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汤阴县司法局 |
释义 | 单位介绍汤阴县司法局是负责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有6个内设科室、10个乡镇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1个公证处、2个律师事务所,全局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共103人。汤阴县司法局被司法部记集体一等功一次,荣获全国先进县司法局,河南省人民满意的司法行政单位等荣誉。2004年4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曾对县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后,给予了充分肯定。反映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题片《魏建东和人民满意工程》,被河南省委组织部确定为党员教材,在全省展播。 单位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县司法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1、办公室 2、法制宣传教育科(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3、基层工作管理科(安置帮教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4、法律服务管理科 5、政办室 6、法律援助中心 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县司法行政规范文件草案和政策,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化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乡(镇)、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县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县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全县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主管上报全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材料审核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本系统的装备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组织、宣传、人事工作。 九、管理、指导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1、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局综合性会议和文字材料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掌握全局工作,当好参谋助手。督查局里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负责文件收文、公章、档案管理、统计工作。负责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创建等工作。负责本局的财务管理、车辆管理、安全保卫、机关环境管理工作。 2、法制宣传教育科(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制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负责本系统通讯报道工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县的依法治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依法治县规划;指导、管理各乡镇、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重点抓好依法行政素质的提高;负责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基层工作管理科(安置帮教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管理和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乡镇司法所工作。负责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执照》的审核、申报、注册和发放。负责全县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指导检查民间纠纷排查工作,管理和指导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接茬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指导“148”法律服务工作。 4、法律服务管理科管理和指导全县的律师工作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工作,研究制定全县律师工作发展规划和律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年检注册和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律师业务工作开展,开展经验交流、监督、检查办案质量;承办律师惩戒工作。 管理和指导县公证处和公证业务活动,研究制定公证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公证员工作执照和年检注册的审核、申报、领取和发放工作。监督检查办证质量,负责公证工作的申诉、复议工作、纠正或撤销错证、伪证。指导和管理全县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全县法律服务的检查管理工作,查处非法执业机构和非法执业人员。 5、政办室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承办局党组日常事务,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职称评定工作,负责本局的纪检、监察和法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妇女、共青团、计划生育和人事档案管理,负责本系统的人事统计工作,负责局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6、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受理、审查、批准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指派社会律师、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办事事项A、申请法律援助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二)哪些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9、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10、刑事案件。 (三)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1、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向法律援助机构接待人员递交申请材料。 2、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并基本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的,告知应补充哪些材料。对不属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事项,告之解决的信息系统。无法解决的事项,告之原因。 3、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 4、法律援助机构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5、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 B、申请办理公证 (一)公证受理的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公证办理的事项 1、合同;继承;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2、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 3、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4、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5、公司章程;保全证据; 6、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7、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8、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提存; 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三)公证办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 (四)办理公证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公证处审查受理、承办、审批,自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出证(核实证据不包括在期间之内)。 (五)申请公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六)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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