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太原市临县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太原市临县商会是成立于2004年3月,是以在太原市从事商贸活动的临县籍公民为主体,团结临县籍在并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民间组织。位于太原市迎泽西大街千峰南路千峰快捷酒店一楼。会员覆盖了全县23个乡镇,涉及行业50多个。 商会在走过的三届历程中,在商会党委、理事会的领导下,深入学习十七大会议精神,依据章程,每月开展例会,研究讨论新形势下商会在经济发展中的新任务;会员在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新情况、新问题。每年举行大型联欢活动,为凝聚在并临县人乡情,拓展事业,加强临县和太原两地经济文化的合作和交流,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 太原市临县商会是广大临县在太原务工及临县籍太原商界、政界老乡的一个互动交流平台,商会可以给每位老乡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大家解决纠纷…争议。同时,协助大家共同走向文明创业之路现通过临县贴吧呼吁各位在并临县籍老乡踊跃加入为我们临县在并人员文明守法。开拓事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同时呼吁大家为降低部分临县在并人员的犯罪率而努力。 太原市临县商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的一座桥梁,将本着“服务交流、团结互助、共同发展”的宗旨,团结和引导临县籍各界有识之士,发挥商会“维护商民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坑蒙拐骗,培育商贸人才”的职责,为促进两地经济、文化、商贸、信息、交流扩大交往、加快小康建设、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努力。要全力为会员排忧解难、协调关系、调解纠纷、依法维护会员在社会生活和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让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商人入会后,携起手,向前走,让会员通过商会,得到实惠。 地址:太原市前峰南路迎泽大街86号千峰快捷酒店112室 商会名誉会长王济明,名誉会长吴继明,会长安中山,常务副会长张宗宝,副会长赵小平、李文选、柔静,副秘书长孙林海、赵世荣,理事刘平则、李志坚、郭旗、秦文生、高继平等二十余人。 太原市临县商会党委会于2009年3月31日成立,隶属临县县委。下设三个党支部:商会党员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出租车党支部。共有党员 人。为了切实加强对外流动党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托太原市临县商会,于2007年3月28日成立了中国共产党太原市临县商会总支部委员会,下设两个党支部。近年来,随着我县外出务工人口的增多,流动党员的不断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出党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更好地在流动党员中开展“在当地争先锋,为家乡做贡献”主题实践活动,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各级组织工作会议精神,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了“中国共产党太原市临县商会委员会”,并增设出租车党支部。中国共产党太原市临县商会总支部委员会予以撤销。商会党委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勇于开拓,积极创新,为临县的发展和太原市的经济繁荣做出了重大贡献。 太原市临县商会党委书记高辰斗;商会党委副书记李宏奎、李志坚;商会会员党支部书记李飞峰;流动党员党支部书记李俊元;出租车党支部书记刘旭东;组织委员李林林;宣传委员白继峰。 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太原市临县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民间组织,以太原市为主体的在外从事商贸活动的临县籍公民为主体,是临县籍在外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自律自治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增进交流、凝聚力量、资源共享、合作共赢。成立商会的目的在于,立足省城太原、放眼全球各地,最广泛地凝聚临县籍人士的乡情友情,加强临县与海内外经济、技术、人才和先进理念的合作与交流,扩大临县与海内外经贸往来和信息传递的渠道,推动临县与海内外经济共同发展。 商会以自愿互助、共同发展为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努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要真正成为会员之间、会员和政府及部门之间的助手、桥梁和纽带,成为人才和智慧集中的地方、信息和理念传递的平台、业务水平和经营管理经验交流的课堂。 商会全体会员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临县县委县政府的工作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发扬晋商精神,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艰苦创业,热心公益,爱国爱乡,充分展现临县人的创业精神、价值追求和群体形象。 第四条 本会隶属于太原市总商会,接受太原市委统战部和太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能和业务范围第五条 商会作为党和政府部门联系在外临县籍民营企业、工商界和其他各界人士的桥梁和纽带,其职能和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对会员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普法教育,提高思想素质,增强法制意识和自律自治能力,规范经营行为,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树立良好的群体形象; (二)组织专业培训和管理经验研讨,研究市场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学习现代化经营管理知识,更新经营理念,提高业务能力和市场预测能力,提高和改进经营管理水平; (三)加强商会与当地和家乡党政部门以及省内外各商团组织之间的联系,举办各种有益的联谊活动,增进感情交流和友谊结盟,增进共识互助,提升团体凝聚力和整体优势; (四)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舆论支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办好会刊《枣都乡情》,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以及就业等信息,积极推动会员之间、会员与有关商团组织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各种形式的经济、投资和贸易合作,报告临县和国内外经济发展态势,宣传交流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事迹; (六)办好以助学基金会为主的慈善机构,打造商会品牌、知名度和美誉感,宣传并向社会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先进事迹和个人,努力提高优秀会员的社会地位。引导会员“在当地争先锋、为家乡做贡献”,艰苦创业,感恩奉献,回馈社会,增强责任意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和参与公益事业,为家乡多办实事、好事; (七)积极拓展商贸市场和交流渠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省或出国商务考察访问,引进资金、项目和技术; (八)承办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努力发挥好办事处的作用。 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设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主要包括在并临县籍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参与者以及在并临县籍各界人士。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严重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并和交入会申请表; (二)秘书处考察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保守本会秘密;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形象;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事情; (四)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和会议,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和资料;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要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表决予以除名,并在本会相关信息资料平台上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荣誉会员,聘请顾问和法律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过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是本会最高领导,主持本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本会实行副会长轮值制度,会长不在时,由轮值副会长主持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会长会议原则上一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为本会服务的热情、积极性和能力水平;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确保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一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延期,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开展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起草各项规章制度,准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所需各种文件资料,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并呈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请会长会议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财务收支管理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需会长会议提名,报有关部门批准,理事会议决议通过。 第五章 财产管理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提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置专职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财务收支情况要向理事会报告。财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5日内,报相关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批准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要处理好善后事宜,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太原市民政局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04年3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0年 月 日修改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太原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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