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台湾红毛港遗址 |
释义 | 一、位置:位新竹县北部之西海岸。当北纬二十四度五十四分五十秒,东经一百二十度五十八分十一秒。行政辖区隶新竹县新丰乡新丰村十五邻,土名红毛港。红毛港系一小村肆,傍新庄子溪北岸桥头,西南距新庄子约一公里,东向循乡村公路至纵贯铁路线山崎火车站约四公里。於红 毛港村肆,沿新庄子溪北岸大路西向行约十分钟,于道路之北侧,有池府王爷宫;遗址之中心地区,即在王爷宫西南方约八十公尺处路南沙丘之上。於王爷宫门前西望,一带高岗,上覆木麻黄树林,目标明显(插图一.?)。 二、调查经过:红毛港附近,相传有低地名阿城窟者,出产黑色瓷片,而异於寻常。事闻新竹县文献委员会编纂组长郭辉先生,乃於民国四十二年(西元一九五三年)一月,前往调查。比至,地形变化殊剧,低地已为风沙淤平,一无所获。归途行至王爷宫附近,无意中乃发现本遗址,当捡得磨制石刀一器,及绳纹陶片数件。是年之五月十六日,国立中央研究院石璋如先生,曾率同台湾大学考古人类学系宋文薰先生等一行数人,再往调查,复于同地采集得绳纹陶片多件,时值大雨,致末能作较详细之调查即归。民国五十二年(西元一九六三年)七月,作者调查新竹地区,乃于月之二十六日,前往巡 视,于地曾作竟日之详勘,并踏查新庄溪河口两岸。所谓阿城窟之旧迹,已全为淤沙所平,旧时传说中之黑色瓷片,全不可见。但发现绳纹陶片殊多;以今所知,该遗址实为新竹地区最大之遗址。 至于本地区之历史传说,於新竹县言,亦属较早;但为古代土著何社所居,则已采访不明。相传於明代隆武元年(清代顺治三年),有荷兰人因风飘船破,曾於此登陆(据「台湾省新竹县志稿」卷二大事记)。一时荷兰人足迹殆遍附近海岸,故迤北有红毛堡(今桃园县石观音北方海岸),迤南有红毛田(今新竹县竹北乡竹北)之称。明郑时期,相传郑军北伐,曾至此处,乃遂红毛而北窜沪尾(今台北县淡水镇),其地始为汉人所有。下迨清初,迄为北部对大陆主要出纳港口之一。於此出口之货物,以樟脑、米、茶等项为大宗;进口者有肥料、棉花﹝布类﹞,陶器、木材、石材等物。嘉庆以降,英人东来贸货,其地为樟脑买卖市场,一时商务鼎盛,曾於地设置釐金税局,商业盛况,亦可藉此概知。道光年间,居民渐多,乃成街肆,有新庄子贡生徐景云者,乃於地建庙,即今之王爷宫也。但道光以降,河口遂渐淤塞,迨乎清末,商船已不可进口,逐成死港。 至於本地区之农业开辟,已较商业为晚。相传於雍正三年(西元一七二五年),有广东惠州陆丰县人徐立鹏者,时以番银千元,购得附近土地,始从事招佃开辟。徐氏至今尚为本地大族,相传已十代云。 三、地形:本遗址所在处为海滨沙丘地带,属近年冲积层。位新庄子溪北岸。溪水漱沙丘之边缘而西流。西距海口约一华里由红毛港村肆至海口之大路,适傍遗址之北境而过。沙丘拔海水面约十公尺,拔新庄子溪水面约七公尺;同出大路面约一.二 米不等。沙丘之上,大部种植木麻黄树林,近年有少数之新辟蕃薯田地。沙丘附近,有住民约五、六户,错落居住。新庄子溪南岸海口一带,皆为第四纪砾石台地,曾往调查,均无遗物发现(插图四)。 四、范围:本遗址为新竹地区较大之遗址,若以池府王爷庙为目标,则庙之东、北、西三面沙地中,均有遗物稀疏散布,西向延长直抵沙丘之西方斜坡,方约二百五十米。但其中心,则在王爷庙迤西,大路南侧一带之滨河沙丘。沙丘东西长约一百五十公尺,南北宽约一百米,地表陶片分布稠密,俯拾皆是,尤以向河之 斜坡为多。 五、暴露面:於沙丘东部斜坡,新辟之蕃薯田中,有暴露面一道,长约三十米,於地表下五十公分至八十公分处,出土遗物颇多,但尚未至文化层之下限。於沙丘之南北二面斜坡,均有因雨水冲涮之沟槽二道,低於地表约三十公分,遗物分布亦多。此次采集之遗物,大部份即於此三处捡来。 六、包含:由暴露面观察,仅有一层之文化堆债,惟文化层较厚而已 七、遗迹:尚未发现灰土层及其他遗迹。 八、遗物:共采集石、淘器二大类,共一百三十六件,分别纪录如下: 1、石器仅采集得砥石一件,标本号HMK,○○○一,号:土黄色,石质为沙岩。已残其四周,仅馀三角状之一小槐。两正面均呈缓凹下状之研磨滑面,残馀长度八十六公厘,残馀宽度六十三公厘,最厚三十三公厘。残馀重量一百六十公分(图版一.5)。 2、淘片:共采集得标本一百三十五件,总重二千五百零五公分,可分为二类叙述: 第一类(厚型,褐色,粗沙圈足、绳纹)本类淘片共采集得标本一百二十四件重二千二百九十五公分。其特点如下: (一)淘质粗松,烧成不良,硬度约在二.五度左右。手触沙粒即 脱,断口不齐,吃水性大。 (二)含粗沙,沙粒有大至五立方公厘者,然在二至三立方公厘 者为多。大多表衣脱落,粗沙浮出。 (三)色泽由重褐至紫色,由轻褐而至淡黄色,或有因火候关系呈 黑色者,惟不多见。有表里色泽如一者,亦有外表为轻重不同之褐色,内表及胎质为灰色者。仅有一片表面似曾涂红( HMK○○一六),但风两剥蚀,已分辨不清。 (四)表面装饰呈粗细不等之绳纹,亦有少数淘片呈横竖不规则之 绳纹者;但不见有其他花纹。亦有素面淘片,惟所占极为少数。 (五)口颈部份大体呈肥厚状而外撇,不见有直立口颈。并有口颈横剖面呈三角状之一件。口直径多有二十公分以上之大型器 (六)以器型估计,多为罐形器残斤,并具有圈足残片。 (七)制法似为以手捏制,间有陶片其手捏痕迹宛然尚在。 (八)腹部碎片厚度自五公厘至十六、七公厘不等,但以在八公厘上下者为多。 玆略分别部位,纪录如次: 1、口部残片:共采集得口部残缺标本三十一件,总重一千三百一十三厘米,捡其略可窥知形制者,分别报告如次: (1)HMK.○○○三:仅存残馀口部的三分之一犟,复因新伤破裂为二块,经复原後合而为一。内外表重褐殆呈紫色。胎质里重灰近黑色。褐色表层厚一至五公厘不等。胎含粗沙,沙粒大二立方公厘左右。外表滑面大部脱落,粗沙浮出。陶质粗松,硬度二.五度左右,断口不齐,碎屑触手即脱。口颈肥厚,外撇,直伸。内表殆近向上。下厚上薄,最厚在口颈根部,约十五公厘。口唇圆转,内表长约三十公厘,外表长约十八公厘。颈向肩部呈遽弯弓转弯。口直径约长二十一公分,肩部外表密布竖行之细绳纹(图版二.l)。 (2)HMK.○○○九:仅存残馀日部约四分之一稍犟。色泽呈 褐色,表里色泽如一。胎含粗沙,沙粒大二立方公厘左右。内表滑面脱落,粗沙浮出;外表滑面保持尚完整,用手或湿器抚摩之横行线条,宛然尚在。陶质粗松,硬度在二度左右,手触碎屑却脱。断口不齐,吃水性大。口颈肥厚外瞥,上下端较厚,腰部较薄,致内外表均向腰部凹入。最厚约十四公厘。口唇圆转。内表长约四十公厘,外表长约二十公厘。颈向肩部呈圆转弯。口直径长约二十二公分,肩部有斜行绳纹(图版二.3)。 (3)HMK.○○○五:仅存残馀口部四分之一左右。色泽略呈黄色,表里色泽如一。质含粗沙,沙粒约二立方公厘上下。内外表滑面脱落,粗沙浮出。陶质粗松,硬度在二.五度左右,口颈外撇,内表略向里弯曲,外表略向外弓出。颈部上下端较薄,腰部较厚,最厚约十一公厘。其外表至距唇部约九公厘处,递形向里兜缩。唇部细窄圆转。颈向肩呈圆转弯。颈内表长约五十公厘,外表长约四十公厘。口直径长约二十公分。颈至肩部有竖行之细绳纹(图版一.l)。 (4)HMK.○○○六:仅存残馀口颈部份一段,长约八十公厘。色泽呈浅褐色,表里色泽如一。质含粗沙,沙粒约二立方公厘左右。内外表滑面脱落,沙粒浮出。陶质粗松,硬度在二度左右。口颈外撇,内表微向里弯曲,外表微向外弓出,下厚上薄,横剖面略呈楔形,根部最厚约十四公厘。口唇细窄,略呈刃状,颈向肩呈遽转弯。颈外表长约三十八公厘,内表长约四十四公厘,肩部有竖行较粗之绳纹装饰(图版二.4)。 (5)HMK.○○○八:仅存残馀口颈部份一段,长约八十五公匣。色泽呈褐色,胎质呈轻灰色,褐色表层厚约一.五公匣左右,外表滑面大体保持完整。质含粗沙,沙粒约二立方公厘左右。烧成较佳,硬度约在三度上下。口颈外撇,略呈弯曲状,内表殆近向上。厚度颇为平均,在七公厘左右。口唇圆转。颈向肩呈大圆转弯。颈部内表长约四十公厘,外表长约三十公厘。颈至肩转弯处,有竖行绳纹(图版一.2)。 (6)HMK.○○一七:仅存残馀口颈部份一段,长约六十公厘。色泽为淡褐色,表里如一。外表滑面脱落。质含沙粒,方约一.五立方公厘左右。烧成较佳,硬度约在三度上下。口颈外撇,肥短,内表殆近向上,而微向里弯曲;外表近於直伸。下厚上薄,根部最厚约十二公厘。口唇肥厚圆转。颈之内表长约四十公厘,外表长约二十公厘,颈向肩呈大圆转弯(图版一.2)。 (7)HMK.○○一四:仅存残馀口部一小段,长约四十公厘。色泽为黄褐色。胎部淡灰色。褐色外层厚约一至二公厘不等。质含粗沙,沙粒约二立方公厘左右。外表滑面脱落,粗沙浮出,,触手即脱。烧成不良,硬度在二.五度左右。口颈外撇,殆近直伸,下厚上薄,根部厚约十三公厘。口唇细窄圆 转。颈部向肩呈圆转弯。颈部内表长约三十公厘,外表长约二十四公厘,素面无纹(图版五.3)。 (8)HMK、○○一二:仅存残馀口部一段,长约六十公厘。色泽外表淡褐色,胎部重褐色。质含粗沙,沙粒约二立方公厘左右。外表滑面脱落,粗沙浮出,触手即脱。陶质粗松,硬度在二.五度左右,口头外撇,内表向外弓出,外表向里弯曲,下厚上薄,根部最厚,约十五公厘,口唇略呈圆转,颈部向肩呈圆转弯。颈之内表长约四十公厘,外表长约三十公厘,素面无纹(图版五.4)。 (9)HMK、○○○七:仅存残馀口部一段,长约八十五公厘。外表褐色,部份表里色泽如一,部份胎质为重灰色,质含粗沙,沙粒约一.五立方公厘,外表滑面脱落,沙粒浮出,触手每脱。硬度在二.五度左右。口颈外撇,而向内表弯曲。下厚上薄,根部最厚约十六公厘。口唇细窄圆转。头部向肩呈圆转弯。颈之外表长约三十三公厘,内表长约四十公厘,素面无纹(图版五.8)。 (10)HMK、○○一○:仅存残馀口部一段,长约六十公厘。色泽外表褐色,胎部近重褐色。质含粗沙,沙粒约二立方公厘左右。外表猾面脱落,粗沙浮出,触手即脱。陶质粗松,硬度在一.五度左右。口唇外撇,而微向内表弯曲。下厚上薄,根部最厚约十五公厘。口唇细窄圆转。头部向肩呈圆转弯。头之内表长约三十八公厘,外表长约三十公厘,有坚行绳纹(图版五.9)。 (11)HMK、○○一三:仅存残馀口部一小段,长约四十五公厘。色泽为淡褐色,表里如一。胎含沙质,沙粒约一.立方公厘左右。外表滑面脱落,沙粒浮出,触手即脱。硬度在三度左右,烧成较佳。口颈外撇,而微向内表弯曲。下厚上薄,根部最厚约十公厘。口唇细窄圆转。颈部向肩呈圆转弯。颈之内表长约三十公厘,外表长约二十公厘,头部有绳纹(图版 五.7)。 (12)HMK、○○一一:仅存残馀口部一小段,长约四十公厘。色泽外表绛黄色,胎部重灰色。当初似更有红褐色外衣,今外衣脱落,仅馀红褐色斑痕。质含粗沙,沙粒约二立方公厘左右。外表滑面不存,沙粒浮出,触手即脱。烧成较佳,硬度在三度左右。口颈外撇,内表殆近直伸,外表微向里弯曲。厚度平均约在八公厘左右。口唇圆转。顶部向肩呈圆转弯。颈之内表长约三十八公厘,外表长约三十三公厘,有竖行绳纹(图版五.6)。 (13)HMK、○○一五:仅存残馀口部一段,长约四十九公厘。色泽外表绛黄色,胎部灰色,绛黄色外层厚约二公厘。质含粗沙,沙粒约二立方公厘左右。外表滑面脱落,粗沙浮出,触手即脱。陶质粗松,硬度在二.五度左右。本件为本遗址中较为特殊之口颈,口部向里倾合逗缩。内表略呈倾斜直伸,外表於颈部中段向外拱起,呈脊状;但脊背残缺稍许;由原形推测,脊背似呈刃状。横剖面略呈三角形。其外表由脊为分界,向唇部呈圆转凹面,向颈部亦呈圆转弯;但颈与肩则无明显之分界。口后细窄刃状。若以其横剖面之三角部份为颈,则颈长约二十五公厘。颈之中段起脊处为最厚,推测约、在十八公厘左右,素面无纹(图版五.5)。 以上共记口部残缺标本十三件,略可窥知口部形制之大概。其他尚有难以窥知其形制之碎片十八件,内头肩部份有绳纹者六件﹞HMK.○○三七,○○三六,○○三五,○○三四,○○三三,○○三二﹝。素面无纹者十二件。 2、 圈足残片: 计采集得圈足残缺标本二件,共重五十公分,分别纪录如下: (1)HMK○○一六;色泽为淡黄近白色,表里如一,当初外表似曾涂红,今已脱落,尚馀红色斑点颇多。含沙质,沙粒 均匀,一约立方公厘左右。外表滑面尚存;惟烧成不良,沙粒触手即脱。硬度在三度左右。足部直伸,向外斜田出,厚度颇平均,约在十公厘左右。足端圆转,足部内表长约三十七公厘,外表约二十三公厘,高约二十公厘。上端剥离面整齐,与底部系粘接而成。圈足直径长约十七公分(图版一.4) (2)HMK.○○○二:色泽外表紫褐色,胎部茶褐色,紫褐外层厚约二.五公厘。外表滑面脱落,粗沙浮出,触手即脱。陶质甚粗松,硬度在二度左右。质含粗沙,沙粒有大至三立方公厘者。足端残缺少许。推测形制,足部似系直伸,而向外斜出,长约四十公厘;高约三十六公厘。上部剥离面整齐,与底部系粘接而成(图版一.3)。 3、 碎 片 共有碎片九十一件,重九百三十公分,可分为绳纹及素面陶片二者言之: (1)绳纹陶片:共有标本七十五件,重五百八十公分。碎片小,殆难揣知其为何种器形之碎片;但由口部推侧,应多为罐形器残片。最大破片长八十公厘,宽七十三公厘;最小破片方约二十公厘;但方约三十至四十公厘者为多。厚度最厚十七公厘,最薄五公厘,但在七、八公厘间者为多。硬度约在二.五度左右,色泽均为轻重不同之褐色。花纹有呈细绳纹者,如「HMK.○○五二」(图版一.7);有呈粗绳纹者,如「HMK.○○四八」(图版一.6);有呈竖或横行有规则之粗细蝇纹者,如「HMK.○○四○」(图版三.1),「○○四二(图版四.6),「○○四七」(图版四.6),「○○四六」(图版四.2)。有呈弯弓状绳纹者,如「HMK.○○四四」(图版三.5),「○○三九」(图版三.4),「○○四五」(图版四.1)。有呈不规则状交插绳纹者,如「HMK.○○四一」(图版三.2),「○○三八」(图版三.3).「○○四二」(图版己6),「○○四九」(图版四.7),「○○五三」)图. 版四.8),「○○五○」(图版四.4),「○○五一」(图版四.8)。 (2)素面陶片;共采集得标本十六件,总重三百五十公分。陶质较硬在三度左右。碎片较大,方五十公厘以上者有六片,最大有长九十公厘,宽六十公厘之碎片。陶壁肥厚者较多,大抵均在十公厘上下。质含粗沙,沙粒有大至四立方公厘者。外表滑面保持完整者较多。均为手制,捏痕宛然。本类陶片系何种形制器物之碎片,多不能详;但以发现之罐口而论,似应多系罐形器之残片。色泽亦为各种轻重不同之褐色,胎部多为黄及灰色,亦有表里色泽如一者。 第二类(厚型.褐色.泥质.圈足.索面无纹)本类陶片共采集得标本十一件,总重二百一十公分,其特点略如下列: (一)陶质烧成不良,硬度约在二.五度左右。手触沙粒即脱,断口不齐,吃水性大。 (二)泥质,含有细沙,外表滑面保持尚完整。 (三)色泽均为淡褐色,或表里色泽如一,或外表为淡褐色,胎部为灰色,或胎及内表均为灰色,或有外表脱尽,仅馀胎部灰色。 (四)本类陶片极大多数为素面无纹,但有一片似有绳纹痕迹,因剥蚀太甚,故难决定其必为绳纹。 (五)口部大多呈肥厚状。 (六)有具有圈足之罐形器。 本类十一片残片中,内口顶部份即有三件,略可窥知其口部形制者,仅有二件,记述如下: (1)HMK.○○○四:仅存残馀口部一段,约当原口部三分之一稍犟。色泽外层为轻茶褐色,厚约三公厘左右,胎部为淡褐色。泥质,含有细沙。外表滑面保持尚完整。制作时用手或以湿器横行抚摩之痕迹,宛然尚在。硬度约在二.五度左右。细沙触手即脱。口颈外撇,而向内表弯曲。下厚上薄,根部最厚约十公厘,口落呈细窄圆转状。颈部内表长约三十公厘,外表长约二十五公厘。颈同眉呈圆转弯。转弯处似有绳纹痕迹,但极不明显(图版二.2)。 (2)HMK.○○二一:仅存残馀口颈部份一小段,长约四十公分。唇部大半残失。色泽外层为重褐色,厚约二公厘,胎部为重灰色。泥质,含有细沙。烧成较良,硬度约三度稍犟。外表滑面保持尚完。由残馀器形推侧,口颈外潜。颈部向眉呈大圆转弯。素面无纹。 此外又有圈足一件,略记述如下:HMK.○○一三:圈足残片一小段,长约二十五公厘,外层褐色,厚约一.五公厘,胎部重灰色。泥质,含有细沙。外表滑面保持尚完。硬度在三度左右;但外表泥沙,髑手仍脱。足部向外直伸斜出。上厚下薄,根部最厚约八公厘。足端呈细窄圆转。足部内表长约二十七公厘,外表长约二十二公厘,高约十七公厘。 此外有碎片七件,最大碎片方约二十五公匣,由口部推测,应多为罐形器残片,残片厚度大多在五公厘上下。仅有一片似有绳纹痕迹(HMK.○一一二),但已不明显,馀皆素面无无纹。 九、系统:红毛港系统。 十、类别:为较大之居住遗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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