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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释义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是目前国家唯一批准的做市商模式(OTC)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交易市场并由交通银行来资金三方托管的合法金融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同一个性质。

交易所概况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的政策精神,经天津市政府同意,市金融办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发起设立的公司制交易所。交易所于2008年12月30日在天津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注册,注册资本金为一亿元人民币,其中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持股20.8%;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持股12%;北京国储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0%;北京融创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0%;天津奥力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股19.2%;天津融汇金属资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公司营业范围为“贵金属(含黄金、白银)、有色金属现货批发、零售、延期交收,并为其提供电子平台;前述相关咨询服务及许可的其它业务”。

交易所是依据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人民银行对黄金市场的若干审批权限,黄金交易逐步开放的政策,也是按照在天津滨海新区金融先行、先试的要求设立的。交易所采用做市商制的交易模式,24小时连续交易与国际黄金市场接轨。交易所的设立是滨海新区金融先行先试的重要创新实践之一,是对我国黄金市场体系的补充,对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有利于规范和引导场外黄金交易市场发展,逐步把握我国在国际黄金市场上的话语权和定价权。

交易所于2010年2月开始试运行,2012年2月正式运行。目前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有铂、钯、白银、黄金四种贵金属。2010年度总成交金额为1,432亿元,创税1,500余万元;2011年总成交额为16,309亿元,创税约1.6亿元;截至2012年1月,交易所共有签约会员85家,保有客户逾13万户。

未来交易所的发展目标是实现“三个一”:建设一个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交易市场,在现有黄金、白银的基础上推出铂、镍、锡、铅、铜、铝等金属品种的延期交易;发起设立一支金属资源基金——初期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建成一个贵金属产业园。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是国家批准的做市商模式(OTC)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交易市场并由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光大银行来资金三方托管的合法金融机构。其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不同在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实行会员制。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是作为金融开放的试点,参考欧美等国的经验,基本上由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根据市场原则建立,实行公司制。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弥补了上交所的一些机制不足,机制更为灵活。它实行24小时交易、即时成交、无涨跌停板,并引入国际上流行的做市商机制。此外,交易所的公司制模式也符合目前各国交易所制度发展的趋势。总之,天津贵金属交易的成立是中国为提高本国在国际贵金属市场上的话语权和定价权所做的试点和创新。

相关法律及监管体系

目前,中国黄金市场的法律和管理可以分为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工商总局四个体系,另外还有黄金相关的税法体系。

银行体系

1、综述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央行管理黄金储备、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和黄金衍生产品、监督管理黄金进出口的职责和权力。

根据这些权力,央行直接管理上海黄金交易所,并且有从证监会接管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的倾向。

2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有:

(1)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

(1.1)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的职责。

(1.2)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2)国办发〔2008〕8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1)主要职责”中规定央行具有如下职责:

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2.2)“内设机构”中规定:

金融市场司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货币金银局拟订有关货币发行和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黄金储备。

(3)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1)条例中的许多条款已经被废止,但其第四条的内容“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旧未变。

(3.2)央行具有国内黄金进出口的审批权。

(4)央行关于黄金进出口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央行仅赋予了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和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等6家企业黄金进口权。

2005年12月12日,央行曾制定《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但该办法至今仍没有证实颁布实施。

(二)证监会体系

证监会体系目前涉及到黄金的法律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主要内容是变相期货的认定、20%交易保证金的限制和境外套期保值权的认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品种,归证监会管理。

另外,证监会正准备推进境内期货公司代理境外期货交易业务。如能落实,则或能根据此业务规避央行的黄金进出口管理而进行黄金交易的境外平盘。

2007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可能与我所相关的条款有:

1、关于“变相期货”的认定

第八十九条

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1)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2)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本条例施行前采用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或者具备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机构或者市场,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2、关于“变相期货”的相关管理条例

(1)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2)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3、关于对经营“变相期货”者的惩罚措施

(1)第七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关于境外套期保值

(1)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第七十七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银监会体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商业银行的个人黄金投资理财业务;银行开展各类黄金业务,须向当地银监局报备。

(四)工商管理体系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管理一般黄金生产及首饰经销商。

(五)税法

国内黄金相关税法的主要内容为在上金所和上期所场内交易标准金锭、金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制度。这样就保证了国内的金矿和金银精炼厂除了向这两个交易所供货外,以其他方式销售黄金要缴纳相应税赋。

主要法规有:

1、国税发明电〔2002〕4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财税〔2002〕142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0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4、国税发〔2008〕4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产品特点

1. 全国唯一采用24小时交易的金融衍生品。

2. 全国唯一采用国际同步报价的金融衍生品。

3. 全国保证金杠杆最高(10-15倍)的金融衍生品。

4. 全国唯一做市商(OTC)交易机制

5. 客户资金由第三方银行存管

6. T+0 双向交易,可即时买卖,可以做多做空

7. 交易费用低 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

8.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为主发起,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的公司制法人007。

业务简介

一、交易品种介绍

交易所普通会员推出实物白银投资银锭和实物黄金投资金条,面向投资者开展基于标的金条、银锭的“卖出+ 回购”业务。 标的金条成色为99.99%,规格为200克/条;标的银锭成色为99.99%,规格为15公斤/锭。金条银锭皆由交易所指定的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

投资者可以现货全额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两种方式参与“实物黄金投资金条”和“实物白银投资银条”业务。

现货全额交易,指普通会员以现价、全款向投资者卖出或者由投资者买入标的金条、银锭的交易品种。投资者可通过电话或网络交易系统参与该业务,也可以在综合会员的营业网点直接购买或者回售标的金条银锭。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普通会员按即时价格买卖标的金条,实物交收延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任何工作日执行的交易品种。交易时支付投资者一定比例的交易预付款,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投资者可通过电话或网络交易系统参与该业务。

二、报价

交易所黄金:元/克,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报价依据国际现货黄金实时价格(美元/盎司)根据每天人民币汇率换算:如下

交易所报价(元/克)=(国际市场黄金价格*当日汇率/31.1035)/0.9995*0.9999

国际市场黄金价格为现货黄金卖价

(要将国际市场AU9995的黄金价格换算为交易所AU9999的价格)

交易所以伦敦现货黄金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市场黄金价格及中国银行人民币兑美元的基准汇率,连续报出现货黄金的人民币每克买价及卖价。也就是1克黄金兑人民币的价格。

三个因素:

1.伦敦现货黄金(白银)价格

2.美元兑人民币的报价

3.国内市场黄金价格

三、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开市24小时交易,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周一早8点至周六早4点;结算休市时间交易日内,凌晨4点至5点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四、交易方式

1.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与综合会员进行现货全额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可以做多和做空t+0双向交易。

2.现货全额交易必须在账户内存入欲购买金条等值的人民币,买入的金条可以选择提货或者再次卖出,已经提货的金条可以到综合会员柜台卖出。

3.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指的是按即时的价格买卖金条,延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的任何工作日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行为,交易时支付8%的保证金,如果需要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交易时最少交易量为1000克或1000克的整数倍。

4.现货全额交易与现货延期交易都可以向综合会员提出交割情报,提取或交收实物金条,

同时需要交纳提货费每克14元人民币和交货费每克6元人民币。实物交割的费用比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费用要高很多。

五、交易制度

交易制度是做市商制度,是不同于竞价交易方式的一种证券交易制度,一般为柜台交易市场所采用。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

六、交易费用

投资者在参与金条交易过程中,需要支付如下费用:手续费、延期费、提货费、交货费等。

点差 黄金交易点差万分之八,白银交易点差15元人民币/千克。

手续费收取标准不超过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其中交易所收取万分之三,其余部分由综合会员收取。

仓租收支标准由交易所价格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保证金

现货延期交收交易采用预付交易保证金的形式进行。投资者预付保证金不低于成交金额的8%。只需要付8%的保证金就可以进行交易,是12.5倍的杠杆交易,是目前中国杠杆最高的交易产品。

八、银行存管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综合会员,以及客户的资金统一由交通银行和光大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委托管理,客户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及会员单位的资金全部由银行托管,给与客户资金很好的安全保障。

目前合作的第三方资金托管银行是 光大银行 和 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

入金流程:

通过自己绑定的银行账户进行划拨资金,若已绑定的银行账户资金欠缺,可以通过银行柜台或 “网上银行”的方式将资金注入到自己绑定的银行账户后,在资金到账后。再通过交易平台进行资金注入。

出金流程:

 通过交易平台“出入金”功能,将所需划拨的资金金额输入到“出金”项中,然后输入“资金密码”。客户在划出资金到自己绑定的银行账户后,便可到银行柜台取款或通过“网上银行”方式将资金取出。

九、清算

现货延期交易实行t+1的集中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由交易所和托管银行对会员及客户资金统一进行清算。

“T+1”是指交易所对客户和会员每笔交易所产生的盈亏及费用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

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托管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意,24小时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

和股票一样当日平仓后当日不能提取现金等第二日银行和交易所清算后方可取钱。

十、交割

现货交割“现货交割”分为“提货”和“交货”两个环节。“提货”指投资者在电子交易平台买入金条后在指定网点提出交易所认证金条,也指投资者直接在指定网点购买交易所认证金条。“交货”指投资者在电子交易平台卖出金条后在制定网点交入交易所认证金条,也指投资者直接在指定网点回售交易所认证金条。供交割用的金条由交易所指定厂家生产,正面为会员标识,背面带有交易所标识和生产厂家标识,铸有唯一编号。金条延用黄金国标GB/T4134-2003,金条纯度不低于99.99%,单条重量为200克和500克。银锭延用白银国标GB/T4135-2002单锭重量为1、5、15公斤,纯度不低于99.99%,交易所指定若干会员的经营网点为现货交割网点,具体名录见交易所网站。以下为提货和交货概要流程,详细情况见《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金条交收管理办法》★

法律问题:增值税获得免增值税政策是打通“销售+回购+销售”的必要措施1、黄金(1)可以获得免税(2)法规:★财税〔2002〕1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8〕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8〕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白银 (1)无通行的免税政策 (2)区域优惠政策(仙居)和废料提取白银免税政策。

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地为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交易所授权的综合会员所在地的交割仓库)。

持有黄金多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4点可向综合会员进行提货申报(客户在此之前须向其保证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提取实物黄金;持有黄金空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至下午4点向综合会员进行交货申报,将金条交与综合会员,结清货款,完成交割。

客户申请交割实物黄金的数量须为1000克的整数倍,最少交割数量为1000克。具体交割数量及交货、付款期限如下:

交割金条数量(G) 交货、付款期限

1000克≤G<5000克 约10个工作日

5000克≤G<20000克 约20个工作日

20000克≤G 双方商定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根据交易保证金比例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

十一、持仓规定

为了满足会员单位及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会员单位的申请,交易所依据试运行阶段的运行情况,在总结各方面的经验及测算,研讨后,本着保障稳定运行,逐步放开的原则,经研究决定:

将目前执行的单个投资者最大持仓数量限额:黄金5手,白银50手进行调整,自2010年6月17日(星期四)调整到单个投资者的单笔最大下单量:黄金10手,白银50手,最大持仓数量限额均为:黄金60手,白银200手。

交易所对投资者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投资者单笔最大下单量为10千克,最大持仓量为60千克,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当投资者持仓达到最大限额时,不得再向同或相反方向开仓交易。

提货流程:

1、投资者在会员交割网点现场当场平仓并凭当场打印出的该笔平仓单据申请办理提货;

2、投资者按照交割价格和提货数量,当场向会员支付全额资金;

交割价格 = 持仓价格 + 提货费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等,收取标准为每克14元人民币;会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提货费收取标准。

持仓价格以平仓单据记载的数据为准。客户于交割提货日之前建立多头仓位的,持仓价格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格;客户于交割提货日建立多头仓位的,持仓价格等于建仓价格。

3、会员工作人员为每条金条填制“出库单”并加盖业务章,连同金条一起交给投资者。

注:“出库单”为回售金条或“交货”时的必备凭证,请妥善保存。

交货流程:

1、投资者在会员交割网点当场平仓、当场打印出的平仓单据、交易所认证金条、与金条相匹配的原始“出库单”申请办理交货;

2、会员工作人员验证金条及“出库单”;

3、验证无误,会员工作人员向投资者支付款项;

平仓回购价格 = 持仓价格 – 手续费

手续费包括检验费、储运费等,收取标准为每克6元人民币;会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提货费收取标准。

持仓价格以平仓单据记载的数据为准。客户于回购日之前建立空头仓位的,持仓价格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格;客户于回购日建立空头仓位的,持仓价格等于建仓价格。

十二、风险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黄金及白银延期交收交易具有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不适合于利用养老基金、 举借债务、银行贷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进行投资的投资者。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黄金及白银延期交收交易只适合于以下投资者:

A、投资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B、能够充分保证、同意和理解一切有关于此交易的风险,并且在经济,生活等其他方面有能力 承担所有风险的投资者。

C、由于此交易的高风险性,若投资者的所有账户余额全部损失,仍不会改变其正常的生活方式。

价格波动的风险

由于黄金、白银是具有金融属性的特殊商品,因此其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国际经济形势、美元汇率、相关市场走势、政治局势、原油价格等等。这些因素对金银价格产生影响的机制非常复杂,投资者在市场操作中难以全面把握,并且信息采集的渠道并不明确,存在不对称性, 因而出现投资决策失误的可能性较高。如果投资者在出现投资决策失误时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则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

交易所对投资者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为10手(每手1000克),最大持仓量为黄金60手白银200手;当投资者持有最大仓量的时候不得开仓交易。当投资者账户风险率达到50%的时候系统会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黄金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风险率=投资者权益/持仓头寸所占用的保证金.

价格波动的风险

由于黄金是具有金融属性的特殊商品,因此其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国际经济形势、美元 汇率、相关市场走势、政治局势、原油价格等等。这些因素对黄金价格产生影响的机制非常 复杂,投资者在市场操作中难以全面把握,并且信息采集的渠道并不明确,存在不对称性, 因而出现投资决策失误的可能性较高。如果投资者在出现投资决策失误时不能有效控制风险, 则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

交易风险

投资者需要了解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黄金交易是一种低保证金和高杠杆比例的投资,其高风险性 决定了此种交易可能导致快速的盈利和亏损,在建仓的方向与行情的波动相反时,会造成较大的

亏损,同时根据亏损的程度需要不断的随时追加保证金,投资者必须有条件满足这种随时追加的 要求,否则其持仓将会被强行平仓,导致投资者的损失。

行情报价由交易所以伦敦现货黄金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黄金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现货黄金的人民币买价及卖价,其价格可能会与其他途径的 报价有微弱的差距,交易所并不能保证其交易价格与其他市场保持完全的一致性。

投资者在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内,通过网上终端所提交的市价单一经成交,即不可撤销,投资者 必须接受这种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通过会员以电话的方式下市价单,一经会员交易部报价确认成交后,此市价单即不可 取消,投资者必须接受此种报单方式有可能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的成交单据必须是建立在自己的自主决定之上,交易所、会员以及任何个人通过自己的 经验所做出的对于市场行情的研判,仅为个人建议并非保证,同时也不构成任何要约,由此而 造成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电话以及电子交易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偶然性的明显的错误报价,交易所可能事后会对 错价及错价产生的盈亏作出纠正,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不可抗力风险

任何因交易所不能够控制的原因,包括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 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其他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不可抗力 事件,都有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影响。天通金和伦敦金的区别 括号内为 伦敦金

1.24小时报价。周一上午8:00-周六凌晨4:00不间断交易。(每天04:00-06:00为结算时间不可交易其他时间均可交易。)

(伦敦金24小时交易。周一上午8:00-周六凌晨4:30不间断交易。每个平台结算时间不同,结算期间不能交易。)

2.双向获利。上涨可买入获利,下跌可卖出获利,交易多样化。 (基本一致)

3.T+0交易。每日可以交易数次,增加获利机会,减少投资风险。(基本一致)

4.保证金交易。利用“杠杆”原理,只需8%[即1手=金价*1000g*8%]的资金投入,放大12.5倍,提高资金利用率。(伦敦金一手1000美金,杠杆是100倍)对于杠杆大小的运用见仁见智,在乎个人选择。杠杆越大,投入成本越小,同时一旦赚钱,收益就越大。同样的,若亏钱的话,金额也会相应增大。

5.可提取黄金实物.黄金是天然的抵御通货膨胀、保值和增值的工具,必要时您也可以申请提取交割实物黄金或白银,以减少投资风险,甚至增值。(伦敦金,也可提取)

6.无交割时间限制.大大减少了操作成本持仓多久均可,由投资者自己把握,不必像期货那样到期后无论价格多少必须交割,可以大大减少投资者的操作成本。(基本一致)

7.做市商(OTC)交易机制,采用国际同步报价的。(伦敦金是全球市场,报价同全球金价同步,全球市场,每天交易资金量20万亿美元,及时成交)

8.无涨跌停板限制。(基本一致)

9.资金银行第三方托管,保证安全。交易资金由客户,天交所,银行签署三方协议,直接由农业银行 交通银行 光大银行等进行第三方托管,不经过交易所会员,可靠安全。 (伦敦金,把资金汇到境外。正规的境外平台有其监管的机构,但是由于主要是用国内代理的形式开展业务,对于其安全性,个人仍持保留态度。也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关键寻找合法的平台交易)

10.新兴投资产品,中国市场潜力巨大。(基本一致)

交易细则

交易品种 黄金 白银

交易单位 1000克/手 15千克/手

报价单位 元/克 元/千克

最小变价单位 0.01元/克 1元/千克

合约期限 连续交易 连续交易

交易时间
申报交割时间 22小时交易
结算时间为每日凌晨4时到6时(冬令时间至7时) 22小时交易
结算时间为每日凌晨4时到6时(冬令时间至7时)

交割地点 与综合会员协议 与综合会员协议

最小交割单位 1000克(5条*200克/条) 15千克(3条*5千克/条)

最低履约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8% 合约价值的8%

交易手续费 0.08% 0.08%

交割手续费 开仓及平仓均需收取手续费 开仓及平仓均需收取手续费

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 0.02% 0.02%

引每日无负债结算时间

交易所易所模拟盘的每日无负债结算时间凌晨04:00—07:00改为每日(工作日)实盘交易结算时间从2010年11月15日起,从以前凌晨04:00—06:00更改为04:00—07:00。

开户流程

个人投资者

 投资人居民身份证,及投资人在资金托管银行开立的存折或者借记卡帐号(交通银行或光大银行);

机构投资者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证明、开户办理人身份证明、法人签署的开户授权书;及投资者在资金托管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交通银行或光大银行);

接下来您需要签署以下文件:

《客户调查表》、《客户协议书》、银行资金托管协议、《投资者确认书》, 然后您在银行柜台或网上银行通过签约转账方式注入第一笔交易资金后便可进行交易。

*投资必须在天交所发布模拟交易帐号后操作五天,满20笔交易方可入金操作真实交易帐户。

*目前投资者在会员公司的协助下可到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第三方银行管理

大事记

2008年12月30日 注册成立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2009年3月20日 交易所全体员工迁入新址办公。

2009年4月8日 在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二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各会员代表出席。

2009年4月21日 市金融办副主任刘宁一行视察交易所。

2009年5月7日 崔津渡副市长、陈宗盛秘书长、保税区管委会主任、国资委领导、金融办领导一行视察交易所。

2009年6月2日 在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二楼会议室召开第二次会员大会,各会员代表出席。

2009年6月5日 市政协卢秘书长一行视察交易所。

2009年6月22日 市场办公会听取关于贵金属交易所的汇报,会议要求市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行试点工作,依法运行,不断规范。

2009年7月29日-31日 在蓟县召开试运行工作会。

2009年7月31日 迪拜交易所来访。

2009年8月10日 新加坡交易所来访。

2010年3月28日济南办事处成立

2011年12月28日 天津贵金属交易官方网站发出《关于暂停新客户开展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的通知》历时2年国内黄金业务做市商交易宣告结束。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暂时退出黄金产品业务。

2012年2月8日,天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同意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正式运营的批复》,明确天津市金融办对天贵所的监管职能。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获批正式运营。目前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有铂、钯、白银、黄金四种贵金属。2010年度总成交金额为1,432亿元,创税1,500余万元;2011年总成交额为16,309亿元,创税约1.6亿元;截至2012年1月,交易所共有签约会员85家,保有客户逾13万户。

2012年02月08日 天津市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同意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正式运营的批复》(津政函﹝2012﹞9号,以下简称《批复》),同意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正式运营,要求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按照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要求,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贵金属场外交易市场。《批复》还明确,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天津市金融办对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实施监管。

会员单位

111 天津爱尔爱司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61 天元金业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12 天津煜展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62 天津益荣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13 天津之江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63 天津天瑞信合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14 华地(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65 天津融亨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15 天津圣百雅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66 民泰(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16 天津鑫天地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67 天津驿都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17 天津金业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68 天津鑫沣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18 天津宝鑫盈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69 天津玖玖玖玖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19 天津鑫凌龙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70 天津镁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20 华盛金道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71 佰富弘金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21 天津金恒丰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72 国泰金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22 天津德裕金号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73 天津聚通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23 天津润茂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75 天津德鑫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25 浩丰(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76 天津鑫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26 天津隆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77 天津鑫銮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27 天津环融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78 天津恒文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28 天津兆丰恒业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79 天津永銮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29 锦丰(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80 国亨(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30 天津鑫众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81 天津圆通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31 中翊金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82 天津中保融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32 天津富尔道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83 天津金中资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33 天津皇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85 华融(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35 天津汇创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86 中宇金业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36 天津金世家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87 天津恒汇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37 天津中矿联合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89 国发贵金属经营(天津)有限公司

138 天津日鑫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91 天津大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39 天津国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92 天津亿泓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50 天津健丰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93 欣祺益(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51 天津中都银业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95 银大(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52 美源金业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96 天津玖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53 天津宁翼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97 中洲(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55 天津国鑫黄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98 天津天盛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56 天津玉鼎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99 天津浦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57 天津万和德通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200 中鑫(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58 天津冠龙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201 天津汇特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59 天津龙紫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202 天津易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60 天津融金汇银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203 天津全唐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206 天津易鸣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注:至2012年5月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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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2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