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
释义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经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 任期和要求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立法会由选举产生,依法行使各种职权。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性质和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职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 立法权。立法会根据基本法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可制订、废除和修改法律。 (2) 监督权。立法会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就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3) 弹劾权。行政长官如有严重违法和渎职行为,立法会可以进行弹劾。 (4) 其他职权。包括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等。 香港自1841年1月26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是英国的殖民地,其首份宪法是由维多利亚女皇以英皇制诰形式颁布,名为香港殖民地宪章,并于1843年6月26日在总督府公布。该宪章订定成立立法局,授权「在任的总督......在取得立法局的意见後......制定及通过为维持香港的和平、秩序及良好管治......而不时需要的所有法律及条例。于1917年颁布取代1843年宪章的英皇制诰,其文本于「的意见」之後加入「及同意」等重要字眼。 演变立法会在过去一个半世纪经历了不少重大转变,由作为一个谘询组织演变为一个具职权以制衡行政部门的立法机关。现载述立法会自1843年起的演变如下: 1843 设置立法局,连总督在内,共有四名官方议员(总督兼任议员及主席)。 1844 立法局举行首次会议。 1850 委任首两名非官方议员。 1857 增委两名官方议员及一名非官方议员。 1884 扩大立法局的成员人数至七名官方议员及五名非官方议员,其中包括一名华人。 1896 进一步扩大立法局的成员人数至八名官方议员及六名非官方议员。 1929 立法局共有10名官方议员及八名非官方议员,其中包括三名华人及一名葡籍人士。 1976 立法局共有最多可达23名的官方议员(包括五名当然议员),以及23名非官方议员。 1983 立法局共有最多可达29名的官方议员(包括四名当然议员),以及29名非官方议员。 1984 立法局共有最多可达29名的官方议员(包括四名当然议员),以及32名非官方议员。 1985 立法局举行有史以来首次选举後,共有11名官方议员(包括四名当然议员),以及46名非官方议员,其中22人由总督委任,12人由功能组别选出,一人由全体市政局议员推选,一人由全体区域市政局议员推选,另外10人由各区全体区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出。 1988 增设两名由功能组别选出的议员,以取代两个委任议席。 1991 总督在立法局议员中委任一人为副主席,负责主持立法局会议。立法局成员包括四名当然议员(包括总督,他仍为立法局的主席及议员,但不再出席该局的会议),18名委任议员和39名选任议员。选任议员中,21人由功能组别选出,另外18人则由全港各地方选区以直接选举方式选出。 1993 总督不再出任立法局议员,并於2月将立法局主席一职移交一位由全体非官方议员互选出来的议员担任。 1995 在英国统治下之最後一届立法局60名议员全部由选举产生,其中30名由功能组别选举产生,20名由地方选区选举产生,10名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立法局主席由议员互选产生。 1996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於1996年3月24日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决议通过成立临时立法会。负责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的400名推选委员会委员,於1996年12月21日选出60名临时立法会议员;推选委员会亦负责选出第一届行政长官。 其它1997 临时立法会於1997年1月25日在深圳召开首次会议,选举临时立法会主席。临时立法会随後继续在深圳举行会议,直至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後,改为在香港举行会议。 1998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选举於1998年5月24日举行。《基本法》规定,第一届立法会由60人组成,其中分区直接选举产生议员20人,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议员10人,功能团体选举产生议员30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第一届立法会的任期由1998年7月1日起,为期两年。 2000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届立法会选举於2000年9月10日举行。《基本法》规定,第二届立法会由60人组成,其中分区直接选举产生议员24人,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议员六人,功能团体选举产生议员30人。立法会的任期为期四年。第二届由2000年10月1日开始。 2004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届立法会选举於2004年9月12日举行。现有60位立法会议员,其中分区直接选举产生议员30人及功能团体选举产生议员30人。立法会的任期为期四年;第三届由2004年10月1日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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