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唐山市浙江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经在唐的浙江籍工商企业代表商议并上报中共唐山市委统战部,经部长会研究决定,同意做为业务主管单位,成立唐山市浙江商会。目的是为浙江籍企业承上启下,相互联系,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同时,也能为浙江籍企业广泛合作和维护权益发挥积极作用。 唐山浙江商会的性质属于社团法人组织,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必须经唐山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唐山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属性。另一方面是一种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社团组织。在唐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商会得到了广大浙江在唐企业的认同并达成共识。唐山市浙江商会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建立相对稳定的由发起单位代表组成的筹委会工作制度 由于商会的服务功能和范围相当宽泛,没有统一的模式可以照搬,加上筹备工作十分繁杂,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逐项落实,为此,我们成立了以庄玉龙为组长;黄奕霖、徐微君、朱彩友为副组长的唐山市浙江商会筹备委员会。从向唐山有关部门联系申报,与浙江在唐企业沟通协调、建立办公场所、草拟章程、到前期经费的落实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具体的分工做了大量的工作,保证了筹备工作落到实处。 二、草拟章程 章程既是会员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依据,也是商会的管理和工作依据,是商会的纲领性、规范性文件。在章程的制定过程中,筹委会通过多方面征求意见并经过多次会议讨论修改,使现在的章程草案不但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而且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三、会员登记工作 由于浙江在唐企业所处市内及各县市区地域分散,彼此之间缺乏联系,会员登记工作难度较大。筹委会克服困难采取了各种方式分工负责这项工作,尽最大努力让广大浙江在唐企业了解商会、支持商会、加入商会。由于时间紧,到目前为止,已登记的会员达140多家,具一定的规模,保证了会员登记的代表性、广泛性。 四、机构设置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商会的功能和作用,需要设立一个精干、高效的常设机构。针对商会的工作特点和具体情况,筹委会在分析调研的基础上初步拟定了一个常设机构的基本框架,以保证商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根据商会成立的程序要求和筹备工作的进展情况,本着简洁、务实、高效的原则,筹委会从实际出发为大会的顺利召开奠定了基础,并于2009年12月19日召开筹备工作会议,讨论了唐山市浙江商会的名称、章程、领导班子人选、注册资金、会址、会费等事宜并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向民政局、申请注册,并于适当时间召开会员大会。同时,在2010年1月27日召开预备会议,对大会的议程安排及诸项工作做了具体分工,从而保证了这次大会能够顺利召开。 目前,唐山市浙江商会筹备委员会根据筹备工作会议决定,按照市民政局社会团体注册的要求,提交了成立唐山市浙江商会的申请及有关文件,得到了市民政局的批准。 唐山市浙江商会的成立是大家盼望已久的大事,也是我们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喜事。 我相信,通过各位会员的共同努力,这次大会一定会取得圆满成功。在此,我代表唐山市浙江商会筹委会对支持、关心商会筹备工作的各有关领导,以及各兄弟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唐山市浙江商会 英文名称: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Tangshan City 简称:ZCCT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唐山市境内具有浙江籍的从事多种经营和经济实体以及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导下,遵守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唐山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关心支持下,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业的关系,发挥浙江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民间渠道,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招商引资推动浙唐两地的发展与合作,团结和引导来唐浙江商家、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有序发展,使唐山的浙江籍经营投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更快地上规模、上档次、创品牌、稳步健康地发展,为立足唐山市场,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促进商品流通和行业发展,巩固提高浙江工商企业的信誉,进一步为发展唐山和浙江做出贡献。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唐山市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的住所唐山市国防道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教育引导会员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自觉依法经营; (二)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增进会员与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宣传唐山和浙江两地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及时了解、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和发展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两省的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的优势互补和经济建设服务,为两地的经济发展作贡献; (四)加强会员和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和营销渠道;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团体、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做大做强; (五)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协调各方关系,妥善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为会员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提供帮助和服务; (六)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受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积极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培养一批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的会员积极分子,提升商会的影响力,树立浙商形象,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 (八)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浙江人吃苦耐劳、艰苦创业的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九)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服务性事业,创办服务实业,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属浙江籍工商界人士,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有一定文化素质; (四) 在唐山市境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属浙江籍工商界人士经营、投资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同意并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 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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