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特定货物 |
释义 | 特定货物:指货物上已标记或运输单据上说明或发货通知或已用其它方式说明货物已经划归特定人的货物。 《其他特定企业或特定货物出口退 (免)税管理》 1.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代理出口是指出口企业受其他企业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的报关、收汇及外汇核销等手续并收取一定代理费用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不得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按“免、抵、退”税办法执行;外贸企业委托出口货物,其应退税款依照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相关退税率计算确定。 2.出口样品、展品退税规定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 缴款书等凭证办理退税。 3.出口免税卷烟出口计划内免税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免税卷烟的企业,是国家下达计划或列名的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按规定办法进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予退税。 免税出口卷烟出口后,卷烟出口企业按月填报《出口卷烟核销情况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手续。主管退税机关经审核无误,准予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4.援外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援外企业必须在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援外优贷款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30日之内,携带有关批文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手续。援外出口货物的援外企业,属外贸(工贸)企业按现行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办法管理,属生产企业的按现行“免、抵、退”税办法管理。援外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 税的凭证包括: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或“援外任务书”)或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援外优惠贷款协议”或“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生产企业除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发票等凭证。 5.对外承包工程的退税规定对外承包工程又称国际承包,它是指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承揽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国外客户、公司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和其他承包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比照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税。 6.承接国外修理修配退(免)税规定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 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生产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时,除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外,还须附送生产企业与外方签订的修理修配合同。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出口发票上标明的销售收入与出口合同上签订的销售收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收汇核销单实际收汇金额及企业出口销售账等进行交叉审核。 7.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退(免)税管理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下同)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外贸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依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的完税价格)×适用退税率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属于自产产品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属于外购产品的,按外贸企业退税办法来执行。 出口企业在申报境外带料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时,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等凭证。 8.其他公司货物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货物给外轮、远洋国轮退税规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凭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退税。申报退税时须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销发票(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收入凭证(免予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需提供其他收入凭证)。 9.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投资货物退税规定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凭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退税时,须提供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等凭证。 10.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规定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特准退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以及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 准予退税的中标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第84-90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207)、医用升降椅(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11-94013)、体育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8)。 外贸企业中标机电产品的,比照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办理退税;生产企业中标机电产品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管理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颁布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12.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退(免)税国产品退税政策的经营单位限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免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其他各类免税店不实行国产品退税政策。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退税的品种包括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其中国产卷烟由中免公司向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以下简称烟草进出口公司)免税收购,其他品种则以含税价收购。供应对象为已办完出境手续即将出境的旅客。 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以含税价向生产厂家购货,再调拨给免税店,并存入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专用保税仓库。免税店售出货物后提供有关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13.外交关系公约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税规定根据有关国际外交关系公约,在互惠对等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非中国公民且不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行政技术人员在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予以退还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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