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台州市副食品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台州市副食品行业协会(Taizhou Non-staple Foodstuff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TNFIA)是以台州市从事副食品生产和流通的骨干企业为主体,吸收行业内部分信誉高、效益好的民营企业联合组成和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台州市副食品行业协会经由台州市贸易与粮食局、台州市民政局批准,于2009年7月29日成立。 协会组织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办事机构设市场部,会员部,综合办公室三个部门。 协会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发挥行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积极反映企业的情况和呼声,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利益,为会员单位办实事、服好务,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协作,推动全行业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协会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680号巨鼎置业6楼 自律公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遵照“食品安全,放心消费,诚信兴商,共建和谐”的基本原则,为维护台州市副食品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使台州市副食品行业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自律机制,推进台州市副食品行业繁荣稳定发展,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副食品行业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从事副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流通、商超、餐饮(包括农、牧、渔、特)以及从事其他与副食品相关活动的行业的总称。 第三条: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共同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第四条:台州市副食品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树立“食以安为先”的行业理念,将食品安全放在生产流通的第一位,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第六条:积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研究活动,鼓励和支持行业从业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七条: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确保相关法律条文得到有效执行。 第八条: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接受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的监测、评估和指导。 第九条:承诺不销售损害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不销售无食品名称、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的“三无”食品;不销售无QS认证的食品;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以及有毒有害的食品;不销售来路不明、进货手续不全、无食品供货方、无《营业执照》、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食品质量检验报告书》等有效证件和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以及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条:明确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敦促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执行退市制度,杜绝不合格产品在市场上流通销售。 第十一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理工作,并辅助政府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合法、公平的行业竞争,坚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十三条:自觉维护行业内企业单位的正当利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呼声和要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积极参与行业内合作交流,参与副食品行业相关行业规范的制订。 第十五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维护全行业的稳定发展。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六条:本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公约的成员单位,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批评教育、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方式。 第十八条:本公约施行中,接受台州市粮食与贸易局及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公约经台州市副食品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台州市副食品行业协会从业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在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并获准后,也可退出本公约。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解释权属台州市副食品行业协会。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台州市副食品行业协会。 第二条:台州市副食品行业协会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全市副食品行业的纯社会民间性的行业组织,是以全市从事副食品生产和流通的骨干企业为主体,吸收行业内部分信誉高、效益好的民营企业联合组成和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发挥行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积极反映企业的情况和呼声,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利益,为会员单位办实事、服好务,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协作,推动全行业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台州市贸易与粮食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台州市东海大道680号巨鼎置业6楼。 第二章 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工作任务是:促进行业协会成员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交往,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推进行业各企业间多方面的合作,发挥全行业的群体优势,为繁荣经济、稳定市场服务。 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调研和综合本行业的情况和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问题的建议和要求,反映行业内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各会员单位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文明经营、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树立良好的行业信誉; 四、注重行业食品安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倡议、公约、媒体宣传和行业社会监督等实现全行业自重自律; 五、收集整理副食品行业市场信息和会员单位经营情况的相关资料,创办多媒体信息刊物,开展本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平台(行业网站)及副食品市场的调研、预测,为各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六、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会员单位之间的业务经营、企业管理、改革改制等诸方面的工作交流和经验介绍,推动全行业各会员单位共同发展; 七、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加一些有实际意义的社会活动,宣传各会员单位的企业形象,大力推广本地的品牌和产品,有重点、有目的地负责与省内外、国内外的同行企业联系沟通,为会员单位牵线搭桥。 八、办理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的委托,提供相关方面的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主要由从事副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所组成,其他与副食品行业关系相密切的企业如愿意遵守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管理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的,也可作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或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中所从事的生产或经营活动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 四、讲诚信、守信誉,不搞商业欺诈,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遵纪守法。 第十条: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法人或自然人的基本情况; 二、协会调查了解申请单位(人)的情况;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会员行业服务牌匾、标识,录入行业网站会员名册; 三、参加协会开展的各类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相关法律援助和经营救济等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并反映真实情况; 五、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依在本协会中担任职务的不同,分为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二年内不按时缴纳会员费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审议修改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总方针和发展方向;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解散;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邀请贸易、质检、工商、食监、卫生、农业、发改委、公安、新闻媒体等部门人员担任顾问。 第二十条:理事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订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制订行业规范;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负责本会各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联合的牵头和组织实施; 九、负责宣传会员单位扩大其影响,组织评选星级行业会员单位和开展其他有利于会员单位的评选活动。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名誉会长、顾问列入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本行业中威信高并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本行业全职人员、或经发起人提名并邀请的相关在职人员;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期满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可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提交理事会通过; 五、代表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六、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受会长委托分管协会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具体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协会参加各类事关本行业的社会活动;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对会长负责,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经会长同意,聘任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与赞助; 三、政府购买服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会养会。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实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报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2009年8月2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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