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谭成林 |
释义 | 谭成林烈士湖北省宜昌县人,1976年3月入伍,中共党员,53464部队7连副班长,1979年3月2日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 墓号:南山14排6号。 牺牲背景:对越自卫反击战对越自卫反击战,又称中越战争,是指1979年2月17日-1979年3月16日中国越南两国在越南北部边境爆发的战争。广义的中越战争,是指从1979年到1989年近十年间的中越边境军事冲突。包括1979年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1981年中国收复扣林山、法卡山之战,1984年收复老山、者阴山、八里河东山之战,对越拔点作战,两山轮战,对越坚守防御作战等。 心理老师谭成林个人资料 姓名: 谭成林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身 高: 176 cm 户口所在地: 衡阳 湖南省 工作地点:衡阳 湖南省 最高学历:大专 毕业学校:湖南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0日 教师姓名: 谭成林 所在单位: 重庆巫山河梁中学 职 称: 一级教师 教授科目: 语文 婚姻状况 已婚 联系地址: 重庆巫山河梁中学 兴趣爱好: 研究基础教育 读书 专业 机械类 个人简历 谭成林: 男,大学学历, 1958 年出生, 1980 年参加教育工作。曾担任小学校长,工会主席,负责中学教科室工作,现任河梁中学教导副主任,分管教学工作。担任 重庆市级课题《农村中学分层教研管理》的主研人,其研究成果《农村中学分层教研管理初探》获重庆市二等奖。参加了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国家课题《关于建立有利于中小学素质教育实施的监督评估机制研究》—重庆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机制研究课题的研究》。教学成绩多次获得县级优等,论文多篇获得县级以上等级奖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其中,《把握主导技巧,提高讨论实效》获重庆市二等奖,《如何在讨论中突出主体地位》获万县市三等奖;《片断作文五忌》 发表于《四川教育》,《虽非体罚,但应力戒》发表于《班主任之友》和《中小学管理》,《管理教师的误区—过度宽容》发表于《重庆教育》,《体罚的克星—冷处理》发表于《基础教育研究》,《逆反心理的调控》发表于《初中学习指导》,《给农村校长的几个建议》发表于《中小学管理》。近年在《新风教育》(两篇)、《教师之友》、《现代教育报》、《语文学习报》、《中小学继续教育网》(3篇)、《中国教师报》(4篇)、《21世纪校长》、《人教网》等教育报刊均有文章发表。 抢劫犯谭成林谭成林抢劫案二审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4-3) 谭成林抢劫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01号 原公诉机关合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成林,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1997年5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3年5月刑满释放。2006年8月20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合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川市看守所。 合川市人民法院审理合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成林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1月16日作出(2007)合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成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谭成林伙同刘小林(另案处理)共谋盗窃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合川市工业技术学校电脑室行窃,被该校教职人员梁建军、梁益华发现,被告人谭成林手持木凳与刘小林冲出电脑室,将前来抓捕自己的梁建军致成轻微伤,刘小林逃脱,被告人谭成林被当场捉获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诉事实,有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谭成林的供述;2、被害人梁建军的陈述;3、证人梁益华、梁益宽的证言;4、合川市价格事务所物品估价鉴定书;5、法医学鉴定结论书;6、户口证明;7、(1996)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书。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成林与刘小林相互伙同,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持械致他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由盗窃转化为抢劫,从而构成了抢劫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谭成林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谭成林认罪态度较好,又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谭成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成林以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对其从轻处罚。理由是①作案过程由同伙刘小林指挥,本人是从犯。②被校方发现时盗窃行为已经中止,并退出电脑室,隐藏于另一教室,并非原判认定仍处于电脑室。③学校人员在实施抓捕中将其打伤,其在慌乱的抵挡中将一职工擦伤。④一审法院以其认罪态度好且未给失主造成损失为由对其从轻处罚,但在量刑时反而加重处罚。⑤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基本一致,二审中,上诉人未提供新的证据。另查明:上诉人谭成林供述的共同犯罪人刘小林在逃。谭成林与刘小林被被害单位人员发现后隐藏于教室内,后谭成林手持木凳首先冲出教室并致伤梁建军。上列事实有谭成林供述和证人梁建军、梁益华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成林伙同他人到合川市工业技术学校行窃,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持械致伤抓捕人,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上诉人谭成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上诉人谭成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共同犯罪人刘小林在逃,谭成林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无相应证据支持,故其系从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谭成林与同伙从教室而非电脑室冲出致伤抓捕人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原审法院认定的逃跑地点有误但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及量刑。关于上诉人谭成林称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上诉理由经查不实,亦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其主观恶性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谭成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成 春 审 判 员 贾 双 伍 代理审判员 蔡 文 二 О О 七 年 四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吕 剑 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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