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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释义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通知》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和布置,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围绕建立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新体制,六月份成立了新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是一个“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体制,即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财政、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及省监管办和社会监督。管委会和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两个主体,一个负责执行和运作,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事业机构。

按省、市编制部门的批复,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 9 个职能处室(正科级建制)、下设 3 个分中心、 10 个分理处,同时还有 3 个副县级的分中心, 9 个内设处室和 10 个分理处。

截止 2003 年 12 月底,全市共有 3882 个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制职工 76.9 万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 10% ,职工 6% ;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 40.55 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5.93 亿元,余额 4.14 亿元,为 10968 户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

中心主要职责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及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发展规划;起草住房公积金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管理办法;参与城市建设资金及社会保障、房地产业计划、规划的制定工作;

· 指导、监督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内部核算;负责各分中心负责人的聘任、人员录用、管理费用的统一报批、拨付和核算;负责对各分中心、分理处实行法人授权内部管理;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 负责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负责对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专项补助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对公房出售售房款、集资建房款的缴存、维修基金(不含物业维修基金)等政策性住房资金进行核算管理;

· 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收支计划并组织执行;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

· 负责与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归集和委托贷款协议;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

· 负责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资金及其收益运作、管理,保证政策性住房资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负责对各单位集资建房、公房出售申报申请手续及住房专项补贴、售房款、维修基金办理资金使用手续出具缴交住房公积金证明;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审批;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审议、批准后实施;

· 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发布。

· 承办市人民政府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和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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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2:5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