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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
释义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是北京市政府派出机构,行使政府职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协调、管理天安门地区的公安、 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

机构介绍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是管理天安门地区的公安、市容环境卫生、工商,物价、税务等工作,统一规划和协调管理天安门地区的商业、服务业、道路交通等事项。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保护以天安门城楼和天安门广场为中心的国家重点文物。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在天安门地区的各种重大活动。

(三)配合外事部门搞好外事迎宾活动。

(四)加强对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社会秩序、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商业网点、综合治理和统一规划管理。

(五)负责对驻天安门地区各单位有关工作的协调。

(六)负责统一安排和管理在天安门广场举行的各种集体活动。

负责事项

天安门城楼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1、天安门城楼的日常开放和管理;

2、协调管理天安门城楼的安全保卫工作;

3、协调管理天安门城楼古建筑的保护工作;

4、天安门城楼及天安门院内整体环境的规划与布置工作;

5、天安门藏画的管理工作;

6、天安门城楼各种活动资料的收集归档。

成员简介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成员: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王蒀荣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高长河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贾英廷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王瑞领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张利民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纪检组组长:张文怀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机关党委书记:钟克勤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 :徐继斌

管理规定

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

2004-4-16第一条 为了维护天安门地区的社会秩序,加强对天安门地区的综合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天安门地区是指东起国家博物馆东侧,西至人民大会堂西侧路(不舍西侧便道),南起正阳门箭楼南侧便道,北至故宫午门的区域。

第三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做好天安门地区的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天安门地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天安门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天安门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和处置机制,并组织应急演练。

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天安门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分预案,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六条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天安门地区的服务、管理工作,根据社会需要,科学、合理地统一规划服务设施。

第七条 在升降国旗和节假日期间,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加强对主要人员通道、公众聚集部位等易造成人员拥挤或者易发生事故的场所和部位的现场巡视、检查工作。针对人员密集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引导、疏散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升降国旗、外事迎宾、节日庆典以及其他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和重点区域实行的临时管制措施。

第九条 在天安门地区举办文化、体育、演出等群众性活动的,除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遵守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和管理要求。

在天安门地区从事有关道路、公用设施等施工作业和建筑工程的,应当符合天安门地区的综合管理规划和具体管理规定。

第十条 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破坏城市绿化、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不遵守临时管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20日起实施。

天安门广场地下行人通道管理

2002-11-18

天安门广场地下行人通道(以下简称“通道”)是天安门地区的一项重要交通设施。为保证“通道”的畅通、整洁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通道内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含残疾人轮椅车)通行。

二、行人在通道内不准逗留、打闹、抢上抢下。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通道内设营业摊点或进行其他营业活动。

四、严禁在通道内书写、涂抹、刻划、张贴广告、铺摆宣传品。

五、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严禁一切损害破坏通道内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六、行人在通道出入口和通道内,要服从执勤、管理人员的指挥。违反本通告上述规定的,执勤、管理人员和公民有权加以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摘自《北京市公安局通告》(1987年7月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

2002-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的周边距离为10至300米内,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下列道路和场所属于非经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周边距离的范围:

天安门广场以西至六部口北口的西长安街路段,人民在会堂西侧路、南侧路,人民大会堂西侧路与西交民巷交叉路口以东的西交民巷路段;府右街、文津街、南长街、北长街、景山西街、陟山门街、故宫博物院北门以西的景山前街路段;

台基厂街、正义路、台基厂街与东交民巷交叉路口以西的东交民巷路段;

东安门大街与北河沿大街交叉路口以北的北河沿大街路段、智德北巷;

阜成路与三里河路交叉路口以南至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楼南端的三里河路段,以西至阜成路十号楼的阜成路路段;

钓鱼台国宾馆以西、以南300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首都机场、火车站、重要军事设施周边距离300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重要军事设施按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的范围执行。

天安门广场:北至天安门城墙和中山公园南门、劳动人民文化宫南门(含东西侧的红墙),南至正阳门,西至人民大会堂东侧栅栏、西交民巷东口,东至历史博物馆、东交民巷和新大路西口。

二、非经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规定第一项划定的范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1990年1月11日起施行。

游览天安门广场须知

2002-9-11

一、 讲究文明礼貌。使用敬语,不口吐脏字;衣冠齐整,不袒胸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

露背;互谅互让,不争吵斗殴。

二、 维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及口香糖,不随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悄,食品包装及其他包装物,不随地乱倒污水污物。

三、 爱护公共设施。不踩踏垃圾桶,不蹬爬华灯基座,不损坏旗杆、护栏、灯具、电器、电信设备和公益告示牌匾。

四、 爱护广场绿地。不准进入绿地休息玩耍,不损坏绿地内的喷水设施,不攀折花草树木。

五、 维护广场秩序。不在广场踢足球、滑旱冰,不从事无照经营活动,不携带凳子参加广场升降旗仪式。

六、 保护文物古迹。不准在石质文物上乱写、乱画、刻划、张贴宣传材料。

七、 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各种机动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准进入和穿行中心广场。

八、 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上述规定,服从值勤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指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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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1:5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