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体一般是商业企业等,也可以是个体商户;当事人在主观上为故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受害者声誉发生损失”这这一后果。
根据1997年《刑法》,犯本罪的,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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