织,征集护理教育工作者对学会的要求、建议,整理报告,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5. 每年年终向常务理事会提交书面总结。

6. 承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 科研、编评工作委员会

1. 组织护理人员撰写学术论文、制订评选标准、评选办法及奖励办法,负责论文终审及评选优秀论文。

2. 积极组织护理人员编写护理教材及护理学术资料、科普资料,并负责编审。

3. 根据护理学术进展,有计划、有目标地组织、指导、制订科研课题,进行专题研究。

4. 承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 科普工作委员会

1.负责培训提高护理科普骨干的业务水平及工作能力。发挥科普骨干在临床的作用。

2.定期组织护理科普骨干交流、检查评比,推动科普工作。

3.积极组织护理人员编写科普资料,利用电视台、录像、图片、展牌等开展咨询活动,向社会宣传卫生科普知识,组织开展社区护理咨询。

4.搞好每年的科技周活动,并结合每年健康卫生宣传日进行宣教咨询活动。

5. 承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六) 对外交流工作委员会

1.在学会理事长、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本市与各兄弟省市及国际间的护理学术交流工作。

2.负责对外交流,外事活动的组织领导及活动安排。

3.协助外事部门选派、推荐出国进修、学习、考察等活动的护理人员。

4.负责组织出国护理人员的外事纪律培训及礼仪教育。

5.负责国内外来往信件的批示,指导外事专干做好具体信件传递。

6.做好对外交流经费的预算及审批。

7.指导外事专干做好具体外事接待工作。

8. 承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 理事会下设科技开发部和护理服务中心,职责任务是:

(一) 科技开发部

1. 负责产品鉴定: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护理科技发明进行鉴定。

2. 积极发展与各厂家的合作关系,负责检验所有产品的合格证件:

(1)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2) 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 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无菌医疗用品应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留取复印件。

3.负责草签各类合作协议。

4.组织指定临床试用单位,对产品进行热源监测,提供监测报告及临床应用报告。

5. 负责对优秀护理产品的展示、推广事宜。

(二) 护理服务中心

1. 组织对特护、护工的上岗培训、颁证。

2.满足全市范围内特护、护工的服务需求。

3.考核特护、护工的工作情况,评定服务等级。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天津市护理学会 英文译名:Tianjin Nursing Association 缩写:TNA

第二条 天津市护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护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护理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发展护理科学事业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规范,弘扬社会正气,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护理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护理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护理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护理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护理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护理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护理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为天津市河西区佟楼佟卫里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开展国内、外护理科技学术交流,组织护理科技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并加强同国外护理团体和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天津护理》杂志、科技书籍和其它护理学术资料、科普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护理科学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举办护理科学技术展览,大力推动护理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四)评选和奖励优秀的护理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护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护理人员;

(五)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护理教育,举办各种培训班、辅导班及讲习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掘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六)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护理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护理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七) 开展护理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护理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

(八) 向党和政府反映护理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护士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

(十) 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护理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护理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一)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护理服务行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中专卫、护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已取得护士以上资格者;

(四)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卫生行政干部,或从事护理教育的教师;

(五)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六)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自愿为我国护理事业发展作贡献的外籍护理科技工作者,可申请为名誉会员。

(七)单位会员由单位申请,其成员具备个人会员条件,人数10人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名誉会员按有关规定报上级单位审批备案;

(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和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会议。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本会规章;

(十一)审定本会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和国际合作交流协议;

(十二)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著作、科普作品;

(十三)审议会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并作出答复;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护理学科中有知名度的高级职称护理专家;

(三)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法人代表职权。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天津市科协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06年1月9日召开的天津市护理学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分支机构

工作委员会

组织委员会

科研编评委员会

对外交流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

科普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

护理教育专业委员会

护理管理专业委员会

精神科护理专业委会

骨科护理专业委员会

儿科护理专业委员会

妇产科护理专业委员会

中西医结合护理专业委员会

门急诊护理专业委员会

内科护理专业委员会

社区护理专业委员会

ICU护理专业委员会

静脉输液专业委员会

外科护理专业委员会

手术室护理专业委员会

供应室护理专业委员会

神经科护理专业委员会

院内感染专业委员会

肿瘤护理专业委员会

结核科护理专业委员会

五官科护理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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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3:4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