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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特困刑释人员
释义

特困刑释人员是刑满释放人员中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三无人员”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

一、特困刑释人员生活救助工作

为确保特困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能够有一个稳定的刑释人员的救助工作。

要做好特困刑释人员生活救助工作,首先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保障特困刑释人员基本生活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努力搭建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平台,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其次必须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和方法,切实保障全县特困刑释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对象

必须明确救助对象,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对象可以分为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

常年救助对象

常年救助对象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家庭没有住房,靠租房度日,无固定收入的。

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为: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缺乏一技之长,就业有困难的。

三、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居)委会;

2、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办审核;

3、乡(镇)、街道办审核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4、县级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明确对象后,必须加强对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的管理。

对常年救助对象发放《特困刑释人员救助证》,每人一证;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特困刑释人员临时救助卡》。《救助证》和《救助卡》每年审核一次。

在年度审核中,要按照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进行“评议、审核、审批”,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对常年救助对象实行定期定量救济,由乡(镇)、街道办按季度发放救济款。

对临时救助对象由乡(镇)、街道办半年发放一次救济款。

在有条件的地方,常年救助对象的救济资金要尽量通过当地信用社发放。临时救助对象救济资金的发放要采取集中公开发放。在发放过程中,要坚持戴帽到户,要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特困刑释人员生活救助的主要内容

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特困刑释人员的切身利益。应该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协调,切实把这项惠及特困刑释人员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一)争取各级政府把完善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特困刑释人员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做好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落实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措施,共同做好特困刑释人员的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本级救济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卫生、教育、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在特困刑释人员医疗、子女就学、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等方面制定相关的救助措施,形成全社会扶贫帮困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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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2:2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